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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证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长垠
发布于:2020-09-16 共4313字

  摘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公证制度的职能及作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进而对当前公证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具体阐述,最后重点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策略,期望可以为公证制度完善提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公证制度; 职能;

目录

  一、公证制度职能与价值分析……………………………………………………1

  (一)公证制度职能分析……………………………………………………2

  (二)公证制度价值分析……………………………………………………2

  二、公证制度发展现状……………………………………………………3

  (一)取得的成就……………………………………………………4

  (二)面临的挑战……………………………………………………4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证制度的完善策略……………………………………………………5

  (一)明确公证机构性质与定位……………………………………………………6

  (二)进步细化公证制度,完善强制公证制度……………………………………………………6

  (三)增强公证业务程序的可操作性……………………………………………………6

  四、结语……………………………………………………7

  参考文献……………………………………………………8

公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公证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现有的公证制度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无法很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其实践应用范围受限,具体体现在公证制度职能定位不准确、公证机构定性不当等。以往的制度改革因为缺乏理论指导,难以形成系统有效的理论体系,无法有效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因此,进行公证制度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明确公证制度职能并发挥自身价值。

  一、公证制度职能与价值分析

  (一)公证制度职能分析

  公证制度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确立了公证制度的价值与职能,并决定要建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公证制度与体系,这充分表明了公证制度的重要性。要想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就必须给予公证制度足够的重视。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公证制度的职能主要有四项,即证明、服务、监督及沟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强调了公证制度的职能及其定位,指出公证制度必须履行预防纠纷和监督保障的职能。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服务时,要紧紧围绕和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公权性,进行证据提存与保护,及遗嘱和人证、物证等的保管。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公证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统一行使公证权的专业机构,同时还具有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公证监督作用[1].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制度可以有效起到预防纠纷、避免诉讼及防微杜渐的作用。其所开展的一系列公证活动均可以成为保障人权、平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公证机构还可以引导和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规范,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作用巨大,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

  (二)公证制度价值分析

  市场经济重信用靠法制,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靠完备的社会信用法制体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公证制度是法律对信用进行保障的有效机制,所以决定了公证机构需要发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及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职能。一项完善的公证制度可以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减少诉讼发生率。更为重要的是,其在避免法律调节市场滞后性、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行为指导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我国信用体系构建。除此之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公证制度与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即便市场信用机制形成,这种公证制度的优势依然十分明显,仍然不可偏废,永远强于亡羊补牢[2].由此可以看出,公证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价值显著,具有保障市场秩序,树立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等作用。因此,必须给予公证制度完善足够的重视,认准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职能,进而针对性地加以完善,保证科学性与实用性。

  二、公证制度发展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199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均明确指出要大力建设公证机构,将其作为国家公证机关,并按照行政管理体系加以管理,可以以国家最高权力为后盾行使相关的证明权。随后经过2000年和2006年的发展,首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标志我国的公证制度已经进入到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我国的公证机构已经多达3150个,公证人员人数高达12000多人,每年的公证事务办理量达1000多万件,可以说,这些数据已经足以表明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在这里必须明确一点,公证机构的定性直接关乎我国公证事业的进一步有效发展,是新形势发展的必然需求,是提升我国公证机构公信力的必要举措。公证法直接体现了公证机构的唯一性、独立性与公权性,之所以将公证机构由国家机关定位至事业单位,而后又定位至证明机构,其根本的出发点与着脚点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公证事业的发展,可以体现公证制度对当事人与利益关系的重视、保护[3].

