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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精神视角探讨“真实的良心”

来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作者:岳世川
发布于:2019-07-12 共8499字

  摘    要: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 良心在道德阶段和伦理阶段有着“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的本质区别。道德阶段的“形式的良心”是个体纯粹抽象的主观自我确信, 自我意识在缺乏绝对反思的情况下容易使良心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而伦理阶段的“真实的良心”是以善为普遍化要求的一种伦理设计和价值追求, 规定着道德主体相应的客观行动标准和义务要求, 能够避免良心走向恶的可能性。当“真实的良心”真正具有伦理性性格时, 自在自为的善和自由就会实现, 而现实的伦理精神就会以客观的、普遍的伦理实体定在——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彰显出来, 真正实现了伦理对道德的价值超越。

  关键词: 黑格尔; 道德; 伦理; 真实的良心;

  Abstract: In the system of Hegel's law and philosophy, conscience has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formal conscience" and "real conscience" in the moral and ethical stages.In the moral stage, "formal conscience" is the pure and abstract subjective self-confidence of the individual.The self-consciousness can easily turn the conscience to the point of being evil in the absence of absolute reflection.While in the ethical stage, "real conscience" is a kind of ethical design and value pursuit for good, which stipulates the corresponding objective action standard and obligations of the moral subject.So, it can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conscience moving toward evil.When "real conscience" truly has an ethical character, the good and freedom of self-reliance will be realized, and the realistic ethical spirit and will be manifested by objective and universal ethical entities such as the family, the civil society and the country.It truly achieves the value transcendence of ethics to moral.

  Keyword: Hegel; moral; ethics; real conscience;

  “良心”问题是道德哲学和伦理学重要的研究论题。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认为良心是概念和定在的统一, 是作为意志概念的善 (特殊意志的本质) 和普遍抽象本质性的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说, 个体通过善来规定自己意志的内部活动, 使得个别的主观意志符合善的普遍性, 以主观意志为中介使善进入现实, 并成为实体性的东西。黑格尔还说:“由于善的抽象性状, 所以理念的另一环节, 即一般的特殊性, 是属于主观性的, 这一主观性当它达到了在自身中被反思着的普遍性时, 就是它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 是特殊性的设定者, 规定者和决定者, 也就是他的良心。”[1]159可以看出, 良心内含两个不同阶段。在道德的主观精神阶段, 良心通过自我确信而成为自由, 但是这种自我确信由于其自身的主观性、个别性而有可能囿于抽象、空洞而发展为“恶”的可能, 这是一种“形式的良心”。而在伦理的客观精神阶段, 伴随着个人的自我意识和自为存在的主观良心在伦理实体中的扬弃, 具有伦理性格和现实合理性的“真实的良心”得以实现, 是伦理对道德的价值超越, 体现着客观而又普遍的伦理精神特质。本文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对“真实的良心”展开探讨, 对构建具有“德”的伦理性格的和谐社会颇有理论价值和现代意义。

  一、伦理阶段:“真实的良心”伦理内涵

  真实的良心是客观精神的体现, 不是单纯的个人主观良心, 个体的自我意志和个体性的“良心”在伦理生活的层面上消失了。真实的良心本质上是现实的生活和行为, 具有现实的生命力, 是善的意志按照它真实的概念而行动, 并且希求和意志的普遍性相统一。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良心走向“恶”的这种可能情况, 才能实现个体内心真正的善。

