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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0 共7091字
论文摘要

  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和积极性异常高涨,而且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社会参与反腐败还处于自发的、无组织、无序的状态,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和规范,这给反腐败带来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反腐败社会参与存在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来透视反腐败社会参与的可能与困境。

  一、当前中国反腐败社会参与的可能性
  
  1. 党在反腐败社会参与方面形成了科学的理论
  我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为反腐败的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提供了坚实的科学理论指导。

  (1)探索了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的功用。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高度重视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作用,并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系统理论。1929 年在起草古田会议决议案时,毛泽东就注意运用群众监督的手段加强党和军队的反腐败工作。1941 年《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毛泽东提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谈起历代政权的兴衰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找到了答案:“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更大规模的实践,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以及后来走向极端群众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敏锐地觉察到人民监督和社会参与反腐败对执政党的重要性。他指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胡锦涛、***运用发展了毛泽东的反腐败社会参与思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2)探索了自下而上的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形式。毛泽东提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并把这一方式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邓小平认为,监督政府和权力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依靠社会力量,只有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才能对政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江泽民、胡锦涛、***进一步发展了依靠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思想。***在谈及八项规定的落实时说:“我们要以踏石有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3)探索了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的制度化。制度最具有稳定性、根本性、长远性和规范性。我党一直非常重视群众监督的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设计,保证社会参与和人民监督的权益,规范群众监督的程序,为群众监督提供依据。苏维埃根据地时期、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都制定了一系列准则、规定,大力倡导群众监督。新中国成立后,从 1950 年到 1952 年,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群众大胆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颁布了《关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加强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等组织。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根据改革开放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新形势,提出了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的新思路。江泽民进一步深化发展了这一思想和思路,他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2. 反腐败社会参与具有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无论是宪法还是专门法,无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是一些区位法,都从依法合规上对反腐败社会参与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1)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对社会参与反腐败和群众监督在宪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 14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二,宪法规定公民必须依法监督。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澄清事实,负责处理。”第三,对舆论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专门法依据。对妇联、工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参与,我国法律在各种专门法中做了规定,为这些团体的参与监督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如:《工会法》第 7 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3 条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吸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也都对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依据2005 年 10 月 2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反腐败行动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公约为指导。公约对各缔约国反腐败的社会参与专门在第13 条中作了规定,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规定了社会参与反腐败的主体。公约规定反腐败社会参与的主体是指公职人员以外的一切个人和团体。公职人员包括在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服务的任何人员,还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人。第二,各缔约国必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公约第 13 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和打击腐败。”第三,公约规定了反腐败社会参与方式。公约提出反腐败社会参与有四种方式:一是决策要透明;二是参与主体有渠道获得信息;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相应课程;四是信息公开。第四,有信访举报机制。要使社会主体知道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并有反映问题的途径,而且反腐败机构要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受理。

  3. 积累了社会参与反腐败的丰富经验
  经过建党 90 多年的探索,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反腐败社会参与的经验。

  (1)党的领导是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的基本保证。党的执政基础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实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对反腐败社会参与的领导就是在路线上保证其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法制上保证其有序有度,在效果上使其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历史证明,当党领导正确时,反腐败社会参与就会健康持续发展;当党领导失误时,反腐败社会参与就会受到挫折。党的领导并不是包办代替社会参与,而是为反腐败社会参与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的监督权力。

  (2)发扬民主是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就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过程,就是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过程,也是持续不断地保证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有序性和有度性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每个政府如果只是委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会蜕化。因此,人民自己才是唯一可靠的委托人。”只有广泛深入地发扬和开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更有生命力。

  (3)健全法制是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的有力保障。我国的反腐败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必须在依法有序的前提下开展的。第一,法制为监督提供依据。从监督依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方面,都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支持,都需要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保证。法制建设使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法制为监督提供保障。一方面,宪法赋予了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并进而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给予保证。另一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众行使自己监督权的过程中,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打击报复,就可以拿起法律和制度的武器,保护自己,施害者也会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法制使监督有序。依法依纪是监督的前提,法律和制度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社会参与和监督在依法有序的框架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更有效,更有生命力。

  4. 改革开放为反腐败社会参与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科技、人文支撑
  改革开放 35 年来的发展,不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了重要条件,而且为反腐败的社会参与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科技人文支撑。

  (1)各地区各部门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搭建参与平台,方便了反腐败的社会参与。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建立了“金关工程”“金税工程”“金纪工程”等,初步构建了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技术保障体系。同时,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科学运用系统工程、信息工程等现代科技手段,压缩了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有效防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通过电子政务为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厂务、校务、警务等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技术支持。

  (2)社会参与网上反腐方兴未艾。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脑、手提电脑、手机、微博、微讯等传播方式的出现,使反腐败的社会参与更加方便、快捷、透明。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网络反腐,让公民看到了一批腐败分子因自己的举报而落马,增强了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提升了公民的参政意识。

  (3)全社会关注反腐倡廉的氛围日益浓厚。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以及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去认识和看待腐败问题。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对腐败的强烈不满,对反腐败斗争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必要性
  1. 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要求社会参与反腐败目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

  (1)腐败现象依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特征。一是腐败现象正在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领域和部门向所谓的“清水衙门”渗透。二是一些腐败分子肆无忌惮,贪婪成性。三是一些领域和部门“前腐后继”问题依然突出。四是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腐败逐渐表现出期权化、迂回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等趋势。

