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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现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1 共1943字
摘要

  自《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 -2013) 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体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以来,全国不同层级的很多法院都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一、“三审合一”的不同改革模式。

  “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是指: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我国最早施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是 1996 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此后,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的一些法院陆续开始试点,目前,在全国已经有近百家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进行探索。根据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程度的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 一) 完全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归入民三庭,也就是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采用这种审判模式的法院比较多,以下几种比较典型: “浦东模式”、“西安模式”、“武汉模式”、“深圳模式”、“重庆模式”等,但是每种模式又具有不同的地方,特别是在法院审级的规定上,比如:

  “武汉模式”中,武汉将在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再由中院对其审判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西安模式”则吸纳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重庆模式”是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全部的知识产权案件,省高院知识产权庭统一指导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从而实现三级联动、三位一体的审判体系。

  ( 二) 仅仅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合并,统一到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然归刑事审判庭负责,也就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并没有完全的“三审合一”.最典型的就是“福建模式”.

  ( 三) 仅在审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时候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临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典型的比如“南山模式”.总的来说,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充分运用法院的审判资源,有效的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现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存在的相关问题。

  ( 一) 审判模式的非统一性、缺乏系统化。

  正如前面所列出的,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全国各级法院的试点所产生了不同的改革模式,从而使审判模式非统一性。这些不同的改革模式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集中与管辖等都有所差异,使得本就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更加复杂,这样既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便利,更不利于法院的审判统一、权威性等。

  另外,这些改革模式也缺乏系统化。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在一些中级和基层法院施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试点工作,而非各个审级的法院都施行。

  因此,会导致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件一审时是统一由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而二审时仍旧由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 二) 案件管辖的冲突。

  这里主要提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比如同一侵权事实发生在跨区域的不同辖区,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就可能由不同区域的法院管辖,这样容易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的可能,至少会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限不同以及刑事诉讼中的罚金与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不同而不能有效地衔接。

  ( 三) 与三大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

  这应当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因案件民事、行政、刑事的性质不同,而诉讼制度,比如庭审的焦点,司法资源的分配,举证方式、责任承担,法官的思维方式都是不一样的。最明显的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中主要是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案件中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刑事案件中则由公安等侦查机关取得证据。因此,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怎么让这些制度有效衔接?

  三、对现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建议。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具体规则: 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入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不能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离开来; 而且,应当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法院审级上系统化,使整个审判系统能够协调统一。

  其次,解决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冲突,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管辖上,应当在知识产权案件上实现跨区域的管辖,使得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能够有效的衔接。

  最后,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与三大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上,应当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在具体制度上,不能因此而抹灭三大诉讼制度的独立性使得顾此失彼。

  [ 参 考 文 献 ]

  [1]刘华俊。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2.

  [2]鲁桂华。 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卷[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5.

相关标签: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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