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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对政治文化的危害及其防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8 共5313字

  网络空间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内容未经过滤的数字世界。海量信息构建的所谓民主化媒体的网络为人们通过小道消息来打击报复别人提供了便利。普通老百姓可能因网络谣言模糊判断力而迷失方向,更为严重的是,网络谣言加剧了官与民的相互不信任,增加了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严重的网络恐慌、网络事件和网络暴力往往由网络谣言引发,这无疑损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增加了治理成本,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指数。

  一、社会转型期政治文化载体促生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谣言借助网络传媒工具发展的一种影响力更大的谣言传播形态。有学者将谣言界定为“一种非官方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包含虚假成分的信息”[1].周裕琼结合中西观点,将谣言定义为“未经官方证实却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对现实世界的假设,或人们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性说法,帮助人们解读当前模糊而重要的情境”[2].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和工具性价值,对研究谣言的社会影响具有积极意义。

  (一)社会结构性矛盾是网络谣言产生的罪魁祸首

  网络谣言是网络技术与社会结构性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不仅与网络技术的兴起与成熟有关,更与网络时代的社会政治背景密切相关。“大规模谣言的产生与流传和重大的社会变迁紧密相关,发生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往往是谣言容易产生的年代”[1].社会剧烈变革是社会结构性调整的过程,而社会结构调整时期就是社会矛盾多发期,同时也是谣言猖獗的时期。就我国而言,目前网络谣言猖獗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变迁的重要历史时期有直接关系。政治体制由原来的中央高度集权向中央与地方分权发展,经济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政治文化从传统的皇权至上和权力膜拜向现代的平等法治的民主文化转换,个人意识从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向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文化转变。所有社会结构的关键性领域都在发生急遽变化。社会结构性调整也是一个探索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不可避免会产生错误与失败。错误积累而未及时改正会导致民众产生对未来不确定甚至怀疑的心态,这种心态一旦蔓延,就会为谣言的产生准备心理条件。谣言将社会变动所引发的潜在社会心理通过更加具体的事件形式爆发出来。“谣言潜在的所要表达的东西比其提供的表面消息更为重要”[1].谣言制造者深谙此种政治心态,因此制造与此吻合的虚假信息,煽动不知实情而感情上强烈认同的民众接受它、传播它。

  (二)虚实交换的互联网是网络谣言传播的巨大温床

  互联网虚实交换的传播方式,大大超越了传统文字传播和口口相传方式在信息传播范围上的时空限制,也大大增加和提高了人们的信息获取量及传播信息的兴趣,这为谣言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条件。虚实互动的web2.0特征使技术与人的互动方式无障碍融合,人们不仅可以自由接入和退出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而且可以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加入每个个体的社会体认和观点,丰富信息内容,增加信息的可传播性。这就会模糊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为谣言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虚实交换中的人们往往难以把握虚拟与现实的界限,在倡导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为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恶意诋毁提供了最佳掩护,从而促使更多的虚假或歹意的言论不断涌现。虚拟交换还使网络信息具有碎片化特征,每个在互联网中活动的人对网络事件信息的认知如同盲人摸象,只能获取其中的部分信息,然后再通过自身已有的认知结构对只言片语的网络信息进行个体化解释,难免有失偏颇,这就为谣言制造者搅动民意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互联网技术使谣言的社会影响力更大、破坏性更强。在政治文化领域,谣言对社会文化尤其是政治思想和政治意识的破坏性和颠覆性不容低估。

