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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探究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作者:霍未
发布于:2019-12-24 共3813字

  摘    要: 婚姻是家庭关系的一部分,是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单元,也是国家关系的缩影。婚姻的自由化程度有助于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国家秩序的稳定,合法的婚姻观是符合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封建传统模式的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从整体的上谈论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应该对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都给予关注。

  关键词: 婚姻自由; 权利; 价值; 法律保障;

  1、 婚姻自由的含义及内容

  1.1、 婚姻自由的含义

  婚姻自由即男女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法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的个人问题,不能被强制、不能被约束约束。安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婚姻,除婚姻当事人外其他任何第三者都无权加以强迫、限制和干涉,不能侵犯此种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制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公民在决定自己的婚姻时应该遵守,深刻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对维护以感情为基础建立成的家庭以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婚姻自由的内容

  列宁指出:“哪里没有离婚自由,哪里也不会有婚姻自由,二者不可偏废。”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都保障着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片面的把婚姻自由理解成结婚自由。

  1.2.1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中国公民按照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与谁结成夫妻关系、选择谁当配偶的自由,依靠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婚姻的相对人,结婚的时间、地点、操办方式等。《婚姻法》规定:“结婚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不允许第三者对婚姻关系强制干涉。”婚姻的自主决定权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有助于保障婚姻的幸福美满,家庭的幸福。
 

婚姻自由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探究
 

  1.2.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已经成为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感情变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无法共筑幸福稳定的婚姻家庭时,可以根据法定的程序,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正在逐步转变,国家不再像古代那样限制甚至禁止离婚,古代认为离婚等于背叛,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这些传统观念在旧社会禁锢着人们,像镣铐一样。今天,喜欢就在一起,不喜欢就分开的观念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从那些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婚姻中得到解脱,不让两者再经历更多的痛苦。只有离婚自由,当事人才能摆脱先前不幸婚姻的痛苦,才有机会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关系。

  2 、婚姻自由的价值

  2.1 、婚姻自由是相对自由

  婚姻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但是感情作为一种情感,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婚姻是感情升华的产物,从婚姻关系的产生到消灭全过程同样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婚姻自由并不表示双方当事人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可以肆意妄为,权利与义务相对,自由与约束相对,婚姻自由是相对自由,是戴着镣铐的舞蹈。

  婚姻自由即意志自由以及行动自由,缔结时双方都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扰,解除时也不会受到外界的非法干扰。婚姻双方作为独立的人,具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人格权、参加社会活动权、生存权,都是自由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不论出身、职位、健康、家庭。婚姻自由要在法的允许的范围内,法律作为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2.2、 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制

  《婚姻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有充分自主的权利,着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存续、稳定,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正面的作推动用。

  2.2.1、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否定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男女当事人对是否结婚问题上是自愿的,但婚姻一方当事人却要向另一方的父母给予一定的财物作为双方结婚的前提条件,与买卖婚姻类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是畸形的,把婚姻作为敛财的手段,满足自身对物质的欲望,把婚姻关系建立在现实的物质基础上是不牢靠的,增加了婚姻双方的隔阂。勒索财物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一些经济本就不怎么富裕的家庭造成负面的影响,加剧了家庭的经济困难,也会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法律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持反对立场。

  2.2.2 、对同性婚姻的考虑

  在当前中国,民众对于同性婚姻没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同性婚姻也不是政府关心的迫切问题。在基本程序上同性婚姻的立法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在这一冷门领域立法会花费巨大的成本。中国作为一个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同性婚姻是与生育和繁衍的中国传统婚姻背道而驰的,对待同性婚姻如果采取激进的立法可能会导致民众的反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这样对同性恋群体的利益是更大的伤害,更不利于推进同性婚姻立法。既然同性婚姻与传统思想不相容,在当前并不是急于推进同性婚姻的立法,而是改变民众和政府的“不支持”态度。通过对人民群众的知识普及和思想风气的改变,让偏见和歧视在事件的沉淀中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在保护同性恋者在社会中与他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之后,再来讨论同性婚姻合法化会更加的靠谱。

  婚姻自由虽为婚姻幸福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婚姻幸福仍然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婚前的幸福自不必多说,因为婚前不幸福,两个人也不会选择步入婚姻殿堂。这里婚姻幸福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幸福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爱护。在和谐幸福的家庭里,享受婚姻的双方不仅拥有健康的婚姻观,而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能互相理解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婚姻就是要求两个人相濡以沫的过一生,在困难的时候携手渡过难关,在遇到挫折的时候不抛弃、不放弃,随着时间的流逝,岁月的蹉跎,当初的激情被消磨殆尽时,夫妻之间的理解与宽容就显得尤为重要,婚姻是将两个不认识的人连接起来的桥梁,是从爱情到亲情的转变。总之幸福的婚姻不是天然拥有和保持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只有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才能是婚姻保持得长久。

  3、 如何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3.1 、物质上的充分保障

  婚姻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婚姻连接两个家庭,不仅仅体现的是两个人的结合。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因此男方在家庭中比较发言权,女子往往也会因为金钱委身于男子。造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社会现象屡禁不止,这些将婚姻明码标价的行为并不是将婚姻建立在两个人自由恋爱的基础上,都是因为物质上的不满足所造成的,只有当物质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人们在婚姻问题上才会考虑感情,追求自由恋爱。

  3.2 、引导社会思想风气的转变

  中国的传统底蕴十分浓厚,几千年来形成了自身的伦理道德。封建社会时代,父母或者兄长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指腹为婚”、“门当户对”、“童养媳”的社会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封建思想今天还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古代要求女子“三从四德”,绝对服从丈夫,女子的地位低贱,除了受到这些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还形成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金钱至上的主张,有些人将金钱作为衡量婚姻是否真诚的唯一标准,这些思想主导着人们对婚姻的看法,从而让感情在婚姻中所起的作用变得微乎其微。要想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必然要引导社会思想风气的转变,思想风气的转变不仅包括摒弃传统封建的思想,还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让婚姻不会受到家庭状况的差距或者社会地位的影响,使感情成为婚姻的衡量标准。

  3.3、 提高个人素质

  人的发展要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其中道德排在第一位,体现了道德重要性,而个人素质的提高则体现在人道德素质、生理素质、心理素质的提高。婚姻虽然是连接两个家庭的纽带,但是具体来说是两个人的结合,婚后也是两个人一起生活,因此个人素质在婚姻问题上显得格外重要。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也是人们在金钱面前迷失了自己,有些人认为金钱至上是和自身素质有关系的,提高个人素质,做一个为别人着想的人,站在别人的立场看问题,不以自己的利益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据,让婚姻变成一种自由的现象,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物质得到充分的保障、引导社会思想风气的转变、提高个人素质之后,人们才会深思婚姻的真谛到底是什么。婚姻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应该受到出感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让感情来主导婚姻,使婚姻自由不仅仅是一个基本原则,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4、 全文总结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以两人自愿为前提的,两个人通过协议来在一起,产生婚姻关系。当然,两个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都不应该受到非议,因为这是两个当事人协议的结果,是对是错是看问题的角度问题,换言之,婚姻自由是双方的妥协,与第三者无关。离婚按照传统道德观念是不被允许的,传统道德观念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改变人们的观念对推动婚姻自由有积极作用,这些传统道德观念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消亡,不应该越演越厉,这就是事物发展的过程,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必然发生的。

  受法律保障的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倡导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虽然法律在不断地完善,但完全通过法律来保障婚姻自由是不够的,整个社会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为婚姻自由创造良好的环境,婚姻自由的观念需要刻在人们的心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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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霍未.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02):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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