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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101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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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路径
【第2部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优化研究导论
【第3部分】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
【第4部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四大问题
【第5部分】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第6部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第7部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分析参考文献与致谢

  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解决可分为战略性调整(养老金系统外的调整)和技术型调整(养老金系统内各参数的调整)两种方式。战略性调整包扩财政补贴、以公共资产抵补隐性债务、以最小成本补偿转型者以及设立名义账户四种方法。其中,财政补贴政策已经施行,但提升的空间不大,而“个人账户”已经实际上成为了名义账户,因此这两项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大。以公共资产抵补隐性债务的方式可以有三种,一是完善现有国企上市后将其股份或募集资金的 10%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的制度,二是将国资委监管的国企利润上缴,按不低于 20%比例,划拨全国社保基金,三是将国家控股的央企部分股权划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国有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以股权划拨形成的资产,都可以成为偿还个人账户“空账”的资产。抵押债券和股权划拨的作用是以实质性资产为抵押,把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欠账认可下来,并在个人符合受益条件的时候,将这部分资产变现支付给个人现金。用这样-个资产组合而不是单1技术性调整方法包括提高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征缴工资税)、降低养老金替代率及扩大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四种方法。这四种方法在理论上无疑会减少养老金隐性债务,但在现实中,提高缴费率(或征缴工资税)将会加重当前在职者的负担并导致逃费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会加重企业负担。降低养老金替代率会使老年人的福利受损,而扩大养老金覆盖制度则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养老金基金的储备,另一方面却使未来的应偿债务增加。其中最可行的方法即提高退休年龄,但由于牵涉太复杂的社会影响,本文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单独讨论。除了这些经济手段上的调整,归根结底,解决绝隐性债务的最根本,最有效途径就是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后,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企业收入也大幅度增加,一切隐性债务的解决将会水到渠成。

  6.2.3 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探讨

  与延长退休年龄是当下的一个热议话题,正是因为其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福利、人文关怀等诸多层面息息相关。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的延长使得更多的“老年人”享受着养老保险制度,而这却降低了“正在工作”的人的比例。面对“人口老龄化”及隐性的转轨成本的双重压力,退休年龄的延长似乎势在必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巨大,如果更多的“老人”不离开岗位,那么可供“新人”选择的岗位将会更少,无疑这将会提升社会失业率。与此同时,延迟退休年龄对于社会公平的维护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制度实施之前即退休的人和制度实施之后而“不愿”工作却“不得不”工作的人,他们在退休之后待遇却是相同的,这样的政策公平性势必会存在巨大争议。基于以上的矛盾分析,本文有以下几处观点:

  (1)退休年龄的延长势在必行我国目前的人口的总和生育率较低,新生婴儿较少,而老龄人口却不断增加,造成了社会对于老年人和幼儿的抚养压力日益增大。但鉴于我国目前的保险费已经很高,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较大,提高保险费率来维持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不具备可行性。延长退休年龄不仅符合我国人口结构及预期年龄的变化,而且能够有效地缓解当期压力。我国的人口退休政策制定于上个世纪 70 年代末,那时候我国人均的预期寿命与 2010 年相比差了 6 岁,由 1978 年的 68 岁提高至现在的 74 岁,部分发达城市 2010 年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了 80 岁。面对这样的状况,延迟退休年龄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例如“越老越吃香”的医生、教师、科技工作者等等,这将会进一步增加劳动人口的比例,从而增加当期的养老金收入,而且可以很好的减少未来的支付压力。

  (2)退休年龄与就业的平衡关系政策制定必须要找到退休与失业之间的平衡,虽然退休年龄的延长一定程度上会挤占“年轻人”的工作空间,从而对就业形成压力。但是,我国当前社会处于需求不足的状态,而延迟退休的人所获得的收入较之退休后的养老金应该是只高不低,从而会拉动消费,刺激内需,而这样的需求必然会拉动经济的增长,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抵消一部分由于延迟就业而造成的失业。因此,退休年龄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反比,而是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在政策指定时,需要更加全面科学的寻找二者的平衡点。

  (3)政策制定必须有良好的沟通机制,平稳逐步推进对于退休年龄的政策制定必须是与公众有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公众反馈的信息,保持政策制定的透明公正。而对于退休年龄延长的具体实施必须依据我国的人口实际变动情况,逐步分层次推进,不能“一步到位”,分计划逐步延长。

  (4)切忌退休计划“一刀切”关于调整退休年龄,不同群体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够“一刀切”.首先,临近退休年龄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论男女,本身就更愿意延迟退休,因为这部分人在职期间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水平,更高的待遇水平,他们往往不愿意“准点”退休。而其所在的行业或者从事的工作单位往往又是待遇较好,从而使得在这个单位求职的人趋之若鹜,从而造成了结构性的就业压力。另外,这一群体往往由于收入条件较好,其企业年金及个人商业保险供给也会较为充足,他们的养老状况较好,所以这一群体应当准点退休,或者延长退休的年龄较短。

  其次,由于五六十岁的工作人士的经验较为丰富,对行业及自身工作把握较好,这时候退休是人才的巨大浪费。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诸如工程师、医生、教师等,他们往往“越老越吃香”,从而会让人认为他们更愿意延迟退休。然而事实往往相反,他们往往准点退休后,再由原单位返聘回去,这样可以取得双份工资。针对这部分人群,应当延长其退休年龄,但同时给予更高的保障水平,让他们能够更好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再次,一线员工则多数认同目前的退休年龄规定,他们大多从事体力脑力相对消耗较大的工作,身体和精力要求较高,延长退休年龄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收入较低,较之于国家不断提升的养老保障水平,他们提前退休可以获取更高的待遇水平。这一群体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中处于绝大多数,而他们往往是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相应的“议价能力”,如果只从经济角度去考虑养老保险,不仅仅缺少社会人文关怀,甚至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针对这部分人群,应当从实际角度出发,尽量减少退休延长的年限,并在给予他们在身体损耗上一定的补偿。