  “真正的和在道德上有价值的良心乃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良心, 这种良心根源于自由的本质, 具有此本质的必然性”[2]582。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规定的自由。正如牟宗三所说:“推动社会之普遍原则……此普遍原则……非凭实之抽象的向往。乃由实践的证实而成之向往。依此, 其向往转为超越之崇敬……此具有普遍性之原理, 儒家名之曰‘仁’。吾人现在亦可转名之曰‘绝对理性’。此绝对理性在人文的实践过程中彰显自己……黑格尔名之曰精神。黑格尔谓此精神本质曰‘自由’……此言自由乃系于精神自己而言。即人类在实践过程中亦即历史发展中, 自我之觉悟所透露之精神之自己。”[3]10即, 自由的实践具备充分的精神性, 就是儒家的以仁为道, 以仁为普遍的理性, 由实践而践仁, 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社会的普遍原则之实现, 自由之实现。“真实的良心”是自在自为的, 具有伦理的精神和价值, 自由意志既借助外物又通过内心, 并进行着一系列的道德行为, 表现出充分的现实性。“在伦理生活中, 自我的‘普遍’方面 (由法则和义务表达的方面) 与‘特殊’方面 (也就是个体的冲动和欲望) 处在完美和谐之中”[4]342。也就是说, 在道德阶段, 义务是义务, 作为肯定性的要求, 就是“你应该怎样”, 而权利只是一个目标。在伦理阶段, 这个目标已经实现, 自我有权利的同时就有了这个权利所带来的义务, 在遵守义务中自我的自由意志也就获得了解放。所以, 黑格尔说它既是“自己跟自己相处的一种孤独”, 又是一种道德上的自觉。这个“孤独”, 不是为了切断与他人的联系, 相反, 那是为了和他人面对面, 进而直接面对自身[5]101。它是良心存在于主体内心的神圣, 是一种在内心里的“慎独”的孤独状态, 是主体自身与普遍性的绝对精神的孤独对话。又由于主体自身具有独立的反思和批判精神 (对自身的呼唤) , 所以主体基于自身寻求道德精神的合理性根据是一种道德上的自觉, 即理性的法则体现在个体的良心里, 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 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 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1]159, 所要达到的就是“普遍东西与特殊东西, 形式与质料的真正同一”[6]183。所以说, 伦理不是一个永远追求不到的目标, 自由的理念是活生生的善, 活着的善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 以自由的实现这一真实善为内容的良心, 就是“真实的良心”, 真实的善, 体现在客观现实中就是一种好的制度, 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善。道德的自我意识让它从普遍方面分离出来, 使之成为一种自我的自然状态, 但同时, 它又以扬弃的形式把这种普遍性保留在自身当中。

伦理精神视角探讨“真实的良心”

  二、“真实的良心”的伦理精神特质

  “真实的良心”是以“善”为普遍化要求的一种伦理设计和价值追求, 是善这个自在的概念以定在的形式成为自在自为的实现, 是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 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真实的良心”的本质规定。因为善是被完成了的、被规定了的自在自为的普遍物, 所以“善与对愿望和目的的认真思考有关;权利和义务与社会所授权和支持的要求有关;道德与广为接受的认可有关”[7]287。善, 通过借助于客观精神运动而客观化成为绝对精神。那么, 如何完成这一普遍化的伦理要求, 便对道德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行动标准和义务要求, 那就是“道德主体越是有良知, 越是关注自己的行为在道德方面的性质, 便越会意识到弄清楚何为善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他会在不同的目的间犹豫, 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善的;他会在不同的责任间踌躇, 它们总有某种理由要求他承担”[7]279。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 是主观意志认为有效的东西, 是主观意志的法, 不受制约的主观意志的自我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意志不是本来就都是善的, 仍需要主体通过反思, 并且通过主观意志获得具体的实在性, 进行主观努力知晓善的规定性, 反思什么是善的和追求什么样的善而规定善本身。这就引出了伦理义务的真正价值意蕴。这样一来, 伦理义务是伦理实体对个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样就找到了义务产生的根源。“具有拘束力的义务, 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 (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 的冲动, 才是一种限制”[1]191。因为对个体而言, 义务拘束着他的自身意志。一方面, 义务的这一规定摆脱了个体对自然冲动的我的意志的依赖;另一方面也摆脱了个体主观特殊性的某些任性和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 即扬弃个体抽象的主观性, 从个别性的主观存在走向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存在, 并为实现此普遍性目的而努力。正义就是义务的履行。这样, 善的特殊化的规定就是义务, 就是被规定的普遍抽象的本质的实现。所以, 我作为个体不仅知道善是我的义务, 而且也知道“我正在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我自己的客观性”[1]156, 即义务所要达到的本质和肯定的自由。也就是说, 自由意志要成为现实的存在, 一方面必须要获得自身的客观规定, 另一方面, 必须成为一种正义和善的客观社会秩序。

