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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伪社会责任的治理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01 共9183字

  一、引言

  1916 年,J. Maurice Clark 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之后,众多学者和实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大量的理论性和实证性的研究。历史上也曾经出现了伯利-多德、伯利-曼尼两次关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着名争论。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企业应该为社会改良做出贡献,对社会公众和社会上的个体和群体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但是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学者却是始终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企业伪社会责任在这种理论争论不休和概念界定困难的背景下寻得了生存的空间,种种披挂着企业社会责任外衣的“伪责任”纷纷粉墨登场。社会责任行为充满着越来越多的做秀气息,企业越来越标榜自己履行的社会责任,但同时各种违背社会责任的事件却不断地被披露和揭发出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认为当前企业行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赚钱,其真实的本意并不在于行善,社会责任遭遇到了信任危机。

  在这种前提下,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巩固,巩固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揭示企业种种虚假社会责任的现实,将企业虚假社会责任从真实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分离出来,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企业的这种虚假的-即伪社会责任的面目,重新树立对企业真实社会责任的信心,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文章从企业伪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企业伪社会责任的行动阶段和循环转化,最后提出了治理的建议,从多个方面对企业伪社会责任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阐释。

  二、文献回顾

  1. 社会责任的本质在探讨企业伪社会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做出阐述。只有明白什么事真正的社会责任,才能够更清晰的了解伪社会责任的概念。卢昌崇、郑文全(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问题”就是“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等价于“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学术界主要有责任构成说、利益分配说、道德责任说、和契约规则说四种解释。

  责任构成说以 Caroll 为代表,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由四大类责任构成,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Geva(2008)基于以往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把 CSR 要素的构成模式分为三类,即金字塔模式、交互圆环模式和同心圆模式。国内学者陈迅、韩亚琴(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基本企业社会责任、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和高级企业社会责任构成。社会责任构成说的实质是学术界对社会责任“超越盈利、超越股东、企业与社会的关系”(2013)的一种解释。

  责任构成说虽然也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总体来说,仍然属于社会责任具体层面的探讨,其落脚点仍然是具体的行为层次。

  利益分配说是以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的。胡贵毅(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程磊(201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质是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凸显的一些新的社会交易成本再次向企业内部化的一种制度安排。陈永正(2005)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在于企业与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对于企业利益的实现机制的重构。

  道德责任说的主张者从研究道德的本质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檀传杰(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管理项目”技术顾问王林认为在相当程度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它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更多的是对于一种伦理道德、意念上的一种承诺。这些学者认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会涉及企业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对这种利益关系可以通过分析从道德上展开评价。

  契约规则说的主张者认为,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对通过契约的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陈宏辉、贾生华(2003)认为社会责任本质是企业对复杂契约系统的回应,他认为企业之间的契约是企业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高汉祥(2013)认为社会责任的本质并不仅包括外在的行动,还包括行动的指导思想和行为规则。

  2. 企业伪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1) 企业伪社会责任尚无明确定义企业伪社会责任是由词汇“伪”和“社会责任”相结合而构成的词汇。关于伪社会责任的定义,学术界和理论界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的理论研究十分匮乏。即便在“伪社会责任”的英文翻译和表达上,为数不多的研究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国外的文献当中,使用较多的是“Hypocrisy”(Wagner,2009;Fassin,2011)这一表达方式。还有一些文献使用“False”(Frynas,2005)或者“Pseudo”(Coombs,2013)的表达方式。

  在中文翻译方面,主要使用两种表达方式,一种使用“Pseudo”表示“伪”,将“Pseud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翻译为伪社会责任 (肖红军,2013);另外一种使用“Hypocrisy”,其原意是在舞台上扮演角色,所以有学者将“Corporate Hypocrisy”翻译为“企业伪善” (牟宇鹏,2012;樊帅,2014)。

  (2) 目前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伪善的研究一是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出发,研究组织成员的价值观、思维意识等与实际行动不一致现象。Argyris & Schon(1978)最早注意到了组织内部的伪善现象,Shklar(1984)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和他所声明的不一致时,就会引发伪善的感知。Philippe &Koehler(2004)认为组织伪善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状态;Kouzes &Pozner(2005)认为组织伪善会影响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二是从消费者行为学的角度出发,主要探讨企业伪善行为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Brown & Dacin(1997)认为企业的伪善行为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态度、消费者的购买行为;Jahdi &Acikdilli(2009)分析了由于企业伪社会责任导致社会对企业给予不负责任的评价;Jewell & Barone(2007)认为企业 CSR 行为与事件的匹配度越高,消费者对企业 CSR 行为的正面评价越高,反之越低;Wagner(2009)提出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以防止消费者对企业伪善的认知。三是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企业伪善,Fassin(2011)、Anders & Joakim(2011)、Daniel & Shuili(2013)等人通过研究认为,企业伪善是企业正常发展中不得不采取的“善意的谎言”,是企业为了兼顾利润和社会伦理而采取的一种策略。