  (三)流瀑效应的全民参与是网络谣言爆发的行动主体

  谣言是集体偏见极化的表现形式,同其他任何无组织的集体行动一样受各种集体行动效应的影响。典型的集体行动逻辑造就了社会流瀑效应,这是指一种人们并非依据自己实际所知而在人群中传播的观点或信念,而是由于“倾听者和观察者往往高估他人的行动依据独立的信息,而非根据社会压力的程度”[3],过分关注其他人员的观点与判断而隐藏自己的看法,采取与他人一致的观点和判断,即使他人的观点或判断是错误的。网络谣言具有全民参与的主体广泛性特征,流瀑中的群体在集体思维的压力下会快速地相信谣言,而且越传越多人相信,越多人相信,人们就会越相信谣言的内容。网络谣言通过“主体式占领与反复性攻击的方式,短时间内铺天盖地涌过来”[4].传统谣言的产生与特定地区的风俗文化、生活习惯等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局部性。但是互联网不同,互联网有自身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超越了时空限制,可以达到全民参与的广度。全民参与的网络谣言是一种变异的公众舆论。传统民主理论认为社会治理应由公共舆论来实现,因此谣言在没有被证实之前,其作为公共舆论在政治程序和政治道德上是无法被约束的,这势必导致谣言的控制和治理难度加大。在短时间内通过政治宣传或者官方渠道的事实呈现来说服复杂的社会大众几乎不可能。因此,全民参与式的网络谣言社会危害性更大,势必导致文化治理的难度更大。

  二、防范网络谣言对政治文化威胁的治理策略

  网络谣言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焦虑感和不确定感,相信谣传的错误观念并以讹传讹,成为他们试图追求确定、可靠、安全并规避风险的一种本能反应。普遍认为,只要不断提高人类的理性,并使信息透明化,就能铲除谣言产生的土壤,但事实证明,我们每个个体理性和知识的增长速度永远赶不上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速度,我们永远无法对任何事情做出确定的判断且获得可靠安全的信念。谣言止于智者是一句流行但难以奏效的方法。

  如果说互联网技术使谣言史无前例地爆发,那么它也给我们提供了鉴定和识破谣言的机会--互联网使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之间进行交流与佐证,使人们在公开讨论中逐渐养成独立冷静思考的习惯。因此,不能将网络谣言造成的恶劣影响归罪于互联网媒体,更不能因噎废食,打击和抑制网络言论自由,以免导致互联网中人人禁言和明哲保身。近年来,网络谣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政府加强了对网络谣言的监管和制裁,但同时也将一部分传递社会正能量的群体打压了下来。所以,打击网络谣言要根据谣言发生发展的特点和动因,对制谣者和传谣者、故意传谣者和非故意传谣者区别对待,从根本上铲除谣言滋生的土壤,这比制裁无意识却难以制止的传谣者更为有效。

  (一)釜底抽薪:加强社会治理能力,缓解民众的紧张焦虑心理

  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是缓解群众紧张焦虑心理以减少谣言产生的根本。现实问题是指公共政策(以实现人民体面地过有质量生活为目的的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甚至严重扭曲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可以概括为以社会资源综合占有情况划分形成的富人和穷人阶层之间的对立关系,以政治权力关系划分形成的政府及其官员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关系,以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划分而形成的特权阶层和被剥夺阶层的冲突关系。这些根本性的矛盾严重影响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我认知和情感。此外,随着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政治文化的频繁交流,人们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任人宰割、逆来顺受的臣民,而是需要民主、平等、自由和维护个人权益的现代公民。

  这些矛盾与冲突是诱发谣言产生的根本,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会加剧社会焦虑与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最终破坏整个社会而影响人类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这些根本性问题必须由政府来解决,因此政府要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从顶层设计的思路制定或调整政策,从底层服从的思路加强政策执行力,上下齐抓,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切实改善社会状况,从而培养和改善民众对政府及官方话语的信任,以减少政治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消灭谣言产生的根源。

  (二)擒贼擒王:加强网络违法惩治能力,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

  加强网络违法惩治能力是网络谣言治理具体措施之一,是针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提出的。社会建构理论认为,网络谣言是人为制造出来的,而不是自然发生的。若非故意为之,绝大多数谣言是不会自动产生的。加强网络违法惩治能力是针对蓄意制造网络谣言者提出的对策。治理谣言的首要问题是寻找谣言制造者,对蓄意破坏社会政治秩序,威胁国家统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谣言制造者给予坚决打击和严肃处理。从法律上讲,网络谣言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法益侵犯性实质上就是社会危害性”[5],其包含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当网络谣言对这些法益的侵害达到严重程度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受到刑罚的制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网络谣言制造者进行刑事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除了《刑法》外,与网络言论犯罪有关的政策只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具有较高的权威地位,但是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应有的硬权威,而且规范性文件只是方针指导性的,没有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对很多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定罪依据。因此,需要制定系统详细的网络信息管理法,对网络谣言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系统地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管理。除此之外,需要对网络谣言的法律事件进行公开审理,而且通过媒体渠道让全社会知晓各种网络谣言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警示社会、威慑图谋不轨之徒的作用。

