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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的法社会学原因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7066字
摘要

  暴力拆迁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侵犯公民住宅权利的行为。政府从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出发,对土地实行征收补偿,土地的征收意味着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房屋等也将面临拆除。由于拆迁利益主体多元化,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合意,暴力拆迁时常发生。笔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分析政府、公民、媒体等社会力量在面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出发点和心理预期,提出解决“暴力拆迁”问题的对策。

  一、“拆迁”周边概念

  房屋拆迁是指依法获得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工作规程和规划设计要求,对其依法所取得或者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等可从事建设开发区域内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拆除、迁移,并对被拆迁人予以重新安置和一定补偿的行为[1].

  房屋拆迁是近乎口语化的表达,从学术规范的角度上来说应当叫做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对公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补偿条例》) 第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知,房屋征收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征收的土地权属应当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范畴主要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等。

  上述权属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范围。根据《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该《补偿条例》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而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既执行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又对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有监守自盗之嫌。由于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监督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自我监督会造成“难监”“弱监”“漏监”的不利后果[3],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利于拆迁问题解决的。

  二、强制拆迁与暴力拆迁的辨析

  ( 一) 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拆迁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取得拆迁资格,并告知被拆迁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权利救济期满后被拆迁人无理由拒绝拆迁而被有关机关做出的强制性拆迁行为。强调拆迁本质上是拆迁人对房产权、所有权的合法处分,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对等。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拆迁主体适格。拆迁主体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第二,拆迁程序和手续合法有效。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委托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告知被拆迁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权利救济途径。第三,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强制拆迁行为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是公权力基于相对人放弃权利救济后取得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并不能与暴力拆迁相提并论。

  ( 二) 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通常是指在没有取得合法拆迁程序的情况下,不适格的拆迁主体通过暴力手段强行拆除建筑物的行为。暴力拆迁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示威抗议、上访投诉、自杀自焚、暴力对抗等恶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比起正常拆迁或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是一种侵权行为。暴力拆迁之所以是违法的,可以有两方面的理解,一是拆迁主体和事由不合法,二是拆迁过程是暴力违法的。

  所谓拆迁主体和事由不合法,是指征收补偿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从而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它包括: 此房屋征收不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 不是以满足公共利益为条件的; 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应的审批手续; 未制订完善的拆迁补偿办法并公示及未告知被拆迁人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等,即拆迁主体非法、拆迁事由没有合法性依据。

  所谓拆迁过程的暴力,是基于合法取得征收补偿条件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在拆迁过程中有使用暴力手段或拆迁不当致伤致死的拆迁行为。拆迁过程使用的暴力一般表现为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或将被拆迁人强制带离被拆迁房屋,或实施暴力拆卸建筑物的行为。如 2014 年 8 月 12 日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发生的一起暴力拆迁事件,一对夫妇在睡梦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门掳走,四层小楼在夜间被拆成废墟[4].暴力拆迁不仅仅在于对私权的侵犯,更是以诸多极端事件为代价收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暴力拆迁的法社会学原因探究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学科[5].就其本质而言,法社会学是“法律中的社会学运动”,离开了社会学,法社会学就无从谈起[6].马克思主义的法社会学,即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与社会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学中的社会学问题。法社会学既是一门学科,也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美国法学家、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罗斯科·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力量而实现社会控制。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7].通过平衡存在于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以最小的代价来保证最大的需求实现。对于暴力拆迁这一社会问题,我们应当运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去实现社会主体利益的均衡,从而实现社会问题的规范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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