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司法干预的利弊比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4442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法理学视角下民意参与司法审判的利弊探究
【第2部分】邓玉娇案审判中发生民意审判现象的原因
【第3部分】 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司法干预的利弊比对
【第4部分】民意审判的防范对策
【第5部分】民意审判的法理学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司法干预的利弊比对。

  (一)邓玉娇案审判中民意监督司法的益处。

  1.填补法律漏洞。

  无可否认,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所有的亟待解决问题不可能由法律作出完美的评价,法律具有抽象性,在具体案件经常会出现有关于法律适用性的矛盾与纠纷,正所谓:“立法时的考量不同于现今的需要,立法时的局限不同于今日的全面。”③法律真身就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更新换血,经由民意可以适当的对这些漏洞与缺陷的滞后性进行弥补和改观。

  邓玉娇案中法官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判决,法官结合民意进行权衡的可能性很大。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比较宽泛,而这种机制使得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此时的民意倾向于邓玉娇虽杀人,但是事出有因,可以视为民除害,是与犯罪分子斗争,是正义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民意的介入,使得法官作出此种判决,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所产生的问题。

  2.克服司法形式主义。

  司法严格遵循法律的溯源可追溯至形式主义。形式主义自身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司法太过拘泥于法律条框限制,从而使得实践中的本应突出的个案和焦点性问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致使民众满意度下降。与此同时,民意的介入恰好能够缓解部分显失公允的判决的涌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判别法治国家的核心标准 ,民意作为还原事实和感性评判的助推器能有效的减缓司法过分追求形式而忽略公平的趋向性。

  在中国当前的形势看,将个案民意引入司法程序仍然面临重重疑虑。有学者认为,“民意的介入不具有可控性,法官接受民意仍需要有规则的约束和法律的考量,而不能把民意作为衡量舆论与社会价值观的唯一标准。”④故而,司法审判过程中只依据法律条文裁判这是典型的法条主义。然而,经过理性评判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确定性、滞后性等消极因素。成文的法条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即时性矛盾纠纷,因此“对已经成文的法律要忠实遵循与执行”⑤以应对司法裁判程序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依旧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当然,“无论是司法实用主义或能去主义,司法任意性原则均坚持法条作为裁判基本依据的价值,只是不应绝对化地看待法条的效力,不应机械地、僵化地适用法条”.

  3.防止司法权滥用。

  司法职权的滥用必定会造成腐败,没有进行合理干预和有效监督的权力是极度危险和不负责任的。作为向民众代言的民意诉求其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在宪法中明确司法监督权由人民享有,即第三条规定⑦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⑧。在邓玉娇的个案中,县公安机关没有严格核实其证据和案情进展,草率的进行通报以致每次的案情通报都与上一次大相径庭,无法自圆其说,面对网络和媒体的对案情进展的针锋相对,县公安局非但不予回应,甚至还试图封锁案情企图蒙混过关。这一饮鸩止渴无异于表明了司法活动中确实存在问题,激化了民众的对抗心理。可是说到底这种通过舆论的方式向司法机关传达民意很容易引发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以及网络暴力的频繁出现。民意确实有其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但是要想不被民意左右并能有效区分民意的真实性需要政策性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

  (二)邓玉娇案审判中民意干预司法的弊端。

  1.妨害司法独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⑨,司法独立性被视为法律对司法的核心要求,“司法审判权有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行使,审判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有所偏差本意,因为司法所考量的是广大民众的利益,个案的阐释并不能代表司法审判的内涵精髓”.⑩民意自身的缺陷性使得民意更多的趋向于一种朴素的道德价值观。作为司法审判的关键人物法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在与人的接触中或多或少的会带有自己从业资质和道德修养的因素限制。所以,“当法官成为民意的代言人时,法官也就丧失了司法独立的代表资格”.11程序正义不同于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又与民意上的道德正义有着明显的差异性,民意是民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这种追求建立在无法可依的基础之上,而现实中人们往往受制于各种规则,无法得以集中体现,这种民意毫无疑问的充当了人们内心的朴素的对正义的渴望。法官在面对这种具备群体性因素的民意时,往往更愿意充当调解者而不是终结矛盾者,这样判断等于向民意妥协。这明显有违司法独立制度,使得法官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判。

  邓玉娇案经由法院受理至进入审判阶段,网民和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这在反映我国民主法制进步的同时,也成了影响判决的因素。本案的判决极大地显示出民意的强势,同时也暴露了司法的尴尬地位。在邓玉娇案中,同情弱者、痛恨权贵,在民众中很能引发共鸣。但从法律角度分析,邓玉娇实施的反抗行为过激,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构成了故意杀人。两种不同思维角度的碰撞直接导致在个案审判结果的分析和处理上出现司法与民意的大相径庭。民意审判引发了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法院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伴随着媒体的抨击和公众的质疑,法院终究未能顶住压力,这并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的所在。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