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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解决的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27 共48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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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长沙市区广场舞扰民困境探析
【第一章 第二章】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研究前言
【3.1 3.2】城市广场舞开展的价值
【3.3】城市广场舞开展过程的扰民问题
【3.4 3.5】 完善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解决的策略
【3.6】广场舞扰民解决个案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广场舞扰民问题化解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4 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现有解决方式及不足。

  3.4.1 民间非正式方式。

  在广场舞扰民问题处理中,民间广泛采取非正式制度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意识形态等。相对于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当部分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并非理性设计安排,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的计算。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广泛性是指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正式制度安排。持续性是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长期延续下去,其变迁是渐进缓慢的,在变迁中先前非正式制度的许多因素也将在新规则中"遗传"下来。广场舞开展中的相关问题由参与者自己进行约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长沙"广场舞自律协会".在社区的组织下,自发成立"广场舞协会",在社区的监督下和广场舞参与者的自律下,协商了一份《广场舞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执行。

  3.4.2 国家正式方式。

  作为管理广场舞扰民的一种方式,有些省市采取了正式制度的方式。正式制度,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的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一旦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经济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具有代表性的是广州,对市民广场舞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广州有关广场舞的立法规定。在 2014 年 10 月 28 日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交二审。二审对广场舞的开展做出了强行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可处一定的罚款。

  3.4.3 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现行解决方式的不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23 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体制,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广场舞引发的纠纷,可以看作是权利边界之争。一边是群众体育和健身的需要,另一边则是安静的环境需要,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有升级之势,从泼粪相抗到朝天鸣枪,从高空抛物到高声干扰,由此引发的肢体冲突,也不在少数。一些地方有创新的暴走式广场舞,更是对交通通行带来了干扰。广场舞扰民的本质问题是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可以说,作为社会公共空间管理的一个范畴,如何规范和管理广场舞,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与勇气。诸多事例已经说明,如果公共管理没有发挥作用,相应的制度规范没能明确,公共场所的活动不受到限制,就可能带来巨大的破坏力。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也不能始终不得到解决,否则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诱因。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广场舞"扰民"问题之所以难以治理,还在于缺乏相应的规则作为基础。现行的治理困局在于,一方面是管理主体多元,从城管到公安再到环保,每个部门之间的职能有交叉也有重合,如何明确一个责任主体,需要立法赋予;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 年实施以来,对于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起了重要作用。

  不过,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未能事无巨细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给予配套。也正因为如此,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健身、娱乐等污染治理上有些失之过软。没有法律的详细规定,单凭广场舞"文明公约",个人素质有高低,并不是每个人都恩能够很好的遵守,就难以使广场舞扰民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难以指导广场舞良性的开展。

  如果只凭法律规定,硬性执行,由于广场舞本来就是自发性的,很多群众追求"自由"的健身,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动辄罚款,既会给人"罚款经济"的口实,还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不管是采用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目的都是想预防和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弄清楚城市广场扰民的本质问题,是解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一味的强管和只提倡自我约束也不行,还需三举并措,疏、堵、调相结合。

  疏堵调还得靠公共管理机构更多的作为与担当,比如划定合理的区域,给广场舞者提供最基本的场地需求;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每个人的公共空间意识;要加大噪声执法的力度和巡查,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由上可知,对于广场舞"扰民"问题,不能只依靠法律的手段,也能放任自流寄望于自我调整和约束,必须发挥公共管理的主体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自我管理的提升,抓住扰民问题的本质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不过,要让公共管理更有作为,就必须对其赋权和确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如此才能真正避免无法可依的治理尴尬。同时鼓励研发广场舞音乐播放新设备,如在北京学生特色科技活动展示暨第 32 届北京学生科技节闭幕式会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初二学生栾松巍发明的凹面型背投式矢量定向音响获北京科学建议奖。鼓励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从而达到噪声的可防可控。只有认识到广场舞扰民的本质,通过法治、德治、自治、技治四个方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

  3.5 完善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解决的策略

  3.5.1 政府层面--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3.5.1.1 制度建设加强广场舞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条例规定,从而使广场舞活动的开展范围和开展方向等有理可依。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广场舞开展的时间。

