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公共安保行使致隐私权受害问题提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6 共5101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研究
【第2部分】 公共安保行使致隐私权受害问题提出
【第3部分】公共安保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
【第4部分】公共安保中公益与私益的协调
【第5部分】公共安全保障中隐私权问题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一、 问题的表现
  
  (一) 公共安保义务与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由来
  
  1. 公共安保义务的含义及由来
  近年来,随着全世界范围内因恐怖主义所产生恶性暴力事件的频发,因此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即公共安保义务)显得日益重要。公共安保义务是国家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护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或者其他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的责任。王泽鉴将安全保障义务译为社会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将其定义为:

  “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杨立新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定义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随着科学不断发展窃听、窃照等器材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致使在国家或有关安保机构为了公共安保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上述措施虽有利于公共安保,却也对隐私权进行了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保护步履维艰并非危言耸听。

  以公共安保名义所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事件屡见不鲜。

  公共安全义务相关规定最初起源于德国法律,开始的时候主要用于解决社会公众往来的道路的交通设备,用于解决交通设施存在不合理隐患而致使社会公众发生损害的归责事宜,起初被称作交通安全义务。此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才陆续扩展到社会活动其他领域。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强调公共安保责任主体的范围,在规定范围内所必须体现的防范危险的义务。由于公共安保责任主体往往相对明确,大多数是政府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各个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层面上的公共安保机构,但是也应同时关注到隶属于国家的安保机关以外的私人安保业,比如私营宾馆、酒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或机构,为保护其合法经营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公共安保”措施。因此,需要做的,也是我们试图要做到的,就是广义上对“警务”进行实证调查研究,探讨维护秩序和规则以及执法活动的复杂性,明确关注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得不承认的是,借助保护公共安全、反恐等名义非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在世界各国也屡有发生,社会公众对自身隐私权利益的保护也越发敏感与重视。

  2. 隐私权的含义及由来
  
  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公共安保的需求与隐私权的保护必然会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规模和频率、人权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信息社会”、“隐私社会”、“风险社会”等理论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诉求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隐私权的保护必然要面对新时代下高科技带来的冲击。

  因此,国际社会发展到了今天,公共安保的需求与隐私权的合法保护确实存在着一定冲突。当个人隐私权在公共场所,为公共安全目的是否应收保护,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说的更简洁明了一些,公共安保与隐私权之间的碰撞与冲突,实质上就是公权与私权的之间既相互需要的同时,又相互冲突的客观现象。结合我国及世界各个国情,隐私权的应当相对性保护。当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存在受到某种危害的可能时,有权采取安保措施的司法机关或私人安保机构,应否得到法律的授权,被要求对紧急情况实施或者,根据客观需要,强制执行临时措施而无需忍受或听从隐私权保护的反对声音,而这一权利是公共安保机构所独有的。因此,实施能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为公共安保做出一定限度的让步,甚至是牺牲。有限度地保护隐私权,实质目的其实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 公共安保行使致隐私权受害的真实案例
  
  以下大小不一的三个真实案例体现了公共安保与隐私权之间,在国家安全层面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碰撞。
  
  1. 案例一
  
  震惊全世界的美国棱镜计划是由美国安全局借助公共安保和反恐的名义所实施的一项对不特定人群所实施监视、监听计划,受到美国国安局信息监视项目“棱镜”监控的大概的信息种类,主要包含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和社交网络等细节资料,而这些资料基本都会被政府监控。美国很久以来便从互联网进行挖掘、窥探有关数据,从获取的音频、视频、等个人信息中分析每个具体公民的行动与联系方式。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棱镜计划中可以获得不特定公众的电子邮件、视频等公众隐私等内容。该计划所监控的社会人员及类型十分广泛。其中主要有两个涉及公共安保的内容,一是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过程及相应的生活视频资料,二是监视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网络活动。“棱镜门”事件所折射出来美国规模宏大的监听计划,其监控内容涉及美国盟友的国家元首及众多普通美国公众的个人隐私。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全世界对公共安保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忧虑。这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以公共安保名义侵害隐私权的事件,其侵犯的人群之广、程度之深让人惊叹。对此,美国民权联盟官员严责美国国安局称,该局越权监控私人隐私,侵犯“美国人民生活的每个层面”. 但是美国白宫新闻发言人乔舒亚·欧内斯特表示,这种备受争议的监控举措“是让社会公众免受恐怖威胁的重要手段,阻止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高于隐私权的保护。英国外交大臣黑格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采访时亦当众表示,英国的守法公民永远不会知道政府部门为了阻止你的身份被盗或者挫败恐怖袭击所作的一切事情。上述辩解意见,虽然得到部分民众的认可。但是,据美国相应民意测验机构民意测试结果,受访美国民众中大多数不支持政府以反恐之名获取公众的电话和网络记录。

  保护公民隐私组织对此亦予以强烈谴责,表示不管奥巴马政府如何以反恐之名进行辩解,无论这些监控手段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获取的公众隐私的用途是什么,均不应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去实施上述监控计划。仍有很多美国民众将上述监听、监控措施,称为”隐私权的敌人“、”最坏的帮凶“.

