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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及其优缺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7 共7822字
论文摘要

  201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7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并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不难想象,养老问题将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其中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将尤为突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社会养老保险区别于传统的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养老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因此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国家必须要为农村社会的老年人口提供某种基本养老保障。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深深地打上了明显的本国烙印。总的来说,按照其覆盖的范围、保障水平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方式,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呈现为四种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养老模式

  社会保险型的养老模式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的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是当今世界上农民社会化养老的主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通常被看作是城镇制度的延伸,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型的养老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设立专门关于针对农村人口的养老制度;二是把城市原有的养老制度延伸到农村。
  社会保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突出地体现为“个人自助”原则,它坚持“援助自助者”原则,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即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事情,个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和实际情况缴纳一定的费用,为自己的养老负责。虽然社会保险型的养老模式强调农民个人的首要义务,政府则通常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和支持。政府根据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年限进行补贴,普遍地实行现收现付与积累制相结合。

  (二)社会福利型养老模式

  社会福利型的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普惠式的制度模式,它并不以居民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作为指定养老保障制度的标准,而是按照“普遍性”原则和统一标准进行缴费并且按照统一的标准给付,养老费的支出主要由国家统一解决。
  总体而言,由于福利型养老模式的普遍性特征,它特别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它客观上属于政府负责型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模式之下,国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常与是否参与社会劳动和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脱钩,它通常只强调是否属于本国国民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种普遍型的社会福利,只要是本国国民,达到了退休年龄,都可以领取一定的养老保险,而没有其他方面的限制。
  全民福利保险型的养老模式通常为发达国家所采用,其理论基础是“福利国家”思维下的全民保障,即主要通过累进税制和高税收,建立政府负责的全民共享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保障项目设置涵盖了每个社会成员,福利开支主要由政府承担。该模式是“福利国家”借助于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养老金来源上,主要来自国家税收,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的办法,没有积累,国家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总的来说,这种类型的养老模式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第一,具有普遍性特点,即以国家为直接的责任主体,向全体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第二,体现了公平性特征,即这种养老模式是按照统一标准缴费、统一标准给付的;第三,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即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

  (三)个人储蓄型养老模式

  个人储蓄型也被称作强制储蓄型养老模式,它是对社会保险型和社会福利型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养老模式建立在农民个人和家庭自愿的基础之上,将农民的一部分现期收入进行储蓄或者购买人寿保险,并建立了农民的个人公积金账号,国家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在参保人员退休或者特殊需要时,参保农民可以从其个人账号中支取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以应付不时之需。
  目前,采用个人储蓄型养老模式的国家并不多,它主要在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新加坡和智利等国家。这种模式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障;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在这种养老模式之下,农民可自愿参加,按照每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参保者可参照相关规定自由选择投资,同时,政府承担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个人储蓄型的养老模式,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小,主要是对养老金进行管理以及提供政策优惠。
  总的来说,个人储蓄型的养老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或只有雇员缴费。根据国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及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资助,所缴资金存入雇员账户之下。第二,权利与义务高度对称。由雇主与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资金完全用于雇员养老、医疗、住房等开支,且开支与其前所交金额多少有关。第三,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较少。除非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险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政府才支付最低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第四,保障水平基本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第五,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公营和私营两种模式。

  (四)社会救助型养老模式

  由于缺少足够的努力以及个人能力的不足,社会上往往会存在着一些贫困农村人口,他们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了保障这些农民晚年基本的生活保障,政府往往主动介入其中,为这些贫困人口提供无偿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的生活水准,这种养老模式就是社会救助型的养老模式。可以说,社会救助是老年农民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上的最后一张“安全网”。
  社会救助型的养老模式主要出现于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中巴西的农村养老模式突出地体现了其社会救助的特征。巴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始终坚持不缴费原则,对农村的贫困人口予以救助,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这也是巴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但是农民享受的养老金费用并不高,这在一国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在最大范围内有效地提升了养老金的覆盖率。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为农村最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如无足够收入)无偿救助的模式。资金来源于政府,待遇水平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标准、日均消费水平,顾及政府财力,或有参差。社会救助型的养老模式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具有强烈的道德情怀。

