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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瑕疵”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9 共4594字

  “偏差”比较型误导:就是不告诉你他用来比较的“样本”就直接宣传的典型情况。很多价格欺诈就是存在于这种状况之中,什么“一折甩货”“跳楼价”及“赔的吐血”等,不少企业就是提前先涨价然后“打五折”变回原来的价格,或者是用三五年前的价格比较说现在已经是一折价格了。其他的还有什么“本产品含量高(低)10%”“质量更高”和“全国(全世界)最好的之一”等,莫不如此。

  对于这么多的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在工作中如何来进行分辨,如何进行具体的界定是否有危害呢。

  这里就从消费者角度、监管角度等几个方面对于种种误导进行分析,以确认什么样的误导需要进行监管,什么样的误导是需要厂家自我改正。

  首先从“是否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包括潜在的健康危害,如果有那就不属于瑕疵范围。

  例如应该标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营养标签,此种情况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害,例如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等需要通过营养标签的糖含量和钠的含量来辨别该产品是否可以食用。

  其次是“是否让消费者误解了该产品的特性”,如果让消费者误解了原应有的产品属性则不属于瑕疵范围,包括产品的质量、价格、净含量、成分和原料、用途、产地、保质期等。例如,有些企业故意在标签上打上“特级”“优级”等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没有的等级,这种就是故意让消费者误解产品的质量特性。

  再次是“是否让消费者或监管人员无法确认原文部分的意思”,包括字符、文字、图案等。例如食品添加剂“D- 异抗坏血酸钠”,有的企业用缩写的俗称“异 VC 钠”或“VC 钠”,这种会给消费者的认知带来困惑,如果是企业不小心打成了“D- 异抗坏血酸纳”则消费者或者监管人员仍然可以辨认是属于打错了字,并没有影响确认是哪种食品添加剂,故可以认为是瑕疵。

  简单的可以总结为三点:一是不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危害(包括潜在的健康危害);二是不会让消费者误解产品的本有特性;三是不会让消费者和监管人员无法确认该部分图文的应有原意。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些鉴别方式,来确定自家产品的包装上面是否有涉嫌违规的图文。

  最后,不影响食品安全但可能会引起消费者误导的情况,算不算瑕疵呢。新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是“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才是由当地食药监局责令改正,只有“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同时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瑕疵的定性。

  在其他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中也存在一定的瑕疵,例如在反不当竞争法中第九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3 结语。

  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准的标准覆盖范围仅仅集中在食品包装标签指示管理层面,不包括食品广告用户等其他领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不同职能分工存在紧密的关系。例如所有广告用户的规范都移交给国家广电总局审核负责、监督。而美国食品广告的用户规范则是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包装标签用语的规范性则是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负责。我国之所以用语规范不够全面,主要是因为数量、质量、来源、组成,除了营养功能之外的其他健康功能米有规定。所以,在今后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规定中,要能对其进行强制性指示,这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要能够从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现状出发,食本质要求要能够建立在食品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对标签标示加以规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还要能够根据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存在的不全面、不严格,并将其作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标准,促进行业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更好地为我国食品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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