  因此, 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统一的善与具有抽象普遍性的义务所完成的统一, 就是实现了道德的良心向伦理的良心的过渡。此时, 个体也就获得了解放, 获得了肯定的自由。这样, 客观精神的善就由道德阶段逻辑地演进到了伦理阶段, 彰显着真实的良心的真正的伦理精神特质。真实的良心在这一过程中达到了它的法, 法也因此获得了实效性, 个人的自我意志和存在他自身中的自为的良心在伦理实体中也消失了。那么当它成为伦理性的性格时, 个体就会认识到他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不受推动的普遍物, 就是规定了的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普遍物。

  三、超越的定在:“真实的良心”的伦理对道德的现实超越

  不像抽象的善那样, “真实的良心”具有客观内容, 体现着强烈的现实性, 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伦理性实体的统一, 是现实的伦理精神。作为活的善的伦理的良心是具体实存的, 是以特殊样式存在着的普遍的善, 是具体的善, 体现在个体的具体生活关系和生活世界中。在这个具体的生活世界中, 人们的权利义务也获得了具体的规定。它体现着原则与义务的客观体系 (以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为原则, 希求自在自为的善;义务是抽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意志的结合) 和主观认识的有机结合。在此阶段, 意志是精神的意志, 具备与自身相适应的实体性的内容。

  (一) 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

  “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 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 而这些原则对它来说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1]159。作为“真实的良心”, 它希求的是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 具有固定的原则和内容, 这些原则和内容就是客观存在着的规定和义务。“真实的良心”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也只有在伦理领域或阶段, 才能够真正实现。正如杜威所言, “真实的良心”是客观的, 具有客观的外表, “它是根据一个行为对总体幸福的后果及其性质的理性的关注和关心, 而不是对某个人自己的善良状态的焦虑的担心”[8]273。伦理的良心就是“真实的良心”, 它的合理性依据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 是活的善的无限样式的体现, 是无限内容的丰富体现, 也就是依据那些具有真实合理性的伦理要求行事。义务是善的要求, 是普遍性对特殊性的规定。内部主观自我意识的绝对自我确信, 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在自身中既包含着希求善这种普遍物, 又包含着把单一物的这种特殊的意志内容作为原则并加以实现。良心既是做出善恶判断的依据, 又是善的理念从特殊行为主体中获得主观性, 再由抽象变为现实并实现两者统一的中间环节。良心“既是作出判断的力量, 只根据自身来对内容规定什么是善的, 同时又是最初只是被观念着的、应然的善借以成为现实的一种力量”[1]161。良心的主观性特质决定了良心具有反思性, 可以“把一切内容在自身中蒸发”, 也可以“重新从自身中发展起来”, 既能“遁入内心生活”, 也可能“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 关键在于特殊主体的我的自由意志是希求普遍意义的善还是任性与任意。当主体把自己的特殊性提升为普遍物之上, 并任性地认为自我意识就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并通过具体行为加以实现时, 那么, 良心就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 为非作歹。如黑格尔所说:“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 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 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立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1]163如果是恶的, 那么就是承认自己是单一物的自为的行为, 本身就是任性的。反之则亦然。由此可见, 道德良心的这个主观规定性的环节是个体乃至人类走向自由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正是主体自身的主观反思、批判和自我约束, 如杜威所说:“道德是一种斗争, 是因为人们在其天生的构造和能力方面自然地会寻求他们欲望的满足, 而他们更高层次的本性会对这种倾向给予完全的制止”[8]220, 才使得社会和共同体秉持善和正义并获得追求自由的活力。扬弃个体道德的主观性, 就是扬弃“纯我”的主观性和任意、绝对的自由意志, 就是“扬弃在这一主观性中直接的东西以及它之所以成为我个人的主观性的东西”, 就是要使道德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获得客观性的内容, 并通过自己的现实行为, 使善这一意志的绝对目的变为现实客观性的存在, 由此而形成伦理阶段的“真实的良心”, 即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

