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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现存问题与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3164字
摘要

  一、农业保险简介

  (一)农业保险概念。根据我国 2012 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其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二)农业保险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国家不能对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行补贴,而对农业生产者可给予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优惠。农业保险可以较大程度减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量的影响,增加农民收入的稳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可以说,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大对农业各方面的投入,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国策。

  (三)农业保险的种类。农业保险的种类按照保险对象种类的不相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农业种植产品的保险,基本上是以稻、麦之类的粮食作物和棉花、烟草之类的经济作物作为保险对象。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间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影响使得收获所获得价值或生产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的亏损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正在成长过程中的经济林种,包括这些类别的林种的成长后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汁水、根叶等产品,还包括可以提供观赏的、清洁环境的名贵树木。

  2、养殖类保险。(1)牲畜保险。以奶牛、耕牛、马、骆驼等作为保险的对象;(2)家禽保险。以商品性生产的猪和羊等家畜,鸡鸭等家禽作为保险标的,一般承担的是死亡保险;(3)其他养殖保险。以农业养殖的用于商品买卖交易的鹿、狐等和蜂、蚕作为保险对象的,承担的保险是在养殖过程中由于疾病和自然灾害等意外造成的价值缺失。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业保险是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出现的,随后出现了一段时间的中断,并在 80 年代开始恢复,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具体表现在保险的种类逐步增多,保障范围不断增大,保费收入稳步增加。

  2008年,国家扩大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等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支持小麦、水稻等重要农作物的政策性保险,而农业保险发展前景越来越好。农业保险正在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2013 年,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达到 11 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 45%,提供风险保障 1.4 万亿元,支付赔款 209 亿元,受益农户达 3,367 万户。我国自 2007 年到 2013 年,保险规模的增长速度达到 67%,远远高于保险业同期的发展速度。

  现阶段,国家对许多省区的粮食作物实施政策性保险补贴,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这样的做法,努力改善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的春天。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农业保险投入仍显不足。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等,农业保险市场供需不平衡,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更多地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但是,目前根据中国农村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现况来看,仍然需要国家加大财政补贴以及提高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等。

  (二)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 2013 年 3 月1日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村保险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法规不仅出台的时间比较晚,而且缺乏《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具体规章和细则,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三)农业保险服务组织体系尚不成熟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为经营主体,需要把农业保险归入政府的职责范围。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关系未理顺,保险机构在农保市场的主体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在理赔上,政府组建的协调机构如农保推委会充当了公估中介的第三方角色。

  在保险公司和农民出现较多争议时,农保推委会往往倾向于农民。

  在没有更科学的理赔方法时,农民更相信政府,而不相信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而《农业保险条例》对政府具体的农业保险管理职能及其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等市场主体关系缺乏明确界定。农保服务中介组织培育也尚未启动。《农业保险条例》虽然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服务网络、从业人员、内控制度、风险分散以及偿付能力等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但县域保险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市场竞争无序状态。

  (四)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是以分散的农户做主体,农民的组织程度低,这和农业保险规定的高度组织化有很大的差距。这个问题不解决,大面积推广农业保险将变得非常困难。

  四、农业保险问题原因分析

  (一)农业保险监督水平低下。中国农业保险起步晚,技术和经验不成熟,监督的方向主要是在费率等一些费用的审核上。监督的合理性和预见性性不足,监督成本花费了很多却没有很好地实现监督效果。另外,缺乏对政策性业务监督。对不同的保险业务,应当采取不同的监管规则,但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不同业务仍然实行相同的监管规则,农业保险商业规则化,没有与其他行业的监管明显区分开来,致使农业政策和农业保险很难落到实处。

  (二)缺乏完善的风险分散管理机制。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自然风险的发生往往造成大范围影响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无论从统筹级别还是风险分散水平来看仍待提升,国家层面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待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仍需完善。

  (三)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积极性。中国农民对保险了解匮乏,缺少参与主动性,大多受访农民看不懂保险条款,不了解投保及索赔流程。农户对农业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了解,能完全看懂保险条款的农户仅占 14.61%,大多受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缺乏清晰的理解。

  五、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策略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机制。因为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与农民的低购买力产生了矛盾,农业保险缺少纯商业运作条件。政府的推动和资金大力支持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决定因素。国家应该继续努力发展农业保险补贴机制。一是对种植范围大、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给予较高比例的财政补贴。

  如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90%以上,既能满足种养大户的参保需求,又可以促进持续生产,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农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如农户对用材林综合险种可以选择200~800元的不同保额,由于费率是统一的,农户选择不同的保额就承担了不同的保费,财政也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二)加快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

  农业保险各方存在问题,根本原因是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缺失。农业保险有待早日立法,只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同时对于各地不同的农业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农业保险条例。

  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有组织地参加农业保险

  在各种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当中,需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方法。农业部门要配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实现农业保险保障全覆盖,推动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胡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3.

  [2]董丁健。新疆农业保险发展存进农业增收研究。新疆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3]姜岩。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制度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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