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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4 共3887字
摘要

  一、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背景

  发生在 2004 年的“阜阳奶粉事件”依然历历在目,十三名还在襁褓中的婴儿的生命被无辜地带走,还有两百多名婴儿在严重营养不良症的笼罩下艰难成长。然而经过这次生命与血的教训后,一些不法国民依旧执迷不悟,不仅未从中吸取教训,为谋取更多利益,他们不惜以别人的健康与生命为代价继续计划重演着另一幕幕的悲剧。类似的毒奶粉、毒茶叶、毒大米,福寿螺里有寄生虫、红心鸭蛋暗藏苏丹红、桂花鱼含有孔雀石绿等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其实几乎每年都会有一起甚至几起,这让人不寒而栗,不禁引起我们的深思,为什么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呢?

  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如此严峻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承载着国人同胞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此法于 2009 年 2 月28 日通过,自2009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

  距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迄今为止已逾六年,然而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这世间没有什么事物是绝对完美的,当然这部法律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食品安全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够完整

  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是食品,第二是安全。何为食品,人们下意识的会认为食品就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吃的食物,而安全则是指可以信赖的且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99 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食品安全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能被人体所消化吸收的有机物质,无毒无害,且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这样理解食品安全的概念未免过于狭义,虽然简洁、扼要、准确,但并未真正从广义上理解食品安全的概念,所以,如此并不能更准确地符合现代社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健全

  1.各法律法规之间相对缺乏协调性。我国现阶段虽然存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数量较为丰富,但大部分都是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各法律法规之间往往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是相互矛盾,严重冲突的情况。

  2.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食品安全法本身应囊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过程,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却一直强调调整食品的生产经营,并没有过多覆盖食品安全需要涉及的其他重要环节。且食品安全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范,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操作起来并不容易。

  3.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也较低。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其中的处罚金额是以货值金额为衡量的标准而不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说,某类有毒有害的食品被人体所吸食,该食品不会立刻显现其危害性,而是在人体中慢慢积淀,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发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远远超过之前的估计。并且在利润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不仅不能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反而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

  4.对现实生活中新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力不从心。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时效较长,并且更新缓慢,这样不利于及时的适应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所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可以及时适应新的环境,解决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保障法律的新鲜。

  (三)关于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的认识不足

  首先,消费者不可能仅凭食品的色泽、气味、味道就可以分辩出食品的好坏,往往消费者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才可以了解到食品出现了安全问题。其次,当出现由食品安全问题所引发的权益侵害纠纷时,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原因在于一旦食品发生有关质量的问题,而食品安全涉及多个环节,责任人不容易确定,且经营者往往会推卸责任,这就使得消费者举证困难,并且过高的鉴定费用也是阻碍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经营者财力雄厚,社会交际面广,通过各种手段打压消费者,这就无形之中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也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方面因素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存在之完善

  (一)正确界定食品安全的概念

  所谓的食品安全还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意义:

  1.食品数量安全。就是指能够产出足够本国人民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并且这种食品是本国人民能够买到也能够支付得起。这就要求平衡食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做到食品数量安全才能保障本民族最基本的生存问题。

  2.食品质量安全。就是指这些基本食品不管是在营养还是卫生或者其他方面都可以满足和保障人们的健康。因此,这需要国家在食品受到污染之前就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预防,并可以在食品遭到污染后立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3.食品可持续安全。这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来要求,无论是在食品的获取还是在制造过程中都需要注重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因为只有做到食品安全的持续性,才能保障当代以及后代子子孙孙的食品安全问题。

  结合以上三层意义,可以更准确地表达食品安全的概念:就是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从这个概念不难看出,食品安全是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的。

  (二)不断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现阶段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由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带有一定的时效性与独立性。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有时会有一定的矛盾,而立法上又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会导致矛盾的激化,从而产生问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会衍生出新的手段,产生新的问题,而原有法律法规无法解决新的问题。再者,有些法律法规属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明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内容的范围也过于窄小。最后,我国现有法规的惩罚力度不够,比如说我国立法中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措施,与企业高额的利润相比,惩罚基数太低,无法真正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这些都会造成法律法规真正实行的困难。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协调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细法律法规中的具体内容,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法律范围,还要缩短法律法规的时效性以便可以积极应对新问题的产生,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

  (三)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举证困难是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道路中所遇到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仅仅只能够证明有问题的食品是由食品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但很难证明食品存在的问题是由食品经营者所导致的。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食品经营者举证可以更好的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2.合理界定销售者责任。对于食品销售者责任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首先,大型食品销售者的赔偿能力远远高于小型食品生产者,有效地合理分配他们之间的责任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不难看出,相对于食品的生产者而言,消费者向食品销售者提出索赔的难度和成本相对来说更低,所以,合理界定他们之间责任有利于激发消费者的维权积极。

  3.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官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地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4.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政府、企业、学校或者居委会应不时的组织活动或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开题讲座,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还可以通过电视播放、广播语音、网络教育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让人们意识到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消费者维权难度过高并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更好保护,人们会因为困难重重而选择放弃,所以国家应该通过有效手段尽量降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需要的苦难,降低成本从而最大程度上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切着每一个人,责任可谓重于泰山。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具体落实。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人民的违法行为,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学会自尊、自重、自觉、自醒。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不仅可以满足中国社会现状的需求,同时也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说,在世界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应当根据时代的要求做到与时俱进,在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的前提下不断进行扬弃,使其在适用的时候更具操作性与执行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健康问题,维护社会的安定,从而进步一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朱京安、王鸣华。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研究--以欧盟食品安全法为鉴。法学杂志。2011.

  [2]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经济体制改革。2008.

  [3]韩永红。论食品安全法律概念的泛化及其意蕴。中南大学学报。2010.

  [4]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法学杂志。2009.

  [5]金征宇。食品安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6]周应恒。现代食品安全与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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