  音量,场地,人数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对如何规范地使用公园、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公共资源如何分配、各方利益如何平衡等问题做出规定,落实监督工作。相关立法机关应以客观实际为前提,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公共空间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法规,规定要更加细化,明确哪些已经达到影响公民休息权利的标准,从而应采取何种方式去规制和惩处。对于在公共空间的广场舞活动,应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等方面进行规制,要求开展活动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可以明确要求每太天 22 时至次日 6 时为禁止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时段并限定活动时间,通过功能分区划定专门的健身娱乐区域与安静休憩区。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处罚力度的规定。

  3.5.1.2 场馆建设与健身路劲建设政府要不断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多健身路径,政府更要加强统筹规划,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对社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应做到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不同年龄层的身心特点与健身休闲需求,在社区体场地设施建设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方面多花心思,使活动空间与居民区保持适当合理的距离。

  依据居民需求,对单一广场进行宏观布局,并依据不同功能规划建成播爱园青少年生态教育基地、居民健身园、法制教育广场、中心活动广场等集活动、休闲、健身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广场。对居民健身园进行彩塑平整,增建广场公厕、休闲桌椅、广场背景音乐、LED 路灯照明和建设睦邻亭等硬件设施。统一改造广场周边沿街店面,修复平整金民路,泥地透水砖硬化,树池变休闲座椅不仅可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此外,政府可以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对社会免费或低偿开放,或者政府出资购买或租赁空置厂房,改建成免费健身活动场所,引导广场舞在合理的时间和空间上开展,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

  3.5.1.3 加强组织管理监督的建设城市广场舞开展中"扰民"问题的冲突,也就是对于公共空间权利冲突,执法部门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为避免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相关的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在"时间的选择"、"音量的控制"、"地点的规范"上做好引导和管理。 可以设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检查小组,常态性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同时,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侵扰到他人的活动,执法部门一定要劝告和依法严惩相结合,不要流于形式。

  3.5.2 社会层面--增强社会调节,加强社区管理。

  3.5.2.1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调控社会组织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在社会学中所提到的社会组织,一般指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它只是指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在政府、市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的非政府组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志愿组织、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等等。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愿性、服务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合法性等内在特征,社会组织是公民根据实际意愿自愿组成的,它本身不具有强制力,社会组织各成员是独立的、自由的,但组织成员的目标相同。在广场舞的扰民问题中,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到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治理中来,广场舞"协会"的成立,可以有效的预防和协调解决城市广场舞"扰民"问题。

  3.5.2.2 加强社区管理社区积极参与到广场舞的管理中来,对社区内的空地进行划分,协助广场舞的管理,指导广场舞的开展,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对广场舞的理性认识。由街道指导社区开展活动策划和研发,在不断丰富"邻里和美节"活动内涵的同时,开发社区自我文化品牌。充分利用社区 LED 屏滚动播放"讲文明树新风"、中国梦等公益广告,在不同角落设立"遵德守礼"牌,将温馨提示牌贴在休闲椅背上,将文明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至居民日常行为中。建立事务听评会制度,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广场的共建共管。

  可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将广场舞开展的时间,地点,人数,音乐的分贝做出规定,加强监督,做好广场舞参与者和居民的协调工作。社区连同街道办对于广场舞可采取绩效评定从艺术生产、队伍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影响等四个维度评星定级,被评定为四星级以上者将参与"年度最佳广场舞队伍"评选活动,获奖者将被公开授牌并予以奖励;同时,星级评定实行末尾淘汰制,对排位靠后的,提出整改措施及意见。

  3.5.3 个人层面--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社会责任。

  3.5.3.1 提高个人修养加强个人修养,提高个人素质,广场舞参与者在舞蹈过程前不喧哗,过程中遵守制度和公约,过程后爱护环境,不乱丢纸屑。市民之间应包容和友好。一旦发现"扰民"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双方切忌任何不文明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3.5.3.2 增强社会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治理需要更多人民的参与,广场舞是社会舞蹈,扰民问题如果不及时得到解决会扰乱社会秩序,有碍社会的和谐发展,不管是广场舞参与者还是居民,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

  3.5.4 设备研发--鼓励研发、评定和使用新设备。

  政府鼓励广场舞新设备的创新和研发,并将新成果积极投入到广场舞的行列中来。现在已经有:广场舞蓝牙耳机,中央音控系统,有源定向扬声器的发明,有望于更适合广场舞的新设备的发明。鼓励新设备的研发,积极对已有的广场舞新设备进行评定和投入使用,但对于如何集约化管理资源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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