  但是,在公证事业大力发展形势下,公证法还无法有效解决公证机构的定性问题,其对公证机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从当前公证法实践应用情况来看,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定位仅仅局限于公证业务需求层面,并未对公证机构组织性质作出区分和界定,定性依然十分模糊。另外,公证机构地位没有明显突出,其在实践应用中的价值和地位被大打折扣,社会公信力也有所不足,这都对公证制度及公证机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面临的挑战

  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存在轻预防重补救的现象,由此也可以看出,积极地进行公证制度建立与完善是十分符合国情的,通过完善公证制度可以有效发挥职能与价值,起到事前证明、事前监督的目的。这种目的具体体现在公证证明与监督可以有效消除当事人在设立、变更过程中的纠纷与争议,以此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从国家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等角度来看,加紧完善公证制度均是十分有必要和急迫的,值得给予充分的重视。对我国公证制度深入分析后得出,之所以公证制度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发达,其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强制公证制度的支撑。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无法找到相关的公证条款,更无法谈起其"过滤"和预防作用的发挥。因此,为保障国家、社会及个人的正当权益,必须重视公证制度的完善。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证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公证机构性质与定位

  鉴于我国对公证机构定性模糊、实践应用公信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性质与定位显得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指出,公证机构定位是公证机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定位则是授权履行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这两种不同的定位不仅对公证机构实践应用造成了困境,而且对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定性,为提升公证机构实践应用权威性与公信力,必须明确公证机构属于国家专门证明机构。从本质上来讲,如果公证制度无法令社会大众信服,则其具有的公证证明职能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公证证明权是一种国家赋予的证明权,是公权力,一旦公证证明权得到直接的组织来行使,必然会对国家法律公信力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另外,公证机构定性得不到明确还会对公证业务和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造成影响,严重时会直接影响公证证明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综上所述,我国的公证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有效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特别是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很难保证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因此,综合我国国情与市场经济特点,要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专门证明机构,相应的法律条例也要紧紧围绕这一定性展开。

  (二)进一步细化公证制度,完善强制公证制度

  完善强制公证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一是,结合国情与市场经济发展特点,设立强制公证制度。这里所说的强制公证也被称之为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者需要由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在设立强制公证制度时,必须严格贯彻和坚持自愿公证原则与强制公证原则,并保证这两个原则的统一性。从当前我国强制公证应用情况来看,全国范围内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强制公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对强制公证需求越来越急迫;二是进一步明确强制公证范围。对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后发现,西方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对强制公证制度作了具体的阐述,并纳入到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以法国和德国为例,其出台的《民法典》均对公证事项作了深入的阐述,其中,强制公证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家庭财产、债务、继承等,公证事务中有40%以上的比例均来自强制公证。因此,针对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大形势,应该尽快在《公证法》中对强制公证作出规范,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条款[4].

  (三)增强公证业务程序的可操作性

  现有的公证业务法律条款较为笼统,实践应用过程中会经常出现操作性低的情况,对实际业务处理效率与质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完善公证制度、优化公证业务程序已经十分必要和重要。总的来说,增强公证业务程序可操作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可以保证公证效率与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鉴于公证业务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必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这需要公证人员实事求是,灵活处理,做好证据收集与审查。审查重点要以证据来源和内容为主,避免出现矛盾的现象,要保证可以互相印证。例如,张某所在的装潢公司承接了自来水的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对底板规格和质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地板铺设好之后,却出现了白点和霉斑,导致工程没有通过验收。张某害怕地板商不对地板质量承担责任,于是去到了公证处,公证处明确案件后立即进入施工现场对现状进行拍照和摄像,并形成了详细的笔录,做到了数据保全公证;二是建立公证公告制度。通过建立公证公告制度,起到保障知情人或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公证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现有的公证制度建设情况来看,其职能与内容很大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及困境,严重阻碍了公证行业的发展。鉴于此,必须对公证制度加以完善,可以从明确公证机构性质与定位、完善强制公证制度及增强公证业务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方面重点着手推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形势。

  参考文献
  [1]汪科鹏。以公证的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01):80-107.
  [2]薛冰。公司法视野下公证制度的建构[J].法学杂志,2018,39(12):131-140.
  [3]马宏俊,文亚雄。试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J].治理研究,2018,34(04):113-121.
  [4]王凯宏。设计理念与文化自信[J].艺术评论,2019(8):72-80.

作者单位:绥化市公证处
原文出处:周长垠.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J].产业创新研究,2020(14):76-77+80.
相关标签:公证员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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