  最后,在中国传统家庭中,年轻的夫妻基本双方都在努力工作,很难顾及到孩子,很多老人在退休之后选择在家里帮助带小孩。一方面,老人退休在家带孩子,本身也是一种社会产出,其本质上是把带孩子的社会成本家庭化,解放了年轻夫妻的时间,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去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退休年龄的延长,在很多大城市将导致年轻夫妻直到父母退休才会要孩子,否则他们将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孩子。

  而等到退休年龄延长到 65 岁之后,父母的年纪更大了,他们对于孩子的照顾也会更加的力不从心,间接的影响家庭的平稳运转。由此,“老年人”按照现在的退休年龄退休之后,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力损失,这也要求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将政策制定的视角跳出经济层面,从整个社会更宏观的角度去审视。虽然对于延长退休年龄的争论依然存在,但是无论如何,依据人口年龄结构及平均预期寿命等客观事实的变化,将使得延长退休年龄的调整非常有必要,只是对于政策的具体方案应该更审慎的制定。

  6.2.4 “以房养老”的政策探讨

  我国养老院的发展不平衡,硬件条件差,服务水平低的养老院,缺乏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优质的公办或者民办养老院的进入门槛又过高,造成了社会养老服务明显失衡。2013 年 9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以房养老”,该计划政策会于 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这样的“以房养老”政策事实上从市场层面为养老服务提供了新的渠道,丰富了公民的养老保险选择。“以房养老”的政策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化,既包含了狭义的抵押房屋,老人继续在房屋居住,领取贷款作为养老费,并最终在老人去世时用住房归还贷款;也包含了广义上的靠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生活,或者卖掉房子去养老机构生活,这些方式都给国民提供更多层次的选择。但是这项政策牵涉到中国人最关心的“住房问题”,依然具有较大的争议性,激起了公众热烈讨论,其推行也势必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 70 年的房屋产权会对“以房养老”的实施形成障碍。大多数老人在抵押房产的时候,房屋的产权已经过了 50 年,只会剩余 20 年的产权,那么这 20 年的房屋产权如何定价。当房屋产权到期后,银行是否需要重新缴纳足额的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然不明确,从而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性不够。而《物权法》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不能提供相关细节,包括相关证件、契约以及续期费用等实际操作,从而使实际运作很困难。因此,解决好房屋产权的期限问题,是进一步推行“以房养老”的改革关键。

  其次,“以房养老”对于金融机构和“老年人”双方均存在巨大的风险。“以房养老”的关键在于房屋的价值,而房价本身便处于波动的状态,这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是巨大的风险。当经济上行时,房价上涨,市场参与“以房养老”的“热情”会提高,从而为“老年人”提供有效保障。但是,当经济处于下行时,房价下跌,那么市场便会采取回避态度,从而使得这样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或者水平大幅下跌。同样,对于银行等接受抵押的金融机构来说,他们也会承担“寿命风险”.房屋产权到期后,而“老人”依然健在,他们的年龄也更大,大多会失去自理能力,也正是需要最大化的养老服务时,银行将“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成本”.另一层面上,银行获得了抵押的房屋后如何实现其价值,通过出售、出租或者是其他方法,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由于这样的业务由于房屋状况千差万别,从而使银行的管理成本激增。而无论是养老服务业和养老金制度其必须具有稳定的特点,必须能够有效的应对经济的波动,从而为国民提供更加稳定的保障。这一点在中国当下社会尤其重要,“养老金缺口”、制度转轨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等现状,使得中国国民对于养老或者未来缺乏“安全感”,对养老保障缺乏信心,过高的储蓄率与消费不足便很好的应证了这一点。而对于采取“以房养老”的对象来说,那些工资收入较高的群体在多层次的体系上均具有较好的养老保障水平,有子女的老人也更倾向于“以儿养老”,使得绝大多数使用“以房养老”的人群为经济能力差、生活无保障的孤寡“老年人”.他们之所以选择“以房养老”更多的是基于体系中其他养老层面的保障明显不足,从而对“以房养老”有较高的依赖性,他们对于房价波动或者政策变动等风险的抵御能力明显不足,造成严重的“养老忧虑”,甚至引起社会混乱。

  在解决风险这个问题上,必须关注三个问题:第一是政府究竟以怎样的方式提供“兜底”的基本保障,保障的水平多高,这决定着公民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也决定着市场的大小和自由度;第二,由于金融机构作为强势商业性的机构,公民对于“养老服务”具有刚性需求,且大多选择“以房养老”的老年人大多缺乏“议价能力”,使得金融机构通常在“以房养老”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其对于具有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产业更倾向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非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从而有损“老年人”利益;第三,政府在“以房养老”模式中应出台为金融机构化解“长寿风险”,降低税负等引导市场的相关政策,有效制定对于普通公民参与“以房养老”的保护性机制,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最后,受制于中国的传统观念,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反按揭”的方式领取养老金,失去了一辈子积蓄的房子,让很多老年人心理上很难接受,从而会降低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房子已经成为中国很多普通百姓的生活依赖与精神寄托,尤其是老年人,他们毕其一生的留给孩子的就是汗水换来的房子,这样的“以房养老”政策要得以推广,不仅仅要从制度上给予“老年人”保障,更是要从精神上给予他们必要的关怀,才能真正实现老年人期待的幸福晚年生活。总而言之,这项政策最终的推行依然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但是政府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养老产业建设,通过市场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链,对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多层次完善有很好的推动作用,普通公民对养老体系的建设也较之以前有了更好的参与度,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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