  (3) 国内对企业“伪善”的研究相对匮乏最早的论文发表于 2012 年,到目前为止也仅有 7 篇。其中有 2 篇探讨企业伪善的概念、危害与治理 (肖红军、李伟阳,2013;程雁蓉、胡欢,2014),1 篇企业伪善的综述 (樊帅、田志龙等,2014),3 篇是从消费者感知的角度展开企业伪善 (牟宇鹏等,2012;汪涛等,2012;鞠芳辉等,2014) 的研究,1 篇讨论企业伪善的量表开发 (王静一、王海忠,2014)。然而目前国内的研究也都是集中在企业伪善的研究上,真正明确使用“伪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展开对伪社会责任研究的,仅仅有肖红军(2013)等人的 1 篇文章。

  文章认为,“善”是一个更倾向于哲学的命题,属于哲学的范畴,而社会责任和“善”在概念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善”不能够涵盖社会责任的范围,所以文章采用“伪社会责任”的表达方式。

  三、企业伪社会责任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是要创造价值,但是企业伪社会责任的目的却和真实的社会责任大不相同。“伪”是一种表象,一种假装,表面上是在向公众承诺或者行动上似乎履行了社会责任,但其本质上却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伪社会责任的最终目标是不同的,一个以创造价值为根本目标,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1. 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维度分析企业伪社会责任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伪社会责任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加以区分。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本目的是创造价值,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我们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维度来区分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类型。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坐标的 X 轴和 Y 轴,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低之分作为正负坐标,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图,如图 1 所示。

  第一,如果企业合理高效地履行社会责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业绩,称之为“真实的社会责任”.真实的社会责任不是自私的利己主义,也1研究认为真实的社会责任是利己和利他的融合。

  早在两千多年前墨子就说过“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利人不外己,己在所利之中”.这不是简单的双赢问题,而是社会、是全人类的共赢,也只有这样的动机、行为和效果才是真实的社会责任。从动机、行为和行为效果来看,“真实的社会责任”的动机就是为整个人类幸福谋福利,其行为也符合社会责任的本质,这是一种单纯追求社会利益的社会责任,其动机和行为都是积极的,而最终的行为效果表现为对人类社会福利增长的贡献。

  第二,在一定时期内 (这个时期可能很短,表象甚至可能是真实的社会责任;但绝不可能是一个较长的时期,因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将会下降),伪社会责任发生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有较高的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处于由高到低的一个转变过程中。企业在经济效益方面有收益,但是社会效益可能远远不足,称之为“企业伪社会责任”.“企业伪社会责任”让人看不出其真实的意图,让社会公众误认为是真实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企业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企业自己的利益,譬如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向政府寻租。企业试图通过实施“伪社会责任”的方式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这也隐含着企业从内心深处也承认如果企业履行“真实的社会责任”,企业就能够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企业伪社会责任还包含了真实社会责任一部分的假象以及过度的社会责任。

  第三,如果企业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经济方面却损失非常大,以至于经济方面的损失远远大于社会效益方面的收益可能带来的弥补,企业不惜牺牲自己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的社会责任我们称之为“过度的社会责任”.这种类型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能力,是企业不愿意承担但是又不得不承担的“打肿脸充胖子”的行为。过度的社会责任由深厚的社会和政治原因,如政府强制性摊派、企业为维护“责任形象”不得不承担额外责任等。这是企业在发展中为了迎合多个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而被迫采取的行动。我们认为过度的社会责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责任,因为企业如果长期承担过度的社会责任,导致企业力不从心,会促使企业向伪社会责任的转化。所以,过度的社会责任可以看作是伪社会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

  第四,如果企业做出了种种破坏社会责任的行为,产生了不良的后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呈反方向增长,称之为“逆向的社会责任”,也就是破坏社会责任的种种行为和结果。

  逆向的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企业无论从动机还是从行为上没有任何掩盖的企图,为了获取一己之利,不惜做出公然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是国家法律的事情,破坏全人类的利益。

  2. 从康德对道德分类的角度看待企业伪社会责任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从人类的动机出发,将人类社会的道德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道德康德称之为“真正的道德”,所谓真正的道德是建立在普遍原则之上的,这些普遍原则包括“对整个人类的责任心”、“一般正当行为的准则”、“善良意志”、“普遍义务”、“正义公道”等方面,也就是我们所认为的一般意义上的原则。这种道德所对应的社会责任,即我们前文所分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较高的真实的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康德所说的真正的道德就是“真实的社会责任”.