  二、农村养老模式的优缺点评析

  社会保险型的养老制度模式强调养老资金的筹集方式的多元化,它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社会缴费等共同组成,实现了资金筹集的多元化,有利于对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也就是说,被保人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供款的多寡。但是不足之处就在于要求政府有较高的资源汲取能力和较高的税收相支撑。
  全民福利保险型的养老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易于操作,并且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同时由于这种税收往往实行的是一种累进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社会财富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现象,从而实现对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固有的缺陷,为了维持这种全方位的福利支出,它必然需要较高的税收来支撑,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增大。与此同时,这种高税收也间接地提高了劳动力的成本,削弱了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这种模式过分强调对公平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甚至会培养一些“懒人”,使一部分民众产生过分依赖国家和政府的思想,从而降低了对个人的激励作用。目前,北欧的一些福利国家由于受到经济滑坡和财政危机的影响,这种全民福利保险型的养老模式在遭受巨大压力的同时,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个人储蓄型的养老模式体现了自我保障和自我管理的原则,它有利于发挥参保农民的自我保障功能。由于政府给予个人储蓄型的养老模式进行鼓励和提供某些政策优惠,参保农民存入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其回报率往往高于银行利息,因此这种养老模式也具有较高的效率,它真正地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也能够保障参保农民晚年的基本生活。同时,个人储蓄型的养老模式也有内在的缺陷,它十分注重对效率的追求,但是这种效率的实现恰恰是以社会不公平为代价的,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由于缺乏互济性,不利于风险的扩散,从而并不是值得所有国家效仿的制度安排。
  社会救助型的养老模式的优点就是针对性较强,主要针对农村中最贫困的老年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能够确保农村中最贫困老年人有尊严地活着。但是,社会救助型的养老模式并不利于培养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竞争意识,并且惠及的对象极其有限,因此只能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三、农村养老模式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不同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和国情相适应

  一般地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和他们的国情相适应的。我们应该学习上述国家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但是绝不能照搬其模式,这同样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首先,上述典型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民的身份同中国的农民不具有可比性。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一般都拥有数量颇丰的土地,且其农业生产的规模大、效益高,而我国的农民则从事着细小化、碎片化和精细化的农业生产。
  其次,农民的绝对数量也是不同的。相对于这些模式的典型国家,我国农民的绝对数量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也要比上述国家大得多。这些国家农村人口在本国的比重相对较低,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智利的农村人口比例为11%,丹麦有13%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巴西有13.8%的农村人口,日本有29%的农业人口,而中国在2010年农村人口已经达到67414万人,农村人口的比例则高达50.32%,见表1所列。
  中国与部分国家农业人口比较表
  由此可知,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人口的数量以及比重等各个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都有着独特的国情。因此我们绝不能照搬上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在借鉴他们农村社会养老经验的基础之上,开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模式。

  (二)循序渐进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国家应该公平地向社会成员提供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但是从上述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的城乡养老制度的建立并非同步,而是经历了一个从工业延伸到农业,从城市延伸到乡村的漫长过程,存在很长的时间差,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逐步得到解决的。
  巴西早在1926年就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但是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直到1971年,巴西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才首次把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城市工人扩展到农村的普通居民,时差为45年;智利于1924年就已经为城镇职工建立了基本的养老保险,而直到1980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最终建立,时差为84年;丹麦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891年,而直到1977年才开始把广大农村居民涵盖在内,间隔时间高达86年,见表2所列。
  部分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表
  由上可知,世界上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经历一个从城市到农村的过渡过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滞后于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性和不均衡性特点决定的。城市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差,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初经常有选择性地忽略农民,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以及对农民权利的忽视为代价的,但是这种差别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它是与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农民开始真正地享受到国民待遇,农民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正逐步地得以解决。
  受限于各国的财政压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地解决城市居民和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并不现实。特别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基础落后、疆域辽阔的国家来说,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民众的参保意愿和动力都有着较大的差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更不能整齐划一,必须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推进的基本原则。

