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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轻微犯罪保安处分制度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25 共24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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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我国轻微犯罪保安处分制度构建
【导论】国内轻微犯罪惩治体系研究导论
【第一章】轻微犯罪及传统处置
【第三章】境外保安处分制度借鉴
【4.1】我国保安性措施现状
【4.2】行政性保安处分
【4.3】刑事性保安处分
【结语与参考文献】轻微犯罪处罚问题探讨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2013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

  劳动教养的存在,不论外界对其评论如何,该制度在弥补刑法的结构性缺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该制度的废除,导致原先形成的"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治安处罚"三维处罚体系瓦解,目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方式只剩下刑罚与治安处罚两类,而原先劳动教养制度管辖的违法行为该何去何从,尚无定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掀起了建立中国特色轻罪制度的大讨论。

  劳动教养制度曾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粗糙的制度设计和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使该制度不断遭到诟病,直至废除。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轻微犯罪如何防控,学界的争议集中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上,与之对应的是采取行政措施还是刑事手段。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建立我国轻微犯罪保安处分制度的良好契机,而现已存在的保安性措施,则是建立该制度体系的基础,但同时也面对一些现实难题需要予以解决。

  首先,对于轻微犯罪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像许多西方国家那样对犯罪进行分层。且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于犯罪构成的"定性+定量"的因素导致我国刑法存在着结构性缺损,即性质相同的行为因犯罪数额或犯罪情节未达到刑法分则条文关于个罪的构成条件而不视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的规定,使得我国的犯罪体系存在缺口,即有一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无法处以刑罚处罚,也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而无法处置,这一部分行为人也被形象地描述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死法院".刑法的结构性缺损,为犯罪学的研究设置了逻辑上的难题,这是研究轻微犯罪刑事对策的瓶颈。面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造成的违法行为处置的"空白地带",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手段逐渐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同时也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应对方式既无法维护法治的统一,且以司法解释来确定犯罪的构成标准也过于随意,于法于理都不合理;其次对于占到全部刑事案件近 80%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而言,刑罚对他们并不是最好的"药方",为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必须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和社会关护,尤其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随着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的降低,这类犯罪的数量很可能将继续上升。

  其次,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制度,但已经有大量的保安性措施存在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这些规定零零落落,导致在执行中出现界限不明,衔接不顺等问题,有时甚至因程序设计粗燥、执法主体众多导致多头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发生。故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造成的社会结构变迁,改革开放带来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地区间和不同阶层之间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社会矛盾多发,刑事案件数逐年攀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来应对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从而维护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而维护社会秩序更需要注重的是对于轻微犯罪防微杜渐式的警惕。

  保安处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最早提出,他认为单纯的刑法处罚并不能消除行为人的犯罪可能性,此时需要对罪犯附加保安处分,从而对刑罚起到辅助作用,保安处分和刑罚是不同的,这是保安处分与刑罚二元制的源头。而伴随着实证犯罪学派的发展,保安处分与刑罚一元论的倡导者李斯特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没有区分的必要,提倡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对行为人的个别预防作用,将犯罪人改造成新人,使其重返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达到社会防卫目的。作为刑罚中自由刑的替代措施,保安处分以犯罪的特殊预防为适用目的,以危害行为与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以法定性、相当性等为适用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治疗、矫正、教育、感化为手段,消除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以防止其初犯或者再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特殊措施。

  博登海默说:"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给予某种具体的有机的结合".笔者认为,保安处分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它能够突破传统刑罚的僵硬和死板,对于犯罪人适用个性化的刑罚处置方式,以矫正和改善犯罪人的危险人格,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时至今日,不论采取的是一元论还是二元制,保安处分制度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的制度,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也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保安处分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中国式轻微犯罪的保安处分制度的最佳路径选择,是在总结我国保安性措施建立与实施的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地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内容,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有效整合现有保安处分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犯罪理论体系与推进刑法改革,加强犯罪人权利保障和矫治关护,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轻微犯罪 保安处分 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

  目录
  
  摘要
  
  导论
  
  一、选题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结构体例
  五、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轻微犯罪及传统处置
  
  第一节 轻微犯罪概述
  一、轻微犯罪及其概念
  二、轻微犯罪的评判标准
  三、界定轻微犯罪的意义
  第二节 轻微犯罪刑事政策
  一、轻罪刑事政策现状
  二、当前刑事政策之不足
  
  第二章 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保安处分的概念及内容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
  二、保安处分的内容
  第二节 制度建设背景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二、保安性措施的发展
  
  第三章 境外保安处分制度借鉴
  
  第一节 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现状
  一、起源--意大利
  二、成熟--德国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
  第二节 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意义
  一、拓宽处置种类
  二、完善法律体系
  三、加强人权保护
  
  第四章 中国保安处分制度设计
  
  第一节我国保安性措施现状
  一、制度现状
  二、存在问题
  第二节 行政性保安处分
  一、行政性保安处分的概念
  二、行政性保安处分的作用
  三、立法现状
  四、行政性保安处分的可行性
  第三节 刑事性保安处分
  一、概念
  二、建立刑事性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三、保安处分制度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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