  第二种类型的道德康德称之为“道德的假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个人荣誉感和羞耻心。这种类型的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他人,也就是以别人的评价为根据,这使得很多人在做道德事情的时候牺牲许多个人利益,这是一种“顾面子”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为了顾及企业的面子和形象而不得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话,在康德看来,这种行为没有任何道德的性质。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而去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也许超越了企业的实力,并非出自企业的本意,这就是我们前文所述的“过度的社会责任”.

  第三种道德康德称之为“名义上的道德”,所谓名义上的道德是指某种道德行为只是和偶然的或者表面上的道德相类似,但是其本质上却与普遍的道德原则相冲突,这种道德类型类似于前文所述的“企业伪社会责任”.康德没有阐述到我们对社会责任所划分类型中的“逆向社会责任”,这是因为他认为那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事情,而他所要阐述的是道德。

  通过上述对社会责任类别的划分以及康德对真正道德的论述,我们认为企业伪社会责任是违背社会责任的本质,通过虚假表象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伪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企业以经济利润为目标,以虚假的方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打着“社会责任”的旗号,掩盖其种种不道德行为之实。这种伪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令人难以区分,其危害性甚至可能比“逆向的社会责任”更大。

  四、企业伪社会责任的行动与终止阶段分析

  企业伪社会责任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我们必须从企业的收益和损失的维度,通过三个阶段的变化来考察企业伪社会责任的行动与终止。

  1. 企业伪社会责任的行动阶段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总要做出一定的承诺或者宣传,然后开始实施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或者是不进行公开的承诺或者宣传,直接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企业伪社会责任形成的最初阶段和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的最初阶段有着同样的表象,这些企业往往也会做出公开的社会责任承诺或宣传,但是当涉及到具体的行动时,这些企业或者不履行公开做出的社会责任承诺,或者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不足,或者可能实施的是一些和社会责任相反的行动。

  2. 企业伪社会责任的判断阶段当企业开始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以后,就会依照行动的结果来判别究竟是否继续以前的行为。因为具体行为产生结果具有时间滞后性,所以文章依照社会责任行动产生结果的时间分为三个阶段: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在极短的时间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无法预测。如果企业实施了伪社会责任,在极短的时间内企业的社会效益不会下降,甚至可能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例如某企业公开承诺承担某项社会责任。按照常理,企业效益的提升应该以付出一定的经济效益为代价,但是实施伪社会责任的企业,并没有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或者根本没有付出经济代价就攫取了较高的社会效益。在企业社会效益提升的同时,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相对的提升。在这一时期中,综合判断企业的利益大于企业的损失。

  中期:在经过短期结果之后,随着时间的延续,企业实施伪社会责任的行动为社会逐步了解。当社会发现企业做出的是虚假的承诺,或者言行不一时,社会对这些企业的反馈开始逐步显现。这种反馈的结果首先体现在企业的社会效益方面,原本高涨的社会效益由于企业的虚假行为开始逐步下降,但是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其自身的滞后性,尚未明显的体现出来,甚至仍然呈现出一种增长的现象。在这一时期中,企业社会效益的下降仍不足以威胁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综合判断企业的利益大于企业的损失。

  长期:随着时间的进一步延续,企业的种种行为为社会所了解,这时候企业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发现企业之前的承诺等都是虚假的东西,企业的形象开始大幅度下降,企业社会效益方面降到了很低的水平,甚至是社会负效益。而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为真实情况的披露和社会效益的下降而降低,甚至是经济负效益。在这一时期中,综合判断企业的利益小于企业的损失。

  3. 企业伪社会责任的终止与转化阶段在经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判断阶段之后,依照出现的不同结果,就可以判断出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会导致企业的伪社会责任,特别是伪社会责任向逆向社会责任的转化。在短期和中期,由于实施伪责任的企业利益大于或等于企业的损失,所以企业不会停止这种“伪社会责任行为”.在长期来看,由于企业的损失已经不能弥补获得的收益,同时由于外部力量的巨大压力,使得企业不得不终止伪社会责任行为。尽管伪责任行为已经终止,但企业的社会责任类型也已经从伪社会责任转化为逆向的社会责任,其对社会的破坏性结果已经显现。如果在短期-中期-长期这一连续过程中考察企业伪社会责任的转化,企业伪社会责任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其发展变化涵盖了“形式上真实的社会责任”、伪社会责任以及逆向的社会责任三种类型。

  五、真实社会责任、伪社会责任及逆向社会责任的循环转化

  基于企业利益和损失的比较分析,文章考察了企业伪社会责任的形成与终止转化,在短期、中期、长期这一连续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可能经历了真实社会责任、伪社会责任和逆向社会责任。但是当我们从另一个视角分析的时候,会发现企业在真实社会责任、伪社会责任和逆向社会责任之间还存在一种循环转化的关系 (见图 2)。

