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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1 共2062字

  引言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处在政府与事业单位及公民等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起沟通、联结{乍用,承担特定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务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崛起,社会中介组织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使政府摆脱了大量的微观事务,同时也满足了市民日常的生活需要,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无论从发展的数量和发展的速度来看,都大幅度增加,发展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沽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十个领域我国社会团体的绝对数量已经相当庞大,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民间组织的管理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目前每年以10%-15%的速度在发展同时遍布各个领域,其中,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和涉农社团约占团体总数的70%.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大体包括以下几类:用来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竟争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沽机构等在当前权力制衡化、分权化的公共管理模式中,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再那么单一,社会管理的模式更加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形下,行政管理更加往重社会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民主化管理,然而,社会中介组织在这些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功能与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例,是处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英国政府想要通过这两个法律来推动和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减轻历史遗留下来的如资本原始积累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以此来安抚人心及控制权力我国宪法作为各种法律的“母法”是我国一部根本大法,在第35条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不足

  1.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门类繁多,复杂多样,体系不够完备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数量庞大使得很难进行全面的管理,形式多样使得进行系统的管理难以进行2.中介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社会影啊力不够深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数量、业务水平、规范程度等各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表现在组织的数量不适应市场的要求和组织功能单一、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组织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车交差3.对中介组织的监管不力,出现新兴腐败主体因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两面性”很轻易致使腐败现象的产生它对政府代表着企业,而对于民间又代表政府很轻易在大众与市场之间构成不正当交易的渠道跟着大量行政寻租与贸易行贿等现象的出现,社会中介组织成为主要的介人之手,导致了大量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

  1.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求同存异对营利性中介构造按照其市场化的特点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履行对其监管的职责,进一步提升市场准人门坎,增强对组织相关信息的核对,限定不具备条件或者条件不全的机构进人市场,增强违规违法的查处力度,加大惩办力度,增添违规的监管渠道与途径对非营利的中介应当进行社团管理机制的监管和协办,增强信息发布轨制,对杰出的中介举行按期的公开发布与表彰,对违章的中介举行曝光,促使行业的自律成长
  
  2.全面协调发展,健全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设立全面具体的中介组织法律、法规是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理应鉴戒国际惯例,连系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慢慢拟定体系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将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纳人法制化轨道,转变当前的紊乱场合徘场,使得社会中介组织展开各项营业经营活动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一方面,根据社会的成长状态拟定社会中介构造的相关律例明确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命、功能和资历认证的法令法式另一方面,对中介组织的职责范例和行业法则举行法律上的界定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运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办理,增进中介组织及其职员依照有关法令和规章的诉求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罚
  
  3.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切实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在我国,正面临着培养社会中介组织使之发展强大的任务,从而使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承担起一个当代工商社会所付与的任务而我国现阶段与社会中介组织干系存在大量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制约着社会中介组织阐扬其应有的价值,这就迫切需要鉴戒西方发达国家处置和应对社会中介组织干系的成功经验,采纳对策,架构一个比较灵活的市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干系必须明确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决策、规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
  
  4.明确监督主体,加强监督力度当前社会中介组织的办理体制重视市场准人,常常轻忽了后期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后的主体尚未明确,致使部门中介组织发生不当的运营行为据此,应尽快成立社会中介组织的羁系体系体例,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责、职员、处事流程明确规定建立较高要求的退出机制,经由公然的体例对其日常的运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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