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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金过程中的问题、成因和解决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19 共3238字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离退休人员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管理。离退休人员依托社区管理,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退休金实现了统一的社会化发放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养老金的发放。但与此同时,养老金的冒领现象也逐步显现出来,并且呈上升趋势,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社会保险基金流失,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认证已尤为迫切,通过生存认证,可实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有效地杜绝养老金的冒领。

  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后至身故前应按月领取的生活费。自从我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养老金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月发放,保障了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这种发放模式极大地方便了离退休人员,但同时也产生了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由于社会保险机构很难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无法及时注销养老金账户并停止发放养老金,其遗属或子女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没有及时上报,产生了继续利用养老金存折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每年的离退休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离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管理难度明显增大,每年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数额触目惊心,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冒领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及时认证很有必要。

  1冒领养老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离退休人员家属的自觉性差,法律意识淡薄,养老金的冒领方式也呈多样化趋势,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想方设法把本不应该继续享受的养老金据为己有。总结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1 瞒报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

  部分离退休人员家属或子女,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故意不及时上报停发养老金,而是蓄意隐瞒,尤其是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无法掌握其当前的生存状况,进而无法及时停发其养老金,使离退休家属或子女继续在银行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金的冒领现象,少则几个月,多则好几年,有的甚至冒领总数达几十万,数目惊人。

  1.2 通过“死而复生”办理退休

  这种现象一般为单位所为,在临近退休死亡的人员身上做文章,单位为死人办退休。有的单位在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死亡后,故意不上报,并通过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死亡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后,为其办理退休有关手续,达到非法领取养老金的目的。

  1.3 变更死亡日期

  目前,鉴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合法有效证据一般为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或火葬场出具的火葬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或子女为达到冒领养老金的目的,通过请托关系,把上述证明中反映的死亡时间随意变更推迟,未按实际时间上报,进而达到多领养老金的目的。

  1.4 重复领取养老金

  目前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养老金不允许重复领取,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有不同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的职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与原单位仍保留人事关系,与此同时,在新单位又找了一份工作,并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缴纳养老金,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实现全国统筹,当此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在两地同时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金的重复领取。

  2产生养老金冒领的主要原因

  2.1 单位、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离退休人员家属或子女之所以能冒领养老金主要是因为所在单位、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由于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退休后居住比较分散,有的甚至居住在边远地区,交通不畅,信息闭塞,甚至有的没有联系方式,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和社保机构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离退休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根本无法掌握其生存状况。

  2.2 法律意识淡薄

  单位经办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家属或子女对冒领养老金现象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误认为冒领养老金无人知晓,反正是国家的钱。对社会保险法缺乏了解,根本不知道是一种违法行为。

  2.3 社会责任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责任机制还不够完善,每年冒领养老金的数额惊人,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的跟踪,仅依靠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政府没有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准确地掌握其生存状况。

  3解决养老金冒领的主要办法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养老金之所以遭到冒领,主要是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掌握不及时、准确,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生存认证过程中,可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3.1 通过采集指纹认证

  社会保险机构要在本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地区建立指纹识别系统,采集发放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的指纹,新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同时进行指纹采集,以前办理退休的职工分地区设定采集地点,每年按规定时间进行指纹采集,预期未完成指纹采集或无法联系的,可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发的补发。

  3.2 通过注销信息认证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公安部门需要注销户口,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进行火化的火葬场提供火葬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医院和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信息,作为确认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事实依据。

  3.3 通过依托协查认证

  对于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来说,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省时省力的认证办法,对于在异地居住需认证的人员,可通过依托居住地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后传递需认证人员的认证结果,实现由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以便及时确认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

  3.4 通过走访慰问认证

  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依托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派人进行走访,为不给离退休人员造成负面影响,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可采取走访、慰问的形式认证,从侧面确认其生存状况。

  3.5 通过互联网认证

  目前的互联网已经相当发达,对于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认证,由专业的认证人员进行身份的比对并进行有关情况的问询和核实,这种方法方便快捷,对于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家中或就近有互联网的地点进行认证,为参加认证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3.6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政府应加大投入,构建现代网络公共信息系统,将医院的死亡信息、公安的户口注销信息和火葬场的火葬信息通过公共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共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及时核实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更加准确地掌握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信息。

  3.7 充分发挥监督、教育作用

  由于离退休人员家属年龄较大,对目前的形势和有关政策了解甚少,有的甚至不知道新的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机构要加大宣传和监督的力度,让离退休人员家属或子女明确知晓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离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当离退休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应积极主动与所在单位、社区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说明真实情况,如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上报的,要将已经冒领的养老金如数及时返还,做一个守法公民。

  3.8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生存认证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存认证的宣传工作,目前我国的宣传媒体很多,可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依托所在单位、银行、车站和街道办事处张贴公告进行告知,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争取得到离退休人员和家属的支持和理解。

  3.9 建立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

  杜绝养老金冒领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要动员全社会参与,积极检举和揭发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各级政府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揭发冒领养老金有功人员为其保密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提高全社会检举揭发冒领养老金的积极性,使养老金冒领者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黄海骥.关于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3,(12).
  [2]纪贺初.冒领问题该如何解决[J].社会保障制度,2003,(5)。
  [3]崔力夫.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J].劳动保障世界,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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