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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市政建设行为存在问题及法律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2 共4806字
论文摘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得到大为改观,在各项法律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制度的约束与制约下,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然而,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较大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律法规对不同地方政府的约束及监督力度大小各异,以至于存在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进行市政建设过程中缺少制度规定的论证、规划、设计、监督实施等环节,或是在进行这些环节时重人情轻制度,走形式走过场,进而导致诸如建设资金被个人中饱私囊、项目规划建设不合理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河南各地市政基础建设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监控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深挖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保证我省各项建设工作合法、合理、有效、高效的开展。

  1.关于市政建设

  市政建设是市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根据市政规划和部署而进行的各种公共性设施和事业的建设,如市容市貌的建设、桥梁道路的铺设等,目的在于不断改进和改善市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按照社会系统分类法,可将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六大系统,即能源供应系统、水源供水排水系统、邮电通讯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防灾防卫安全系统以及环保环卫处理系统。城市建设包括社会公用事业建设、城市住宅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环境维持功能建设。没有完善、及时、科学、合理的城市建设,就不会有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在本文中,市政建设主要是指道路、排污、绿地及广场等建设。

  2.河南省政府市政建设行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鉴于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改善城市面貌、改进城市人居环境、显示政府政绩等方面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及社会效应,使得各地政府在进行市政建设的过程中敢投入、大投入、快投入、高标准要求,追求场面、时间、效率,而对其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以及所起到的综合社会效益、长远效益就考虑得不是那么周全了,脱离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财政负荷能力,在市政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便出现了诸如重复性建设、只求速度不求质量、贪污腐败等问题。

  2.1 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2012 年 9 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6950名被调查者当中有91.3%的受访者直言自己所在城市建设浪费现象较多,81.0%的人认为城市建设浪费的主要表现为大搞形象工程,86.7%的人认为公共财政最应该投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在河南,由于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市政建设成为了各级政府主要的日常工作。但是,我们在一些城市特别是县市级地区,会看到一些“奇怪”的现象,如一处河堤在短短两三年内反复修葺、装饰十多次;一段道路今年铺了水泥换青砖,明年青砖再换石板,后年石板再换花砖,如此之类的重复建设造成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浪费。举例说明,位于豫鄂交界的南阳市河南新野县与湖北省毗邻,全县约有82万人,城区居民人口约为20万,年财政收入仅有3.8 亿元,是个传统农区的财政穷县。而自 2010 年以来,这个县随意更改规划,重复建设、毁掉的项目多达5个,项目总造价超亿元,不断出现的“短命”工程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导致民众怨声载道,“惠民工程”被当地政府做成了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腐败工程”。

  2.2 低质量建设现象突出
  在重复性建设的同时,盲目追求效率、政绩,而忽视了项目建设的一般规律,造成了众多的“豆腐渣工程”,不仅没有给社会带来发展、给百姓带来便利,反而增添了堵塞、危险等不良影响。近年来,低质量建设现象在河南尤为突出。2012年9月份,百年名校焦作市沁阳一中新校区在建的图书大厦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1名工人死亡,经调查,坍塌原因主要是缘于施工方没有按照规定采用正规的建筑材料,而是低劣的三无产品,一个培育祖国花朵的“育人工程”竟然成了令人不可思议的“豆腐渣工程”,若是事故发生在图书馆投入使用之后,那后果将不堪设想。2013年6月,投资近七亿元的许昌市魏武大道在竣工通车不到3年的时间内,已变的“伤痕累累”,其中一段不到1000米的道路竟然有83条裂缝,大大小小的“补丁”更是随处可见。经调查,该工程在建设时涉嫌偷工减料,是个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市政工程的质量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生命安全,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渎职失职,使得千千万万百姓的生命、权益没有了保障,纳税人的钱被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这样的现象值得让人反思。

  3.河南省政府市政建设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不完善
  很多市政建设是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没有经济上的回报,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行政行为。而按照《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在进行市政建设时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合法行政。然而,我省针对市政建设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却多有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政府部门在市政建设中的职责及分工不明确,这就导致了一个政府项目工程可能有几个部门在重叠管理,有的相关责任单位却没有参与其中。第二,相关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个政府项目工程会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门机构,如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等等,它们在建设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角色各不相同,有的部门掌握着建设经费的支出,有的部门则负责建设规划,那么该有哪一个政府部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以使其规范化、良性化运转,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第三,对失责人员的处罚不明确或过轻。目前,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许可法》,均存在着对市政建设过程中失责人员处罚不明确或过轻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政府市政建设行为失范现象。

