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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探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1517字

  引 言

  一、选题的原因

  选题源于 2012 年笔者承接的张家港市第一起侵犯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该案件发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受害单位是一家当地龙头医疗器械制造单位,并且多次荣获省级国家级科研先进单位,其产品远销海外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2012 年 5 月该单位的国际部客户经理赵某,带走了全部其经手的客户资料,完全无视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又串通该单位技术部门的马某和徐某盗取技术图纸后在外另立门户,甚至在未离职期间已经开始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设备采购等工作。同时有证据显示,赵某用诋毁原公司商誉,虚构原公司已经破产,刻意报出比原公司低一点的竞标价来“利诱”

  客户,并且用同样的产品宣传册,同质的产品销售给原单位的海外客户,一个刚刚新成立的公司,半年出口量高达 800 万余元!这对于被害单位的打击是巨大的,如果这样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对于当地纳税主要来源的医疗器械行业,乃至相关的制造业及外贸行业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发现张家港警方甚至苏州警方都无任何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直接经验,尤其对于侵犯客户名单,笔者也无办理完全相同案件的经验。因此对于该案,作为被害人的律师和警方都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在立案之初就遇到了由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张家港公安拒绝立案而推送至苏州公安,苏州公安又以犯罪地为由退回张家港公安,最后还是在苏州公安立案的管辖的情况,浪费了不少时间。并且,在之后侦查过程中就跨国证据收集、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反向工程、员工信赖等一系列问题上笔者与当地公安展开了漫长而激烈的研讨。最终经过笔者及多位同事近两年的努力才得以成功立案,也成为张家港市乃至苏州市第一例侵犯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究其原因,因为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致使各地成功办理该类案件时无法可依,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有时大相径庭,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而且多数企业都是用民事途径来追究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亦或仅是道德谴责,想到用刑事法律来扞卫自身权益的企业还是少数。因此,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也缺乏相关案件办理经验,直接导致了刑事程序的立案难,救济难。

  二、研究视角

  对于上述案例中技术部门马某和徐某盗取技术图纸侵犯技术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笔者在本文中不予深入探讨,将着重力量研究对于客户名单的犯罪及刑法保护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对于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客户信赖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索。

  三、研究意义

  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的一种,逐渐成为是企业在竞争中占领市场、获得长期发展的关键所在。但在我国,由于立法中尤其是刑事立法,对于客户名单的界定不明,理论上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研究相对滞后,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部门对相关案件罪与非罪都常常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因此,目前我国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保护基本还是停留在民事领域,刑事有罪判例非常少见,公安机关往往因为案件疑难,有时无法走到审判程序而拒绝予以立案。

  企业对于此类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经营信息保护力度也尚不足,往往是出现小损失不追究,出现大损失不知如何追究,出现重大损失追究无果的尴尬境地。对于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来说,对于此罪从严追究,容易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从宽处理又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难以平衡法制和市场利益。

  笔者希望以亲身办理的案件为引子,通过对相关国内外案例的研究,为今后办理此种刑事案件的公检法司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同时,提示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特别是对于客户名单的保护给与充分重视,并在防范此类犯罪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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