  (二) 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理念为了实现自我, 必须扬弃自身, 走向内容与形式、主观与客观、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以这种统一的形态出现的善就是伦理。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外在物上的体现, 道德是自由意志在自身主观内部的实现, 那么, 伦理就是自由意志在外物和在自身内部的实现, 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统一。自由意志理念的特殊化过程就是善在自我心中确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既是主体主观意志自在的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的过程, 也是普遍性特殊化的过程。也就是说, 一般普遍性的自由意志的理念以我这个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特殊方式存在, 这个特殊存在的主观性可能是任意性的, 也可能是主体经过反思的、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根据的非任意性的。这个自我确信的善, 是我的、特殊性的, 也是普遍善在我这个特殊主体身上的特殊存在。如此一来, 在主观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就达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不断实现着向客观精神阶段的过渡。

  “良心是一种积极追求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是善的东西的伦理意识”[9]6。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 是善和主观意志的真理, 也是两者的统一。伦理不仅是主观形式和主观意志的自我规定, 而且也是以意志的概念———自由为内容的。正如熊十力所说, “良知是真真实实的, 而且是个呈现, 这须要直下自觉、直下肯定”[9]16。作为纯粹主观性的良心, 是要被扬弃的, 它所追求的和要实现的是超越个体的客观普遍性, 包含着内在于“我”的否定性, 即道德阶段是个体扬弃自身纯粹个别性和特殊性而上升为普遍性的过程, 是主观性以客观性为规定, 个别意志在普遍意志的要求下向普遍意志不断提升的应然过程。良心是自我反思的主体, 它能在内心中进行辨别好与坏, 并能够确信什么是合法的, 什么是非法的, 而不急于消极地颁布禁令或事后施行裁判。同时, 良心也表现为客观的和普遍的。真正的和在道德上有价值的良心乃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良心, 这种良心根源于自由的本质, 具有此本质的必然性[10]62。主观性既可以把一切外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性的内容在自身中蒸发, 也可以把这些内容重新从自身中发展起来, 以寻求普遍的正义和善。特殊意志和普遍物的统一, 就需要扬弃自身一般的抽象普遍性, 并且进一步通过主观性实现成为现实的自由的存在。

  (三) 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

  “德的条目, 若摆在外面, 只是空文, 道德的愿望, 若不去行, 只是一首‘诗’”[3]38。那么, 对于黑格尔所说的“真实的良心”也是如此。“真实的良心”是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所以,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185。如此, “真实的良心”并不意味着个体掩盖或压制主观性的东西, 而是将主观性的东西奠基于实体之上, 并以具体的客观形态表现出来。正如贺麟所说:“个人的私念与良心消融在这个实体内。那受过伦理原则陶冶的品格, 便以那宁静的普遍性为推动自己前进的目的。个体认识到自己的尊严和目的都是建立在这种实体上的, 并且借普遍性而得到实现。这就是说, 主观与客观, 个别与一般在伦理生活中最后达到了统一。”[10]63这种统一便是真正实现了的客观的伦理精神。所以, “真正的道德应该体现在客观上……道德体现在客观上也就进入到了‘伦理’。道德不仅仅是主观的内心的一种观念、一种自由意志、一种意图、一种良心, 而且必须体现在外……伦理是体现在外的, 主观的道德把它实现出来, 把它变成一种制度, 变成一种好的制度, 那就是———伦理。”[11]214-215那么, “真实的良心”就是客观化了的、实践出来的善, 就是实践出来的普遍精神和实践准则。“真实的良心”是代替抽象的善的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性的伦理性东西。伦理性的东西是理念的伦理性的规定, 而伦理性的规定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性的本质, 是自在自为存在的意志, 呈现出的形态是现实性的、必然性的, 这就构成了调节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 展现了一种特有的伦理魅力。黑格尔所说的伦理不是抽象的概念, 也不是主体内心的一种修养, 而是概念和定在的统一。“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 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1]201。所以说, 伦理具有实体性, 伦理的实体就是善, 是社会生活和生活秩序, 并且是自由的社会生活和生活秩序, 是自由的现实存在, 具有普遍物的现实意义。亦如牟宗三在黑格尔意义上理解的良知 (良心) 说那般, “然在‘良知坎陷说’中……把‘良知’看作一抽象的、普遍的、能动的、辩证的、发展的精神实体, 或者说绝对理念。‘良知’在实践中不容己地为实现自己自动地否定自己自觉地坎陷自己而开出同自己异质的知性和现象界, 正犹绝对精神在辩证的发展过程中否定自己而异化为自然界、国家、法律和历史”[12]174。这样, 通过不断地扬弃并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了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的“真实的良心”, 亦如体现着现实伦理精神的家庭、民族和国家这样的伦理性实体, 既客观存在着自在自为的规章制度, 也现实地包含着伦理的原则和义务。

