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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当中的认识论问题及其当代任务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作者:吴畏
发布于:2018-07-20 共3283字
  治理理论和实践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和20世纪90年代末在中国破题以来, 逐渐成为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种显学。其中, 经验社会科学根据研究对象所覆盖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和生态等人类社会实践主要领域, 对治理的概念、模式、方法和路径等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并且引导着不同类型的治理实践。但从整体来看, 治理研究仍然局限于学科视野而呈现出条块化和分散化的局面, 同时治理也成为一个似乎无需理论基础、可随意使用的概念。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哲学的出场, 尤其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方向的社会认识论的出场。围绕这一问题简要地谈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治理基础研究的基本路向;第二, 治理当中的认识论问题;第三, 社会认识论的当代任务。

社会科学
  
  一、治理基础研究的基本路向
  
  虽然各种新的治理概念、模式和方法在西方的经验社会科学研究当中方兴未艾, 但在关于治理的根本性质的问题上主流的观点如鲍勃杰·索普 (Bob Jessop) 所言:“治理是一个可以意味或者不意味任何东西的无所不在的时髦词”[1].治理概念的多义性不仅与所涉及的对象的多义性相关, 而且与各种正面的形容词相联结 (最为人熟知的可能就是“善治”) , 也就是说一般都愿意把治理当做一个正题来叙事。其实在治理概念当中蕴含着一个“可治理性”问题, 但是一直为治理理论所忽视, 倒是它的反题---不可治理性, 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西方政治学和社会学当中首先得到探讨, 当下关于拉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体制机制失败的学术探讨, 仍然使用这个概念。不可治理性论题实际上包括两个论题:一个是社会的不可治理性, 这个与后现代性有关系, 比如社会发展的分散化、层级化和去中心化造成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封闭、自主和排斥外部干预的系统。另一个是国家的不可治理性。这与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影响力、控制力和执行力的衰减有关, 不可治理性问题通常被归结到国家制度和其他能力的缺陷或不足等方面。
  
  可治理性和不可治理性论题的提出为治理基础理论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哲学通道, 即对治理的研究应当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维度。由于治理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 它必须与特定主词相联系, 所以它主要成为了经验社会科学的对象, 尽管它的基本含义与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有着密切关联。从哲学上可以对治理概念进行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分析。比如, 在中国语境当中倾向于区分治理和管理两个概念, 而在西方语境当中倾向于区分管治 (government) 与治理 (governance) 两个概念。杨·库伊曼 (Jan Kooiman) 从实践论上提出了一种比较完整的可治理性理论[2], 这可以看做是治理基础理论研究的实践论路向。这种理论的基石是复杂社会系统理论, 就是把由治理者、治理对象以及二者的互动都看做是复杂的、多样的、动态的系统。但是不应当忽视这种可治理性理论所蕴含的一个逻辑前提是, 无论是治理对象, 还是治理者与治理对象的互动, 在其中都存在着可以准确把握的因果关系或机制。但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哲学当中很流行的概念---社会突现 (各种突发性的重大事件和危机都可以归入社会突现范畴) , 提醒我们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具有突现性质的社会现象、事件和结果, 是无法从原有的知识体系当中来预测和预知的;第二个是突现的因果关系和机制是什么, 似乎也无法科学地说明, 一般只能做出解释。这对我们传统认识论关于历史必然性和社会规律的论证, 在理论上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需要我们认真审视治理当中的认识论问题。
  
