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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跆拳道管理制度问题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1 共3659字
摘要

  辽宁省市跆拳道队的管理制度随着政府行政机构的改革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辽宁省和大部分市都有相应的体育行政机构,在省市体育局管理下,跆拳道队都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并且管理职能清楚。但是部分市、县、区的体育行政地位低,体育经费投入不足和对跆拳道运动的开展的重视程度弱,造成了部分市队和区、县跆拳道业余队的训练、比赛、管理、科学选材很难落实。

  通过实地走访和有关资料得知,目前辽宁省跆拳道运动的群众基础较好,发展趋势良好,但有的地区缺乏强有力的、综合的训练管理及资金投入,这些地区对有关方面的支持不够。辽宁省的跆拳道管理制度不健全,其中在竞赛开展、裁判员执裁、人员队伍的工资待遇、人才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对辽宁跆拳道竞技水平的提高起到阻碍作用。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辽宁省跆拳道队的 4 名教练员和 45 名运动员为调查对象。以辽宁省 13 个(鞍山市除外)市跆拳道队的 19 名教练员和218 名运动员为调查对象。以 2002-2006 年辽宁省跆拳道比赛中 10 名裁判员为调查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万方数据库、SpringerLink(综合学科期刊全文)、Elsevie(r综合学科期刊全文)检索近30 篇中外文献;通过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中华数字书苑、方正Apabi 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查阅了跆拳道相关文章 30多篇为本研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1.2.2 问卷调查法

  问卷采用实地发放和邮寄两种形式,本文研究总共发放316 问卷,其中有效问卷 296 份,回收率 96.5%,回收有效率97.0%.发放省跆拳道队教练员问卷 4 份,回收率 100%;发放省运动员 50 份,其中有效问卷 45 份,回收率 94%,回收有效率95.7%;发放市跆拳道队教练员 22 份,回收率 86.4%,回收有效率 100 %;发放市跆拳道队运动员 230 份,其中有效问卷 218份,回收率 97.8%,回收有效率为 96.9%;发放辽宁省跆拳道裁判员问卷 10 份,回收率 100%.

  1.2.3 访谈法

  以网络、电话和走访的形式对省内外跆拳道教练员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对部分跆拳道运动发展较好的省外教练员进行电访及信访,获得较多真实可靠的相关信息。

  1.2.4 数据统计法

  问卷调查的数据通过运用 Excel 和 Spss11.5 等软件进行数据的整理、处理和统计分析。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辽宁省市跆拳道竞赛开展情况

  跆拳道竞赛的开展对这个运动项目的推广和普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普及和推广此项目的主要途径,而且是教练员和运动员价值体现。在某种程度上调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训练的积极性,同时带动跆拳道竞技水平的提高。表 1 显示,省队有 26.7%的运动动员没有参加过省比赛,参加 3 次以内的运动员占 57.7%,参加超过 4 次的仅仅有 15.6%.省队的运动员没有参加过交流赛的运动员占 17.8%,参加 3 次以内的占 62.2%,参加 4 次以上的运动员占 20%.省队有 80%的运动员没有参加过全国,市队有 56.9%的运动员没有参加过省比赛,其余运动员即使参加过省比赛,但参加的次数也很少(见表 1)。市队运动员有 43.6%的没有参加过正式市跆拳道比赛,参加 3 次以内的运动员不足 22%,超过 4 次的人数甚少。市队运动员参加交流赛的情况也不是很理想,54.6%的运动员根本没有参加交流赛,其余的一部分即使参加过次数也不是很多。

  以上这些数据足以说明辽宁省地区开展跆拳道竞赛比较少,竞赛制度不完善。导致辽宁省市运动员参加正式比赛和交流赛的机会很少,不能达到普遍参与的程度,只有成绩较好的运动员才有机会参加比赛,大部分运动员只是一味的训练,这部分运动员没有机会亲身经历比赛,这样既不利于他们成绩的提高,在某种程上又会挫伤了他们的训练的积极性,也就影响辽宁省跆拳道竞技水平的提高。

  在调查中可知辽宁省跆拳道竞赛存在一些不良的现象和问题,辽宁省队教练当时在比赛现场选拔运动员,并且随后也去各市队进行人才选拔,但是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一部分运动员没有在各市。辽宁省市队中仅仅有几个运动员在这次比赛中获得冠、亚军。在调查中得知获得冠亚军的运动员中有一部分根本就没在辽宁省训练,他们不属于辽宁省运动员。按竞赛制度规定辽宁省跆拳道比赛是不允许外省运动员参加,但是在比赛中却存在外省运动员代表部分市打比赛,比赛中确实存在引进外省优秀运动员打比赛的现象,并且情况严重。比赛的开展没有按照跆拳道竞赛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这样不仅会影响比赛的开展,无法了解各市真实竞技水平,造成后备人才很难选拔,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教练员和运动员参赛和训练的积极性,对今后的跆拳道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2.2 辽宁省跆拳道比赛裁判员执裁情况

