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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组织效率治理中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的运用

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作者:曾俣琳
发布于:2019-12-18 共3537字

保险学论文第七篇:保险组织效率治理中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的运用

  摘要: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出发提出两个理论模型, 通过委托代理模型显示了保险组织中效率损失的原理;通过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展示了如何来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的位置, 为改善保险组织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公司治理;博弈论;委托代理问题;

  2006年保险业改革发展国十条, 希望建设一个具有完善市场体系、诚信规范、充足偿付能力的现代保险业, 并提出几点任务, 体现中央国务院对于保险服务业的重视。国务院14年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新“国十条”) 提出建设一个符合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希望能一举成为保险强国。从“国十条”到“新国十条”, 无不体现中央改革保险服务业体制、整顿行业乱象的决心。保险业应当抓住机遇, 革除弊病, 响应中央号召, 借新“国十条”涅槃重生。

  一、问题提出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但无论是从行业现状还是从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看, 保险业都有很大改善和提高的空间。近年来一再发生的骗保、拒赔事件, 使不少人闻保险色变。这些事实表明我国保险业中蕴含了非常大的道德风险, 然而应当意识到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行业不规范、问题多发的法律建设期。因此保险业利益主体即保险持有人、保险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是相当具有研究价值的, 这将有助于相关法律政策架构的制定, 也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新架构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降低保险利益方投机效应, 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 才能更好的保护保险持有人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组织形式及委托代理分析

  委托人如何获取信息并作为根据来奖惩代理人, 以达到激励其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刘辉, 1998) 是委托代理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现实情况下, 信息不对称是很难避免的。代理人处于信息优势, 委托人必须为监督和评价代理人行为付出不菲的信息成本。因此从理论上讲, 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 就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每一级委托代理关系都可能导致代理人违背委托人利益, 也会对组织效率和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组织架构优势, 因而激励机制和成本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将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剖析不同保险组织形式会对代理成本起到决定性作用, 进而解释委托代理成本对组织效率的影响。

  (一)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经营, 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商业保险, 并将盈利作为财政收入;或无营利动机, 举办社会保险, 并作为政府手段调节政策实施。

  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唯一股东是国家, 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而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在此扮演委托方角色, 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管理层。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高代理成本:首先, 由于体制原因, 公司发展势头不强, 经营机制不灵活, 国有保险公司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且“船大掉头难”, 体制下的保险公司组织架构膨胀, 很难在复杂的环境中调整方向。其次,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管理责权划分不清, 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公司管理层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从而导致国有保险公司组织效率低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人级别越高, 代理成本就越高, 这期间运营管理机制漏洞就越多, 就更加容易损害到国有资产利益。也因此, 国有保险公司相较于普通股份制保险公司效率愈加低下。

  (二) 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是采用股份制形式, 由股东所有的保险公司。所有权由独立的股东所持有并可公开交易。股东只关注其股份的业绩, 一旦投保人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冲突, 投保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 市场竞争不充分, 行业制度不规范, 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外部治理机制建设明显滞后, 所以李维安和郝臣 (2009) 认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应该“侧重于内部治理机制”。保险业经营及治理特殊性源于各利益相关者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弱化甚至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关键。

  一般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股东与持股公司之间, 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以及股东之间 (李维安, 2016) , 保险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存在于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份制保险公司由董事会、股东会、经理、监事会构成,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此时, 董事会扮演委托人角色, 经理扮演代理人角色, 他们之间存在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 原因在于:经理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非常了解, 而作为公司所有人董事会并不十分清楚决议的执行情况。

  然而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 股份制保险公司与一般其他公司不一致的是:除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传统委托代理关系,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此时, 经济学中所提到的代理人为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 委托人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的私人信息 (或行动) 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在保单持有人和公司签订合同时, 信息是对称的, 而之后, 保险公司只能观察到结果并不能直接观察到投保人的行动 (有保险时是否偏离防范措施) , 因而存在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

  相应的, 被保险人知道自己的类型, 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 因此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在经济学中, 这被称作逆向选择。

  现实情况下, 在真实的保险市场中,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同时存在的, 保险公司既缺乏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也难以观测到投保后被保险人的行为信息。为了缓解相关利益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但要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也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外部治理机制的巨大影响力。

  三、博弈论对股份制保险组织治理问题的解释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涉及到监管机构、股东, 内部治理结构涉及到股东、管理层以及保险持有人等多方利益主体, 由于缺失外部治理机制, 大多学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内部治理入手, 因此我们分析保险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博弈。而多方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博弈分析适合选择博弈论进行分析。博弈论分析都处于相关理性假设下, 首先在理性主题假设下认为主体都是理性的, 所有行为都是各方利益主体在多次理性博弈后达成的均衡解, 是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改变外生变量, 即游戏的环境和规则, 博弈均衡解的位置才能被改变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保险持有人的利益。

  (一) 保险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博弈

  如果保险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为:若股东损害持有人利益, 保险公司管理层听从股东, 则股东得利10, 管理层得利5, 以下表示为 (10, 5) , 不听从股东 (-2, -1) ;股东维护持有人利益, 管理层听从股东 (8, 4) , 不听从股东 (5, 2) 。可以看出, 对于管理层而言, 听从股东是占优策略。无论股东想损害持有人利益或是维护持有人利益, 听从股东都是管理层的占优策略, 因为相对于持有人而言, 股东对管理层的影响更大。如果股东对此有清晰的认知, 那么股东的占优策略就是损害持有人利益, 因为这样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样就形成了博弈的纳什均衡 (股东损害持有人利益, 管理层听从股东) 。然而, 此时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要改变博弈的均衡位置, 需要对游戏规则进行重新编辑并以此影响博弈的支付矩阵。首先, 需要规范行业规则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对股东的获利行为进行外部约束;其次, 需要量化经理人价值, 改变上述为保障自身利益即使股东损害持有人利益也必须听从股东的占优策略;最后需要市场理念和消费者的成熟。

  通过这些改革和进步, 若能将博弈支付矩阵改成若股东损害持有人利益, 保险公司管理层听从股东 (-5, -2) , 不听从股东 (-10, 2) ;股东维护持有人利益, 管理层听从股东 (10, 5) , 不听从股东 (5, -1) , 则证明通过内外制度建设改进了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问题。

  行业规则的变化导致股东只有在维护持有人利益时才能获得利益最大化, 而管理层的价值量化导致经理层不再唯股东马首是瞻。股东的占优策略为维护持有人利益, 若管理层知道股东的占优策略则管理层会选择听从股东, 此时形成新的均衡解 (股东维护持有人利益, 管理层听从股东) , 既维护了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也保障了持有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辉.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与委托代理下的道德风险[J].江汉论坛, 1998 (08) :70-73.
  [2]李维安, 郝臣.金融机构治理及一般框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 2009, (4) :4-13.
  [3]曲亮, 谢在阳, 郝云宏, 李维安.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配置模式研究———基于二元权力耦合演进的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 2016 (08) :127-144.[5]
  [4]凌士显, 白锐锋.媒体监督、董事会治理与保险公司代理成本———基于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经验数据的实证检验[J].保险研究, 2017 (04) :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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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原文出处:曾俣琳.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在保险组织中的应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7):14+7.
相关标签:博弈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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