  二、治理当中的认识论问题
  
  治理基础理论研究为何需要认识论的出场, 这是因为治理本身存在着认识论问题, 又因为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社会实践形式必然包括认识论前提。治理本身的认识论问题主要是指可治理性论题当中涉及的治理得以可能所依赖的一些知识论问题。第一个是知识不完备问题。我们用已有的知识去从事治理实践时, 不可能完全准确地评估和预测实践风险和成功概率, 尤其是如果存在社会突现, 这是否意味着知识的限度就决定着治理的限度。第二个是认知者角色问题。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认知态度和实践角色, 最简单地可以分为局内人和局外人, 当他们对问题的判断相左甚至相反时, 就会产生认识论矛盾, 以至于治理共识无法形成并导致治理失败。第三个就是知识形式差异问题。西方关于治理的知识论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地方性知识、技术性知识、功能性知识等知识形态, 但是有没有一种更具有实践力量的整体性知识形态---国家治理知识体系, 如果有, 它应当如何建构。
  
  任何治理理论和实践都有其认识论前提。人类的社会变革和国家治理的模式变迁都有认识论 (或知识论) 改变或转换的前提。例如, 马克思主义作为源自西方的理论之花, 之所以在东方的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结出了伟大的实践之果, 是因为现代中国完成了从传统社会认识范式到现代社会认识范式的转换, 从而实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再如, 改革开放的思想前提是把真理范式从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转换到实践标准, 使中国走上现代治理之路。又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全球化时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新范式。对这些认识论 (或知识论) 改变或转换的前提进一步分析可以为治理基础研究确立全新的视角和研究范式。
  
  三、社会认识论的当代任务
  
  社会认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发展方向, 开始于30年前。景天魁198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欧阳康198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分别以“社会认识”为主题完成了博士论文, 这标志着伴随着改革开放进入第十个年头, 社会认识论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学科方向。社会认识论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进程中, 主要围绕“如何认识社会”这一宏大主题来展开。在区别于把自然作为对象的认识论的意义上, 它是一种把社会作为认识对象的认识论, 笔者把它叫做辩证社会认识论。它有两个显着特点:宏观叙事和辩证思维。但它还应当有另外一种形式, 即分析社会认识论, 即基于一定的认识论框架来对“如何认识社会”做出认识论上的再分析。它的显着特征是:微观叙事和哲学分析。可治理性论题在某种意义上就表明了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虽然辩证社会认识论对治理基础理论研究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分析社会认识论也应该出场, 因为它承担着对治理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和说明的三个主要任务。首先, 要对各种治理理论的基本性质做出区分和澄清。经验社会科学可以划分为解释性社会科学和说明性社会科学, 治理研究做出的判断和命题到底是解释性的还是说明性的应当加以区分。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在解释世界, 实际上很多社会科学家们也都在解释世界, 解释的逻辑和说明的逻辑存在着重要区别, 解释的逻辑有助于我们增进对治理的理解 (例如福柯的“governmentality”概念) , 而说明的逻辑则是治理科学化所必需的。其次, 弄清楚不同治理类型或模式的核心认识论问题。不同治理类型或模式的核心认识论问题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比如, 环境治理所需的知识体系虽然包括与环境有关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知识等, 但它的核心认识论问题却是如何认识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再如, 民主参与式治理显然不能先验地预设它得以可能的知识形式或类型, 这绝不意味着它没有核心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形成治理共识就是一个核心问题。再次, 探讨区分治理及其相关的概念 (如管治和管理) 的认识论前提是什么。就治理基本概念的研究而言, 类型学是主流的研究方法, 但是如果分析这些概念的认识论条件就能从哲学上做出较为清晰的区分。有一种观点认为, 治理是对参与者相互关系或者互动的一种管理, 这种定义从认识论上来看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治理是内源性的, 而管理则是外在性的, 存在着局内人和局外人视角的显着差异。因此, 哲学在治理基础研究当中的出场, 社会认识论首当其冲。
  
  参考文献
  [1]Bob Jessop.“The Rise of Governance and the Risk of Failure:The Ca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98, 155, pp.29–45.
  [2]Jan Kooiman.“Exploring the Concept of Governability”,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olicy Analysis:Research and Practice, 2008, 10 (2) , pp.171-190.
原文出处:吴畏.治理基础研究与社会认识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04):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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