  (三)注重法律规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政府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中的关键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宗旨、养老金的筹集、管理与给付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养老保险的随意性。
  世界主要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表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必须要有法律作为先行指导。如日本政府就非常重视立法,通过法律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规范。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对国民年金的对象、年金给付种类、给付金额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具体地说,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建立养老金制度有以下好处:法律不仅规定了受保人的权利,也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障机构的义务,即社会保障有义务向受保人介绍保费的筹集和缴纳、待遇给付的标准和条件以及其他的一些咨询等,还应该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法律也对受保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并且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救济手段。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缺乏专门的法律,尤其是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追究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就导致了制度实施的过程经常会出现各种主观性和随意性,大大地降低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直到2010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才正式通过,但是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法律,我国应该尽快地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方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社会养老的保险方式等,从而保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基金运作的科学性和基金增值的安全性,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有法可依,实现规范操作,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政府在农村养老制度中给予财政支持

  虽然日本等社会保险型的农村养老模式与丹麦等社会福利型模式不同,属于自保型养老制度,强调农民养老保险的自助原则,政府仍然予以相当比例的补贴和政策优惠。一些社会福利型模式的国家诸如丹麦以及社会救助型养老模式的国家都坚持不缴费原则,养老费用由政府无偿提供,体现了政府的财政责任。总之,主要的养老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强调政府的责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
  政府往往在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不仅体现为政府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农村养老金的筹集、管理和给付,它还主要体现为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补助和财力支持,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据统计,德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达到了70%,是农业部全部预算的2/3;法国农村养老保险金一直是法国政府整个农村社会保险预算的大头,超过60%;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超过43%,且在逐步增长。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型的养老模式,强调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事,但是日本政府依然会给予农民国家财政补贴,且其补贴的份额占保险费用的份额也比较大政府对农村养老制度经常予以财政支持,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实现农业政策目标,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要求从土地上分离出部分农民,作为一项激励措施,国家必然要拿出一定的财力作为支持;另外,由于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价格弹性较小,按照国际贸易规则不好对农民直接进行补贴,只好从另一侧面来提高农民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随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政府已经具备对农民的养老保险予以足够大的补助,以保障农民晚年的基本生活。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对农民养老的补助和支持远远不够。在很多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的财政投入在很大程度上都以社会救济金和最低生活补助的形式发放,而在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不足。因此,政府应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的财力支持。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夯下坚实的基础。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商业人寿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都是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因此世界各国在探索养老保险模式时,既注重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作用,又开始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多方位、多层次地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总的来说,这些国家既重视农村地区的基础养老保险,强调政府的财政责任,以实现公平性。同时也重视市场竞争机制,把养老保险推向市场,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以体现效率性。这种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实现“公”与“私”的结合,在保障基本的社会公平的同时,提高养老金的利用效率。
  不同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既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同时也有自愿性和可选性的特点。在日本,农民除了可以加入全民保险的“国民养老金”以外,还可选择性地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养老金基金”等形式,前者是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后者则是满足条件者自愿参加的,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同时,即使是在社会福利型养老模式也开始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其效率。如丹麦政府就于1989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引进私人机构,发挥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合力作用,由政府独家推动的单轨二层次运行的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向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推动的双轨四层次保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
  相对于许多国家而言,我国疆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更大。由于我国的农村地区千差万别,东部地区的农村和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险意识各不相同,同时,我国的农村群体也复杂多样,既有留地农民也有被征地农民,还存在依然保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却从事着非农业生产的农民,因此面对着这种复杂情况,很难在短期内设计出一种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该借鉴主要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让农民能够有自由选择的空间,从而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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