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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民生业务向综合化模式转变的方式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柴东明
发布于:2020-09-16 共4024字

  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专业、更优的公证法律服务,是公证行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部门顺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公证员作为从事法律执业的一员,应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整合各方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综合的法律服务方案,在家庭财产保全、传承,家族企业的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意见,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民生; 公证; 综合法律服务; 财富传承; 风险防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百姓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全面提高,家庭财产富足,类型多种多样,如何让资产增值保值,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资产,如何将自己的家庭财产传承,避免家庭纠纷,预防法律风险,是越来越多的家庭所关心的事。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个体参与法律事务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买卖、出租房产需要签订合同,代办事务需要出具委托书,如何解决这些法律事务,避免纠纷,也成为百姓迫切的需求。百姓不再仅仅满足于温饱,对于如何管理、传承自己家庭财富、避免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越来越高,更多地开始追求法律服务"个性化""现代化""多元化".

公证

  正如《淮南子·汜论训》中所述"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习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也提出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越来越强调为民服务的重要性,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重视转变自身工作作风和思路,更加重视为民服务,持续强化自身的服务属性[1].今年2月21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研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最大程度上让人人都可以享受到法律服务带来的便捷[2].

  一、公证服务民生业务向综合化模式转变的必要性分析

  百姓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公证机构近年来在接待百姓的公证咨询中注意到,越来越多的百姓关心家庭财产的传承问题,希望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合理安排家庭财产的分配,避免自己家庭出现纠纷情况,越来越多的父母关心子女因婚姻而购置房产的权属问题,防范婚姻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百姓关注购房摇号是否公平,关注自身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地位。公证机构在每年度的公证法律公益宣讲的课堂中,也发现越来越多的百姓认真的记录自己关心的公证法律问题,咨询的问题也越来越具有针对性,公证机构也从这些变化中深刻的感受到百姓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公证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始变得繁忙起来,社会大众越来越希望公证部门可以为自身提供更为综合的法律服务,当自己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后,可以由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机构给与解决或给出解决的方案。

  百姓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要求相关部门所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可以满足自己现实生活中多样化的需求,真正从法律上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笔者以购房为例,百姓从选房开始,需要了解所购房屋的权属是否有瑕疵,到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再到办理按揭贷款合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这期间可能涉及到如何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需要了解抵押贷款的风险,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解决卖方放心交房,买房放心付款的种种法律问题,这些显然不是一个"就证办证"的传统公证模式,不是单一一个办理一个公证所能解决的,相对变得更为复杂,需要新时代的公证机构在对其进行法律服务时可以给予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

  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出现,如何进行继承等等新问题的出现,反应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公证机构如何从百姓所需要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出发,更多的提供有针对性的、环节把控、流程设计的一个完整的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来实现预防法律纠纷,显然百姓的经济生活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综合指导的实际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计、多解民生之忧,在民生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李克强总理也在今年的"两会"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公证管理层面也开始将公证机构定位为"社会化法律机构".从2017年开始的公证机构体制转型到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公证"最多跑一次",让"公证员和数据多跑、群众少跑"来提升公证行业职能转变、效能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更是在2019年2月21日工作会议中,提出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3]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是从国家政策指示,公证行业的管理层面,均有对公证服务民生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实际要求,公证机构应改变服务意识,顺应实践需求,实现公证服务民生向综合公证法律服务模式的转变。

  二、公证服务民生业务向综合化模式转变的可行性分析

  从公证制度的历史产生来看,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为当事人谋划法律方案已经成为公证人的主要职责[4].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公证法》的颁布,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实践中,公证文书发挥了止纷定争的重要作用。

  从公证员的产生来看,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同为"法律职业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并将其融入自身的工作之中。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定,保持公正性、客观性,充当公正的第三方。因此,公证员基于法律职责及专业的素养,在公证执业过程中,对待百姓所提出和关心的法律问题,能够提出客观的、专业的法律意见,出具有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的方案,切实地解决百姓所需要关心的家庭、财产等法律问题,满足社会大众的多样化需求。这一服务模式地转变也是顺应公证员这一职业定位从单一的"证明人"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发展的时代要求。

  近年来,证行业成功搭建规模庞大的遗嘱公证信息备案平台,为保障继承公证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公证实践运用中受到良效。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和各个行政机关联合沟通,有效解决了公证机构的核查难题,从而解决群众在财产传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查询真实性这一基础问题,在相关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有效避免了纠纷。

  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与民政部门有效沟通,搭建可以由公证机构因公证事项按程序进行查核公证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机制,为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帮助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核实工作,通过高效率的工作快速满足申请人的公证需求,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公证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公证机构也主动开展"绿色继承调查"通道,从过去的"以证换证"到主动核查家庭成员关系以及财产法律状况,不断发挥公证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领域的独特作用,帮助许多家庭处理好出现矛盾和纠纷之后的难题。这些工作机制为发挥公证的预防性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越来越多的档案管理等部门对于公证机构的核查给以配合的态度,这对于公证在服务民生,开展综合法律服务,发挥预防家事法律纠纷的作用提供了各项有力的支持,对于创新公证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公证服务民生中提供综合法律服务之探析

  公证服务民生中提供综合法律服务首先需要公证员在观念上发生转变,公证员必须要改变自身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工作理念,改变以往申请人咨询什么,办理什么公证的观点,改变缺乏主动为群众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被动做法,从群众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有哪些可以解决的法律方案入手进行导引,成为群众的家庭法律事务中的重要公证法律顾问,让百姓心目中建立,家庭法律事务第一时间咨询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从百姓的实际需求,提供一套综合的法律方案。公证员需要转变自身的工作理念,在公证工作中主动询问和了解群众的需求,为群众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建议,快速满足群众的需求。

  可喜的是,近来南京不少公证机构开始尝试探索,比如不再单一的办理遗嘱公证,而是针对百姓提出的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和顾虑,设计出"信托形式的遗嘱+提存"公证,紧跟法律更新,推出遗嘱指定监护人公证文书,推出你身边的"家庭公证法律顾问"活动等,很好地为公证服务民生开展综合法律服务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实践。这些全新的服务模式,可以更高效地为当地百姓提供综合化法律服务,帮助其顺利解决民事活动中所关心的问题,避免纠纷。

  从上述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需要公证从业人员不断提高的个人综合素质,增强公证综合性法律服务的能力,从而主动地发挥其在百姓家庭财产公证服务领域类的作用。从观念上认识到法律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性,面对百姓各类复杂、新型的法律问题,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掌握最新政策动态,强化法律服务综合能力,从而具备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解决问题的方案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公证从业人员整合律师、保险、金融等机构资源,成为百姓家庭法律事务的导引者,方案设计者,方案推进者,从而更能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综合法律服务的需求。

  综上,公证服务民生中提供综合服务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应积极探索具体的模式以及服务内容,以更开阔的视野,更积极地态度,更综合的法律服务模式,拓展公证服务民生的领域,更有效的发挥公证在服务民生中预防纠纷,切实为百姓的家庭财产法律事务中的合法诉求、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参考文献
  [1]李丽萍。如何有效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J].法制博览,2019(5):162,129.
  [2]余莹歆。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产品--一个公证处的实践成果[J].中国公证,2019(6):22-27.
  [3] 毛剑平。人民幸福公证不能缺位[J].中国公证,2019(3):16-35.
  [4]熊选国主编。公证理论与实务-公证制度发展情况[M].法律出版社,2018.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原文出处:柴东明.公证服务民生之开展综合法律服务模式探索[J].法制与社会,2020(23):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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