  四、结语

  黑格尔特别肯定了“真实的良心”的地位, 它超越个体性和特殊性, 不断趋向自由而又活着的善的普遍性, 它是神圣而崇高的现实的伦理精神。“真实的良心”能够扬弃道德与自然的对立, 达到道德世界的和解, 既是道德发展的人性根基, 又是道德发展的最高境界, 其价值内核与当前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共文化法治建设的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核心价值体系和公共文化法治建设的精神诉求与价值愿望意在强调公民道德自觉自持、伦理文化的凝聚力和伦理正义的普遍性等, 最终目标是构建具有伦理性格的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真正使自由获得现实形态的社会。“‘所恶于上’是良知, ‘毋以使下’是致良知” (《传习录·下》) 。从形式 (道德) 的良心到真实 (伦理) 的良心, 关键在于“致”的功夫。“致”的诀窍与妙用在于它可以消融带有任性特征的邪思妄念, 犹如灵丹一粒, 可点铁成金, 成就真正的善。“如此, 则吾心良知无私欲蔽了, 得以致其极, 而意之所发, 好善去恶, 无有不诚矣!诚意工夫, 实下手处在格物也。若如此格物, 人人便做得, ‘人皆可以为尧舜’, 正在此也” (《传习录·黄以方录》) 。道德的建构是回到伦理的条件, 黑格尔以其“真实的良心”理念展现了具有现实性的客观的、普遍的伦理精神, 扬弃了主体的自由意志以善为规定的形式的良心, 使“真实的良心”成为具有客观性的现实制度。“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 这种天才知道它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的声音, 而且由于它本着这种知识同样直接地知道它的特定存在, 所以它是一种以其概念为生命力的那神圣创造力”[13]164。良心是存在于主体内心中的神圣, 这种神圣基于主体自身独立的反思精神以及所形成的无所外求的自由意志所要达到的精神自由和普遍性。“在敬畏自然的一般前提下, 尤其强调爱护生物, 尊重一切生命的价值, 以此作为衡量人的行为善恶的准绳”[14]。

  所以, 善是道德的最终目的, 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至善”。康德追求至善这个最终目的, 但是至善最终仍需要在结果中体现出来, 也就是要“以动机与结果的统一为依据”, 这就是黑格尔所着重强调的对最终至善的动机的良心, 即对自在自为的善的希求, 是主观与客观、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 是真正的伦理对道德的价值超越。当“真实的良心”的伦理精神特质真正形成并呈现之时, 那么就是个人、社会或是国家民族的现实生命力获得普遍性和永恒正义之时, 那就是真正的伦理的自由和善的实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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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厦门分部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原文出处:岳世川.法哲学视域下黑格尔“真实的良心”伦理解读[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9(04):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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