  2. 案例二
  
  英国”窃听门“事件,挑战英国民众隐私权的底限。该起事件发生于 2011年 7 月 8 日,时任该国首相卡梅伦宣布将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即将关张的《世界新闻报》所进行的一系列”窃听“丑闻进行调查。伦敦警察局更是透露,背景相当复杂的《世界新闻报》”窃听“了众多国家名人、政治家、军人、普通公众,甚至包括伦敦地铁爆炸案遇难者家属的电话。被监听的受害人数量惊人。”窃听门“事件引起全世界的舆论哗然,也深深的引起了英国民众及全世界人民的忧虑。一些貌似正义的法律往往实际上并不具有正当性,也就是存在通常所说的”法律不法“的客观现象。以公共安保名义所采取的类似监听、监控措施一旦失控,甚至被非法利用,不仅导致政府的信用危机,更为严重的会致使社会公众因隐私权受损,而陷入集体危机感之中。

  3. 案例三
  
  2012 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营口市某洗浴中心顾客王某在洗浴之后,发现自己存在更衣柜内的财务被盗。王某当即报警,经警方勘察现场后发现衣柜并无外来破坏的迹象。起初警方怀疑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后来洗浴中心向警方提供了洗浴内秘密设置的监控视频资料。该洗浴中心将摄像头秘密的隐藏在顾客更衣柜的上方,而普通顾客是无法用肉眼发现秘密摄像机存在的。

  后来警方根据该摄像头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锁定犯罪嫌疑人,该起盗窃案件是经常光顾该洗浴中心的一名顾客所为。洗浴中心虽因该秘密获取的监控资料洗脱了涉案嫌疑,被害人所损失的财物也失而复得。但是得知该洗浴中心设有秘密监控视频之后,便很少有顾客再次光临该洗浴中心。因为顾客无法接受自己在更衣室更换衣服的全部过程,完全暴露在视频监控之下。尽管这种偷拍的视频资料能够还原很多客观事实,同时偷拍的视频资料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也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这种以偷窥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却也违背文明取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精髓。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显然这种偷拍行为属于对公民隐私严重侵犯。简单结合洗浴财产被盗案而言,就是在这里洗浴虽然相对安全,但是全无隐私可言。对于顾客而言来说,谁也不会同意他人”偷窥“自己的隐私。因此,尽管该场所设置的秘密监控措施提高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仍然顾客寥寥。这个出现在小洗浴中心的小事件,体现的是我国最近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这个小浴池提供的安全保障是为了能够对洗浴的更衣室内场所进行有效控制,以防止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浴室经营过程中,一旦顾客进入了经营者可以控制的经营场所,不特定人就会变成固定的顾客。洗浴场所经营者在其经营和控制的营业场所内,对进入其控制范围的顾客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特定保障的义务。但是由于经营者往往追求功利性的安保效果,因此借助公共安保名义所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的案例日益多见,而与此同时社会隐私权保护意识却日益强烈,使得这类案件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与 2009 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两部法律,均设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三) 争议焦点问题
  
  1. 争议的问题
  
  公共安保这个全球问题目前是很多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公共安保与隐私权的价值上的位阶的确是个很难比较的问题。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仍有恐怖主义及暴力犯罪滋生的土壤,国家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对监听、监控的需求日益强烈。本文所列举的三个案例,前两个是全世界所瞩目的窃听事件,后一个仅仅是发生在小城市里的与普通民众相关的小事件。然而这二大一小三个案例,却折射出公共安保与隐私权在国家安全的大层面上及百姓生活中小细节中均存在着交融和冲突。这个交融并冲突的社会问题从大方面来说关系到全世界稳定,从小的方面来说关系各国普通百姓生活和谐。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发展必然需求,但是在公共场所如果为保证社会公众安全,此时的公众的隐私权是否仍然应当优先保护?如何平衡公共安保与隐私权这对交融并同时冲突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内杜绝借助公共安保的名义非法侵害隐私权?上述问题之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公益与私益,也就是说,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安保措施与保障个人隐私之个别私益之间,如何需要找寻一个平衡点。上述问题是世界的课题,也是我国加强民本社会的公共安全,所必须思量和面对的新课题。

  2. 世界各国对公共安保与隐私权冲突的观点
  
  针对国情各异,世界各国就公共安全保障措施往往制订有不同法律,随着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恶性的恐怖主义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继”9.11“事件之后,一些国家以公共安保的名义对所谓的”技术侦查“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即主张公众的一些权利是可以扣减的。为了公共安保,甚至超额扩展技术侦查手段的空间。比如美国,通过反恐等反面的特别法案之后,就可以将监控等方法触及公众的隐私的各个方面。就美国的棱镜计划而言,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进入美国国家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收集情报,包括微软、雅虎、谷歌等网络公司实际上都参与了上述计划。上述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基本都有一个关于隐私政策的条款,该条款称在收到合法请求的情况下,它们将会信息共享。

  3. 我国公共安保的客观现状
  
  隐私权是社会公众每人均应享有的精神性人身权利,隐私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是作为自由个人的基本需要。然而我国在面临科技进步,尤其是在电子、通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形下,隐私权所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日益严重。各式各样和通过各种方式侵害隐私权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银行、机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均有隶属于国家或私人的各种摄像装置。同时,我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也专门规定相应的刑事侦查措施。最近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并将”技术侦查“纳入有”人权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上述法律的制定实质上是确定了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化,也就是很大程度上使得侵害隐私权有合法化的趋势。但同时,隐私仍然是人们用来质问和对付监控扩张的有力工具.”风险社会“的到来,带来更多的推论,认为要解决安全问题,需要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不过也有反对意见,认为公共安保机构增加,随处可见的安保人员和设施并没有增加公众的安全感,反而使得公众感觉到权利受到侵害。尤其是安保措施的使用不均匀,一部分人藏于国家或私人安保权之后,必然使得另一部分人的安全感下降。从国家接轨方面来讲,自中国 2000 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在打击刑事犯罪时,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等技术侦查手段。我国将该技术纳入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签约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也是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