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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分析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何宇
发布于:2021-02-05 共3982字

  摘要:近年来,受社会负面舆论的影响,对医院形象造成一定的扭曲,根据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每年增幅高达30%以上,可见,医患矛盾问题日益突出,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众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医疗机构责任是尤为重要的环节,鉴定结果与医疗纠纷案件的公平性密切相关。所以,本文主要对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医疗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 司法鉴定;

  所谓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者运用专业知识与技术手段,对诉讼问题加以鉴别、判断且提供意见的司法活动。在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可充当有力的证据,为界定纠纷双方责任发挥重要的依据性作用,同时,有利于实现高效利用法律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效率的目标,减少不必要的争诉、缠诉问题,既能提高医院良好形象,又有利于推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程。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鉴定程序分析

  司法鉴定指的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以及科学技术手段等,结合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展开的一项活动,包括鉴别、判断,并且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等。在我国的诉讼法律规定的7种法定证据中,司法鉴定意见是其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司法鉴定意见不仅具有证据功能,其自身还发挥着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功能作用,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辅助性效果。将司法鉴定的意见运用到案件事实的查明过程中,能够起到正确适用法律、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使诉讼活动可以合理、依法的展开。司法鉴定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例如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能够为医疗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提供切实的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分别是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举行听证会、对鉴定人的鉴定,以及必要的时候通过组织专家讨展开讨论的环节,最后出具出鉴定的文书。这一司法鉴定程序是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的必要环节之一。

  二、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就医疗纠纷而言,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当事人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现阶段,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司法鉴定是案件诉讼处理的重要环节,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应用于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性。首先,司法对鉴定的依赖性较大,也是颇为有效的事实认定方式之一,对提高诉讼案件审理效率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者,具有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工作经验,长期与司法工作者接触,相对了解鉴定任务的主次方面,并通过专业知识而弥补法官的医学知识缺陷,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1]。

  三、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一)合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如若需要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则必须遵循合理性的原则。目前,我国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选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协商后确定;二是法院指定,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即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鉴定要求,为其提供合理的鉴定机构名册。此时,双方在名册范围内选择鉴定机构。如若双方选择一致,则确认该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反之,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指定[2]。

  (二)明确司法鉴定的目的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而言,司法鉴定的目的是鉴定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是否有过失行为,如有,则过失与患方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关,则明确承担责任的程度。当前,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责任的划分,主要有六个依据,分别是:完全责任,即患方损害后果完全因为医疗过失而导致,与其它原因无关;主要责任,即患方损害后果主要是因为医疗过失导致,但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因素也成为损害后果出现的催化剂;对等责任,即患方损害后果是在医疗过失及患者自我因素双重作用下导致而成,且二者难分主次方面;次要责任,即患方损害后果主要由于其它因素所致,医疗过错及过失行为发挥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患方损害后果大多由于其它因素所致,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轻微作用;无责任,即医方无过失行为,其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后果的出现,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除医疗过错因素外,还需充分考虑如下因素:首先,疾病特点和诊治风险因素。例如,在患者手术中,院方因术前准备工作不足、操作违规等行为,对周围组织器官造成副损伤和引发并发症,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此类鉴定中,需考虑患者所患疾病特点、手术难度等实际特点。其次,患者自身机体条件因素。例如,高龄患者经历多次手术,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机能明显下降,在接受医疗后,致其死亡。此类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机体因素导致多种并发症发生。院方在治疗中,虽然注意到多数并发症,却可能忽略某一种并发症,此时,院方存在过错,但司法鉴定对其过错鉴定,不宜过高。再次,患者及家属依从性因素。此类纠纷常见于产科纠纷,患者及家属因为所患疾病不乐观而放弃检查或治疗,或者孕妇分娩中出现难产而转为剖宫产等。该案件中,患者及家属的依从性在损害后果中发挥重要作用。复次,医院级别及地域因素。如初次就诊为乡镇卫生院,其诊治水平低,可能存在误诊、漏诊等情况,后由上级医院确认病情。此类案件司法鉴定中,应考虑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最后,紧急医疗措施、治疗方式等因素,也应作为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中,鉴定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鉴定[3]。

  (三)遵循合法的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是法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只有法院部门可以开启该鉴定程序。民事诉讼法视角下,医患双方可在举证期限内进行各自举证,法院对双方开展质证程序,且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方可比法院所采纳,对维护司法鉴定程序的科学性、客观性、严肃性发挥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践中,有患方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该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其未能通过法庭方面的质证,不符合证据材料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可以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然而,对鉴定人所参与的咨询案例,其失去对该案件的鉴定资格,主要依据“任何人在同一诉讼活动中,只充当一种诉讼角色”的法律原则。所以,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的运用中,应遵循合法的鉴定程序[4]。

  (四)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

  司法鉴定应用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其鉴定结论应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有效性。对于同一医疗纠纷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面临多种类型的问题,如鉴定人资质、鉴定技术水平、鉴定人与案件关系等,无形中增加鉴定活动的主观性,然而,缺乏真实性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司法鉴定应用于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原则,以提供科学有效的鉴定结论信息,维护国家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四、司法鉴定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注意问题

  (一)法官应有效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一项特殊权利,在审判中发挥特殊的功能。大陆法系视角下,关于“有无司法鉴定必要”的权利付诸于法官自由裁量。纵观我国司法实践,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一方在案件举证期限内通常都申请司法鉴定。只有医方进行申请,即便没有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判断,法官也可根据自身经验而同意医方的鉴定申请;如若法官难以把握相关问题,可通过调查或鉴定而确定事实。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旦扩大,则会延长诉讼时间和增加诉讼成本,给医患双方带来不良影响。对此,法官应有效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建议相关部门创建专家陪审员制度。其一,明确专家陪审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组建专业且高效的陪审团队;其二,对陪审员的权责加以明确规定,并对其受案范围进行规范;其三,完善陪审员上岗制度、培训制度等,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基于此,法官在陪审员的配合下,可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灵活应对复杂多样的情况,并自主做出裁定,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同时,推进公正司法的建设进程。

  (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重要环节,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以口头言语形式对鉴定情况做如实陈述,同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疑和询问。但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9条明确规定,如若鉴定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作证,可在人民法院准许的基础上,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疑与询问。该形式使用频率的增加,造成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弱化,而控辩双方也对鉴定结论中的专业术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难以得到更为直接的答复,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是必要的。基于鉴定人出庭质证,不仅能弥补鉴定书面结论中的观点,而且可减少庭审中医患双方不必要的争诉环节,同时对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发挥积极的作用[5]。

  五、结论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如若不能加以妥善解决,极易形成医疗纠纷案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而言,积极运用司法鉴定是重要的,不仅关系着案件审理效率,而且对降低诉讼成本和提升医院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合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司法鉴定的目的、遵循合法的鉴定程序、保持鉴定结论科学性极其必要。

  参考文献

  [1]安一丹,陈云秀,任海燕.新法律语境下民事医疗纠纷解决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26):18-19.

  [2]黄韬.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18.

  [3]努尔曼姑丽·沙木沙克.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研究[D].新疆大学,2018.

  [4]曹玲玲.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上海师范大学,2018.

  [5]罗渝涵,段砚,郭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效探析[J].普洱学院学报,2017,33(01):51-55.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东南部中心医院医务科
原文出处:何宇.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21(01):70-71.
相关标签:医疗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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