  (三)敲山震虎:加强网络监控能力,威慑网络谣言的传播

  正如金太军所言,网络是社会风险的触发高地,是社会心理风险集中表达的主要场所,不能简单粗暴地通过严格的网络监察和惩治来剥夺居民表达诉求的权利和心理风险显性化的机会,应该利用好网络风险这个契机,发挥网络在社会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正向作用[6].网络传谣者与网络造谣者在性质上具有根本区别,在治理上也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因此加强网络监控能力是针对网络传谣者的治理对策。对传谣者之所以采取温和的教育和引导的控制策略,是因为如下原因。首先,网络传谣者没有明确的目的,更加没有所谓的破坏社会秩序或威胁国家安全的政治目的,传谣往往是谣言与自身价值观相一致,或者希望事实正如谣言所言。其次,传谣者对谣言的传播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并未认真思考谣言为何产生、从哪里产生、向何处发展、会产生什么后果等问题。再次,传谣者极其容易受环境的影响,不仅容易被谣言蛊惑,还容易在正确的宣传和思想的影响下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加强网络监控能力的前提是教育引导,坚持实事求是,通过澄清事实,让民众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因为任何信息的传播或事物的发展均有一定的过程,存在决定性的关键环节。同理,谣言也并非不可控,网络谣言必须借助社交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传播,而这些人为建造的社交平台的管理和控制系统就是控制谣言的关键环节。例如,BBS论坛可以对论坛内任何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可以清楚地调查出信息的产生和发展走向,也可以调查出哪些特征的人群热衷于对指定信息的传播。国家舆情监控室是更大的网络监控机构,可以跨越不同网络平台监控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总体面貌。利用网络技术或虚拟警察来控制网络谣言,其目标不在于对网络谣言的传谣者的惩治,而是对网络谣言传播行为的制止,其威慑功能大于惩治功能。较之于行政权力和法律手段,该手段更为温和与人性化,加之技术上的优势,因此成为网络时代控制网络安全的首要手段。

  (四)适可而止:加强网络信息研判能力,营造合理适度的网络舆论空间

  如何做到使正当的网络言论获得充分自由,同时有效减少或制止网络谣言的传播,这是操作过程中的难点。对造谣者进行严厉打击,对传谣者进行柔和的事实教育,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网络谣言活动参与者,可以较为有效地降低对网络言论的误杀,这里强调的是适度合理的网络谣言控制。对网络谣言的定性和打击不能凭借感觉和想象,而是需要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网络信息鉴别研判是网络打击或网络教育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提供统计和推理技术,应用搜索引擎、数据仓库和数据发掘等基础设施,客观全面地分析“网络谣言嫌疑”,从随机的数据信息中辨别网络信息的性质。其次,坚持宽松原则,抓严放轻,以免误杀正当的网络言论。再次,采取关键点控制原则,拒绝全景式监控和地毯式排查。根据目前网络谣言发生的特殊性,对国家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段和关键领域的舆情进行密切关注,对关键事件和关键地点进行严密监控;对有关敏感事件的网络言论进行特别监控,必须及时充分调研,防止恶化和丑化政府的言论和行为发生。负面情绪最容易受到谣言的蛊惑,因此,要敏锐地嗅到社会负面情绪,对有负面情绪产生的极端言论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从而达到教育群众、消除负面情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若建.虚实之间: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谣言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
  [2]周裕琼.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4.
  [3][美]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尹宏毅,郭彬彬,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124.
  [4]柯贵幸,迟毓凯,王波.非常时期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和应对策略[J].社会心理科学,2009(1):29-33.
  [5]李乐.网络谣言刑事追责问题探讨[J].福建法学,2012(3):61-65.
  [6]金太军.创新社会治理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重点场域[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5):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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