  在表 2 中可以得知,辽宁省跆拳道比赛的执裁情况,参加辽宁省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员 80%认为执裁是公平的,仅有 20%的裁判认为执裁有些不公平,他们认为不公平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业务水平不够所导致的。而省、市队教练员认为不公平的比例比裁判员大。从表 2 中可以看到,省、市队教练员分别有 50%、57.9%认为比赛执裁不完全公平,其中省队教练员有 66.7%认为不完全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业务水平不够,33.3%的认为是由思想作风问题。市队教练员有 54.5%地认为不公平的原因是业务水平不够,45.5%教练员认为是由于不良思想作风导致。

  以上论述得出辽宁省跆拳道比赛中存在部分不公平的现象,裁判不公平现象既有技术上因素,也有思想上的因素。辽宁省跆拳道竞赛制度对裁判员执裁约束力度不够,对裁判员队伍的技术和思想管理要求不够严格,造成比赛的不公平。只有熟练的裁判技术和良好的思想作风的裁判队伍才能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运动员技术水平的充分发挥。

  2.3 辽宁省跆拳道队伍的工资待遇情况

  从表 3 中可以得知辽宁省跆拳道教练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辽宁省、市教练员工资分别有 25%、26.4%不到 2500 元,分别有25%、47.5%教练员工资在 2500-3500 元之间,仅有 50%、26.3%的超过 3500 元,市队总计 73.9%教练员的工资不足 3500.从他们对工资待遇的满意程度来看,省、市分别有 25%、31.6%的教练员对工资不满意。辽宁省、市跆拳道教练员带队比赛取得名次分别有 75%、63.2%教练员有奖金,省队教练对对所给奖金基本满意,市队教练有 25%对给的奖金根本不满意。总体看来,辽宁省跆拳道教练员的工资不高,甚至有一小部分教练员对所给的工资跟本就不满意。省、市跆拳道教练员分别有 25.0%、36.8%带队比赛取得名次没有奖金,获奖金的市教练员有 25.0%对奖金不满意。

  辽宁省、市跆拳道运动员分别有 73.3%、65.1%没有参加过比赛获得奖金,其中大部分是没有过比赛,一小部分是参加比赛但没有取得名次。获得奖金的省、市运动员分别有 50.0%、16.4%对所给奖金不满意。大部分省、市跆拳道运动员对他们平时的待遇基本满意,有一部分运动员不满意(见表 3)。辽宁省、市跆拳道运动员分别有 60%、70.7%平时没有补助,只有比赛成绩好或是家庭经济有困难的运动员才有补助。跆拳道是一个高对抗性、高风险性的竞技项目,但是在调查中得知省、市运动员分别有17.8%、33.7%在平时训练没有上伤害保险,甚至有一部分运动员参赛就没有伤害保险,在比赛和平时训练中有伤害保险的运动员也不完全是所在单位承担费用,而是有一部分运动员自己上的伤害保险。经调查得知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制度落后,也没有建立现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得出,辽宁省跆拳道队伍工资待遇不是很理想,教练的工资总体不高,对教练员奖励不够,运动员平时待遇、奖励、补助等方面很一般。辽宁省有关部门对辽宁省跆拳道队伍的工资待遇的经费投入不足和投保意识不强,未建立运动员退役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度落后。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跆拳道队由省及各市体育局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管理职能清楚,但组织管理不完善。辽宁省市运动员参加正式比赛和交流赛的机会很少,不能达到普遍参与的程度,只有成绩较好的运动员才有机会参加比赛,大部分运动员只是一味的训练,这部分运动员没有机会亲身经历比赛,运动员比赛经验及交流机会不多,竞赛制度不完善。辽宁省裁判员执裁约束力度不够,对裁判员队伍的技术和思想管理要求不够严格,造成比赛的不公平。教练员训练经费来源单一,经费投入不足。

  3.2 建议

  辽宁省有着雄厚的跆拳道群众基础,搞好跆拳道运动队伍建设,完善各市的跆拳道队管理制度。辽宁省重竞技管理中心,要加大竞赛管理和训练管理力度,提高各地市体育局领导对跆拳道的重视程度。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增加训练经费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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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跆拳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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