  3.2 对政府市政建设行为的监督弱化、虚化
  虽然我国是实行人民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一些行政部门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权利过于集中或过大就会导致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工作“四风”问题严重等问题。所以,对其权利的使用进行到位的监督显然是必要的。目前,河南对市政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权利使用的监督有多种方式,如政府内部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等。但是,这些监督往往因为监督主体属性的缘故,要么监督权利过小要么过大,要么监督只是流于表面,监督力度不够。人大监督方面,目前河南人大机关对政府市政建设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审查、监督预算执行,质询和询问,视察。但是,由于体制原因,致使人大的监督并不能切实、有效的起到作用。政府内部监督方面,主要由行政监察、事后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构成。《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由此而知,本地的检察机关并不能对本级政府部门起到真正的监督。事后审计监督更是作用有限,就算是最后出了问题也只是简单或轻微的内部处理。财政监督则在政府财政部门“灵活机动”的措施面前变的虚无缥缈。

  3.3 政府经济效益、成本观念的淡漠
  在我国,市政建设可以列入政府公务行为。由于政府公务行为存在公益性、服务性与利他性的特点,市政建设行为本身并不能为其带去多少经济效益,他们仅仅是用纳税人的钱去给纳税人办事的政府人员。所以,市政建设本身并没有和他们有多大的关系,官员行事时无成本压力,这就会导致他们在建设行为中产生轻视心理。此外,市政建设所带给责任主体唯一的“好处”便是政绩。所以,为了在有限的任期之内做出“拿得出手”的政绩,有的地方政府会为了赶时间而不计成本的进行市政建设,致使公共产品超量供应,社会福利费用过高,甚至还会导致市政建设过度浪费。可以说,这种在政府市政建设行为中,因为一些地方官员以及公务人员由于缺乏经济意识、成本观念以及为民务实意识,致使建设项目数量重复化、质量低劣化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阳光形象工程的建设。

  4.对河南省政府市政建设行为进行有效法律控制的对策

  4.1 逐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实现有法可依
  完善、系统、科学、有效的法律对于权利的使用具有积极的规范作用。首先,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增加对政府及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仅是我省,就目前全国而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要么对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太少要么太多;要么法律规定的太笼统不够细化,要么规定的过细而操作起来困难。所以,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增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要制定规范政府官员行为的法律,以此来降低政府公务人员的贪污以及受贿等违法行为,促使公务员更加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减少或避免政府在市政建设行为中重复建设、低质量建设等现象的发生。

  再次,通过加强立法而保障人大、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行为,保障其处理权力,增强其权威性,进一步明确这些机关的主体地位,使它们能够独立地开展监督工作。最后,通过加强立法保障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利,规范新闻舆论主体的社会地位、权利以及义务,逐渐改变舆论监督取得实际效果难的现状。

  4.2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证政府市政建设行为往良性化方向前进的前提。正如前面所说,政府市政建设行为是有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参与实施的,但是,他们之间可能由于职能职责的多元化、责任边界的重叠化或模糊化,致使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是很到位,而造成了财政资金浪费、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所以,政府应组建或在原有行政部门的基础上改进或增加相应职责,专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使政府不同部门在进行市政建设的活动中,能够做到互相通气、互相协调、互相协助。而不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有了利益大家一起挣,出了问题时大家一块往后撤,这样一来,行政效率也就显着提高了。

  4.3 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
  要使政府在市政建设中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确保其权力正确、合法行使,就必须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对财政资金的控制能力。加快完善人大审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要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进行严格、系统的审核,切实改变政府决策“先斩后奏”,人大事后认可的程序性形式主义。其次,要不断健全制度,增强行政监察的主动性。要减少和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就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对市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减少重复建设和低质量建设。建立抽查和全面检查制度,从建设之初到竣工之末都要进行检查,进而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审计联合,及时发现市政建设中财政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正确的监察建议。

  开展实行行政效能监察,积极研究界定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的地位,增加行政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权力。再次,要不断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要严把预算关。最后,要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5.结语

  进行市政建设是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我们也应该注重对市政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的考量。在进行市政建设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控制,充分有效利用资金,减少和避免高成本、重复建设、低劣化建设现象的发生。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从制度建设抓起,从法律法规的建设做起,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我们的市政建设行为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为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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