  1. 真实社会责任向伪社会责任的转化企业承担的真实的社会责任可以转化为伪社会责任,转化的诱因为企业的 CSR 行为,用 C 来表示。假设企业最初处于真实的社会责任阶段,企业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由于突发社会责任事件,企业在理应及时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出现了偏差,即企业 CSR 行为与企业一贯的良好形象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不一致,譬如企业没有立即响应启动 CSR 行动,或虽然实施了 CSR 行为,但社会公众认为企业在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应该可以做的更好,这时候社会公众就会认为,该企业并不像企业自己宣传的那样好,并不是真实的社会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由于内部的沟通协调问题,资金、反应速度、捐献额度、捐献内容等方面都可能出现问题,导致社会对企业给予不负责任的评价。在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方面,消极的CSR 信息要比积极的信息有着更强地影响力。事实上,不管企业以前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得多么优秀,这时候真实的社会责任已经转化为伪社会责任。

  2. 企业伪社会责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真实的社会责任转化企业如果处于伪社会责任阶段,在一定的因素作用下,伪社会责任可以向真实的社会责任转化,转化的诱因一是企业的自我认知、内省,一是外部力量的压力,用 P 来表示。我们假设某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程度的社会责任,但是却仅仅承担了与其能力不相符的一小部分社会责任,企业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被曝光,就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包括企业会遭受资本市场的惩罚,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导致股东财富下降,给企业带来声誉和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在这种压力之下,企业不得不调整自己的 CSR 行为,对以前的行为做出弥补,从而使伪社会责任向真实的社会责任转化。

  3. 伪社会责任向逆向社会责任的转化企业的伪社会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逆向的社会责任转化,转化的诱因就是经济利益,在图中以 E 来表示。企业在实施伪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方面可能由于企业的虚假宣传做的比较好,另一方面还尚未被相关的监督部门监察到,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逐步脱离了伪社会责任阶段,开始不惜做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事情,纯粹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转向了逆向的社会责任。像世通、安然公司就是逆向社会责任阶段的企业,企业的真正情况是已经亏损,但是通过做假账的方式虚增利润,欺骗社会与公众,这种伪社会责任的积累已经通过量变达到了质变,只可能向逆向社会责任转化,没有可能再转向伪社会责任,等待企业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4. 逆向社会责任向真实社会责任的转化企业一旦实施了逆向的社会责任,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违背社会道德的问题了,而是触犯了法律。因此这一阶段转化的诱因就是政府与法律,图中以 G 表示。到此阶段后,企业的种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已经被媒体曝光,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降到了最低点,政府开始介入,依照相关的法律对企业进行惩罚,企业逆向社会责任行为终止。倘若企业没有因此而破产消失的话,企业必将因为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开始重新实施真实的社会责任行为,力图重新建立企业声誉和形象。倘若企业破产消失的话,该事件将对企业所处的行业中其他企业,甚至是社会中的所有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督促他们实施真实的社会责任。所以,逆向的社会责任不论企业消失与否,终将会转化为真实的社会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在不同的条件下,不同的阶段中可以转化,转化需要一定的诱因;二是转化的过程中,除了真实的社会责任和伪社会责任可以在诱因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外,伪社会责任向逆向社会责任的转化以及逆向社会责任向真实社会责任的转化是不可逆的;三是三者之间的转化遵循真实社会责任-伪社会责任-逆向社会责任的转化模式,而且这个循环可以是无限循环往复的过程;四是虽然该模型遵循无限循环的特征,但我们并不否认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企业的 CSR 行为很有可能在某一阶段终止,不再转化循环。

  六、结论

  企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了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主观感觉和判断,是难以定量衡量的。企业究竟有没有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履行了真实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伪社会责任,是一个难以监管的问题。从当前的现实来看,社会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是企业伪社会责任出现的主要因素,政府、媒体、法律、评价体系等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监督都有待改进。多种原因导致了企业所受的外部监管力度小,使得某些企业为了利益而将道德抛之脑后。但是如果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对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治理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企业伪社会责任的存在使社会责任的公信力受到冲击,如果任其发展,还将转化为逆向的社会责任,破坏性更强。因此,对企业伪社会责任现象的出现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加以治理。对企业伪社会责任的治理应当以外部治理方式为主,通过外部压力促使企业内部做出转变。因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自身盈利动机,二是外部压力。要想企业自觉自愿、发自内心地履行真实的社会责任,社会只能从外部力量入手。对已经发现的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要及时治理。同时,还要及早发现并遏制伪社会责任,防止向逆向社会责任的转化。对社会上出现的伪社会责任现象坚决予以遏制,任其发展将向逆向的社会责任转化,破坏企业社会责任的公信力。对实施伪社会责任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的名单,一旦发现企业有实施伪社会责任的苗头,要及时治理,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通过经济性治理、社会性治理和行政性治理及时治理,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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