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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特征与对策

来源:辽宁经济 作者:刘桂君
发布于:2020-02-14 共2875字

  摘    要: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环境,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征,提出商业秘密立法的相关策略,以期对相关工作能够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立法; 电子商务环境;

  商业秘密受电子商务环境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因此政府必须结合商业秘密的新特征,对《商业秘密法》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我国的经济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商业秘密保护基于电子商务环境所呈现的新特征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增加

  电子商务环境需要借助网络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属于技术环境,包括商业机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网络化和电子化。此外,商业秘密网络化与电子化的特征也意味着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网络泄露,从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增加。

  1. 网络信息安全威胁到商业机密。

  电子商务的运作需要以互联网为载体,而互联网具有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特征,也很容易受到各种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以及相关的网络软件都会影响到网络信息的安全。由于受到主体水平条件的限制,我国计算机领域很大一部分电脑的核心部件还依赖于进口,这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十分不利。

  2. 企业信息共享对商业秘密的威胁。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内部与各企业间需要实现信息共享,这样才能有效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电子商务技术以数据库技术以及网络技术为依托,企业信息可以实现内部和外部的共享。外部共享主要是针对商业伙伴以及相关部门所进行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而内部共享则是指企业员工之间的信息共享。虽然信息共享对企业竞争力以及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多点接触也增加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安全性。

  (二)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的难度较大

  1. 很难确定传统的管辖权。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管辖权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9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和特定现实物理场的联系有着偶然性与瞬间性的特征,因此很难确定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特征与对策
 

  2. 认定商业秘密的难度增加。

  商业秘密须满足实用、保密以及新颖的要求。基于电子商务环境,这三个要求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公开商业秘密的方式分为口头公开、书面公开以及其他方式,而每一种公开方式都会影响到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虽然网络公开方式和口头、书面公开方式不同,但是在网络上一旦公开商业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就会失去新颖性,这就不能称为是商业秘密了,很难再去阻止别人使用。法律规定权利人利用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企业通常会以防火墙、访问限制以及信息加密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而保密措施是否有效,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去判断。

  3. 侵权举证难度增加。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了商业秘密侵权方面的问题。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通常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商业秘密支配者或拥有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是自身拥有的商业秘密。二是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电子商务的环境,商业秘密侵权的技术性较高,侵权者大部分都很熟悉计算机操作,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因此权利人很难针对自身主张提供有效的证明。

  二、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立法策略

  (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

  1. 减少立法成本,与国际做法相协调。

  目前有一部分国家已经立法,如加拿大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等。这些立法既具有法律规定,同时也有成熟的理论体系以及很多的案例支撑,且实践经验丰富,因此我们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的学习和借鉴,这样既能使立法成本有效降低,还能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

  2. 顺应国际立法的协调趋势。

  电子商务技术没有国界之分,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上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朝着统一的趋势发展。商业秘密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经营与技术信息,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与商务贸易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国际立法协调的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也应当跟随国际趋势。

  (二)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1. 协调好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对于商业秘密法的制定而言,《民法通则》能够为其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通则》中公平交易以及诚实信用这些基本原则,是商业秘密法制定的理论基础。不过《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特征,针对性不强,对于现实中的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很难应用《民法通则》进行有效解决,因此应将《民法通则》作为参考,从而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2. 协调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在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调整,而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并且该部法律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是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的,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属,也没有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关于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作出了行政处罚内容,没有进行全面救济规定。因此必须制定《商业秘密法》,针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的保护和规定。

  3. 协调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较为复杂,通常会和专利法、版权法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产生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制定《商业秘密法》时应协调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协调好与专利法的关系。专利法在于对客体技术信息的保护,而像经营信息这种不具备技术验证的信息是不予以保护的;协调好与版权法的关系。版权法强调“思想”表达形式的保护,而没有涉及“思想”本身;协调好与商标法的关系。商标需要持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注册,且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的保护。对于这三部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商业秘密法》应进行有效的弥补以及对商标、版权领域之外的客体进行有效的保护,但要避免与知识产权法产生矛盾。

  4. 将《商业模式秘密法》自身特征体现出来。

  《商业秘密法》能够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地调整,应将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出来。在立法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商业秘密权属于智力创造的一种成果,有着无形产权的特征,商业秘密权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二是《商业秘密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应将其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明确什么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畴,可享受相应的保护。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认为经营者是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商业秘密法则应冲破这一束缚,使权利的主体扩大为法人、自然人以及相关的组织。四是明确侵权行为。如披露、使用、不正当获取等行为应进行明确的规定。五是侵犯诉讼。如权利人所享受的诉讼权利、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等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六是主管。也就是哪些机关部门拥有处理商业机密侵权问题。七是救济与责任。要对侵权责任、救济方式以及免责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新特征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以期能够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原文出处:刘桂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立法策略应用[J].辽宁经济,2020(0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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