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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思考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3 共15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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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第2部分】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思考绪论
【第3部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
【第4部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的法律分析
【第5部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6部分】完善我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规制的思考
【第7部分】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现状
  
  随着近些年来金融危机的影响,使人们不得不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加以关注,经济的衰退,崩塌很多时候是先从证券市场上加以表现的。不论是1929年世界金融危机还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次贷危机在内,先后都曝出大量的涉及证券市场操纵的丑闻。美国1934年《证券法》对证券欺诈等行为加以明确规制。但是依然无法有效遏制证券操纵行为。在我国,证券操纵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自从90年代沪深交易所推出后,我国就迎来了最早的“庄股”时代,证券价格操纵问题十分严重,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市场上充斥着关于证券价格走势的内幕消息,股民对证券价格的分析也从一般的市场供求层面转向了如何去获取内幕消息,如何去跟随“庄家”走,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的形式越来越严重,而且我国经济体制发展也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在此种背景下,进一步研究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显得十分重要。

  从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情况看,我国学者分别从欺诈角度、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角度对操纵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归责。但是,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对该行为的研究依然存在诸多盲点,例如我国学者往往将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着重研究,而对操纵行为本身研究并不深入,概念界定模糊,对操纵手法类型的研究分析并不彻底,没有适应现今市场的发展,也无法有效的从监管的层面去预防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等等。

  同时,我国法律虽对此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制,但是无法满足证券市场的发展,无法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证券操纵行为。我国学术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献有王利明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白建军的《证券欺诈及对策》、白秀花的《浅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规制》、鲜铁可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的形式越来越严重,而且我国经济体制发展也证处于重要的转型期,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学界往往对此类行为以“欺诈”为主要的出发点,而且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定义并不完善。我国《证券法》中对操纵市场行为有着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无法给操纵行为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综合国外对操纵行为的几种学说和理论,例如如垄断说,引诱说等,再综合各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界定,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由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技术性较强,那么必须深入研究不同类型的操纵手法,并对此进行法律规制,因此随后笔者用较大篇幅从操盘实践的角度对现今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典型的操纵类型和手法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得出了各种类型的操纵行为的不同侧重和切入点后,比较各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法规制,对其有益的部分加以借鉴。而后笔者从国内目前的操纵行为立法规制情况出发,去发掘一些重要的缺陷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再从问题入手深入探讨了如何科学得完善我国对于此行为的法律规制,旨求完善我国目前对此类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发展。对于操纵行为来说,我国不仅要从立法的角度加以明晰,而且也应该从监管的层面加以规制,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我国目前在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分工的缺陷和相应配套民事责任制度的匮乏也印证了本文研究的必要性。

  1.3 研究方法
  
  笔者主要运用了两种研究方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问题加以研究:

  (1)比较分析方法。笔者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德国、中国台湾等地区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法规制以及监管理论思想,汲取了先进的思想和方法,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加以分析并指出了完善的方法。

  (2)文献分析方法。笔者收集了众多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研究的学位论文,期刊,专着。对其研究的理论加以归纳分析。将其有借鉴的部分引用到本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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