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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域内的法典化问题研究 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1 共1402字

  引 言

  一、为何以比较法视角研究法典化

  比较法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一,其优势在于能够超越地域去研究和探索某种法律现象,即其可以超越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的相关法律,例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会指引我们去认识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文化渊源的异同之处;研究当代不同法系(或主要法系)的发展趋势。

  比较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学研究方法, 它的作用在于更好的帮助我们学习和探讨法律现象中不同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着重探讨不同法系和不同的地域之间法典化问题,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期望对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法典化实践有所启示和帮助。

  二、研究“法典化”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典化和其他的法的形式相比,它的优势显而易见,在人类的法律制度文明当中,它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的形式的存在,在所有的法的形式之中,法典化这一形式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影响最为深远,它和其他的法的形式相比也更具有理论魅力,因此研究法典化的学术价值不言而喻。

  在当代的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典化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为它在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上,同时也常常表现为法典化的功能和作用,笔者对这一问题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法典化”具有广泛的形式价值

  “形式价值”指的是法典作为成文法,在按照成文法制定的目的而言,它所能够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作用。法典作为与判例法、习惯法相对应的另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有着自身很多的优势所在。笔者认为,法典化最根本的形式在于它的确定性、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一,它的确定性是对于已经规范严密的法律规定而言的,一方面确定性是对现存的法律以完整的法律语言表述形式确定下来,并非只是简单的罗列。另一方面确定性体现在它将国家的意志用规范的形式进行表述,统一了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它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成文法国家中,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律都进行了编纂和系统的阐述,能够更方便的为执法者所应用。第三,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对于人们的生活需求增加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

  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自然削弱,而法律的威信也跟着削弱了。”法典的相对稳定能够使社会进入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保证人们在这个轨道上穿上“保护衣”进行自我的保护。

  (二)“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参与者产生了实质价值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法国民法典”,在它们颁布之后都对社会产生了很多积极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法典化的形式以比较稳定的方式为统治者的需要进行了保护,对于统治者的权力的适用增加了更大的筹码,当然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这也是一种积极的法律保护。它的实施将有效的防止掌权者对权力的滥用,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正如我国学者徐国栋所言:“成文法首先是对权力行使者不信任的物化形式,它将权力掌控者的种种私欲、社会关系利益、情绪波动等不规则因素限制在不得溢出的范围。”

  第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法典化形式突

  破了法律只是为统治者的需要而制定的这样一种片面的理论。让法律更全面更真实的面向群众,结束了法律只为立法者和统治者所用的理论。马克斯·韦伯对此的见解一语中的:“期待法典编纂的人们是那些深受法律模棱两可和不公开性之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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