  (2) 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党政“一把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些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党政“一把手”由于身居要职,权力集中,群众对其监督也易成盲点,容易滋生腐败,这些人被群众称之为“老虎”.同时,党政“一把手”是一时一地经济社会建设的主要领导者和组织者,尽管违法乱纪的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影响了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3)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的违纪违法问题突出。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共资源的配置权从政府开始向企业转移,加之一些国有企业形成行业垄断,发生了很多社会影响很坏的案件。另外,事业单位和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也比较多。

  2. 腐败的社会性要求社会参与反腐败
  (1)腐败的民俗化倾向使腐败在社会中有生存的土壤。瑞典著名的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深刻指出:“当一个国家腐败之风盛行,以至腐败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时,腐败文化就形成了。”他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腐败民俗化”.虽然,中国腐败尚未严重到如此程度,但是腐败民俗化倾向的特征却非常明显。当前,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及民主化和现代化的推进,由于市场自身弱点产生的负面影响,人们的道德、伦理方面发生病变,政治和社会生活庸俗化、民俗化倾向愈发显现。

  (2)一些干部群众对消极腐败现象见怪不怪,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这些年来,社会上反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广大群众对消极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但也有一些人对腐败行为见怪不怪,麻木不仁。同时,一些领域“潜规则”盛行,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逆淘汰”机制,一些原本清廉的干部从腐败的抵制者转化为腐败的默认者,甚至追随者。腐败开始成为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社会文化现象。

  (3)腐败问题与多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当前,我国已进入矛盾凸显期,腐败问题与党群矛盾、干群矛盾、警民矛盾、敌我矛盾等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演变为极端暴力事件。近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背后也都隐藏着官商勾结、官黑勾结等腐败问题,隐藏着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社会矛盾出现越来越激化的迹象。

  3. 社会参与是反腐败最终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1)社会参与反腐败最具根本性。在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诸多反腐败形式中,最具根本性的是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人民群众从利益上、感情上和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格格不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反腐败社会参与,使腐败分子现身于阳光下,是反腐败最终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2) 社会参与反腐败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些领导干部缺少对权力的敬畏之心,不能正确对待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发生。通过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使领导干部增强公仆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力。

  (3)反腐败社会参与是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渠道。随着查办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高科技的逐步发达,腐败行为和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尽管如此,通过广大群众的举报和检举,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不断被披露,一些串案、窝案、大案、要案和高官不断被查处,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成为案源主渠道。不仅震慑了腐败分子,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当前反腐败社会参与面临的困境
  
  尽管反腐败社会参与有诸多有利条件,但实践中社会参与的程度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有:

  (1)某些部门和领导对社会参与反腐败有片面认识。有的担心群众参与了不好把握分寸,担心把事搞大;有的担心群众参与监督和举报,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有时甚至泥比萝卜大;有的担心查处腐败案件会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的形象,甚至影响领导者本人的前途;有的担心社会参与反腐败会影响地区的稳定,影响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些不正确的认识,使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和领导虽然口头上、表面上重视社会参与反腐败,实际上抱着冷眼观望甚至压制的态度。

  (2)社会大众对参与反腐败的动力不足。一是合力不够。当前社会参与反腐败多是个体的、匿名的、单打独斗式的,以组织或团体名义、署名、联名举报较少,所以社会反腐败力量较小,形不成合力。二是与己无关。群众参与反腐败,最大的动力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某种程度看,社会对贪污腐败的愤慨程度,与其乐于参与反贪程度成正比。”[6]群众感到身边发生的腐败并不损害自身利益时,便明哲保身,听之任之。三是有后顾之忧。由于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公众担心参与反腐败一旦不成功或失败,或即使成功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打击报复。四是没有奖励机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奖励机制,使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有的地方虽然设立了奖金,却出现无人敢领取的尴尬局面。

  (3)腐败自身的特征使社会参与反腐败有着很大的阻力。当前,腐败的规模和行为表现形式,都使社会乃至公共机构反腐败面临着强大的阻力。一是隐蔽性。现在科技发达,作案手段高超,案情隐蔽,普通群众想掌握犯罪事实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团体性。现在腐败案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群体性窝案增加,腐败分子之间结成利益同盟。社会力量或群众个体要与集团性的腐败窝案作较量,在力量上有着很大的悬殊。三是跨国案增多。现在随着信息的发达和交通的便捷,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案件不断增加,社会力量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不易掌握案情。

  (4)没有出台专门的社会参与反腐败监督条例。当前,反腐败有三驾马车,分别是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前两者都有了专门的监督条例,分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唯独社会参与反腐败没有相应的专项制度和法令,使反腐败社会参与无专门法可依,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反腐败的社会参与不能形成有机的科学的体系。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反腐败社会参与机制构建的条件基本成熟,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扬长避短,构建反腐败社会参与有效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 考 文 献
  
  [1]毛泽东选集: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黄炎培。 八十年来[M]. 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3]***。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3 -01 -22.
  [4]吴丕,袁刚,孙广厦。 政治监督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吉尔贝·希纳尔。 杰斐逊评传[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6]屈学武。 论反腐败与社会参与[A]. 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论文集[C]. 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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