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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11167字
  第三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分析
  
  我国所实行的养老保险体系比较复杂,根据参保人的工作单位、城乡地区等一些因素划分,设立不一样的国家养老待遇标准。在 2014 年 10 月之前,我国“双轨制”并轨之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和居民、农村四套各自独立不同且并存的制度格局,表现出“城乡二元、地区分割、双轨制、碎片化”等状态的呈现。为了打破制度体系的零散状态,国家颁布规定自 2014 年10 月起进行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此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双轨制”的并轨和消除,使存在二十多年双轨制得以解决,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改善过程公平性上得到提升,我国在实现社会公平的道路上踏出至关重要的一大步。
  
  3.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2014 年 1 月之前,也就是在“双轨制”并轨之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四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制度零散、碎片化严重、标准不统一,其公平性确实较不明显。
  
  3.1.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群体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下四种社会利益群体中的一个,1950 年建国初期,国家颁布《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优待金应一次性发放给退休职工。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关于养老法规。1952 年 4 月份,我国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范围和所发放养老金计算方法。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建立和实施初期起步开始。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立法的开始,是关于国家机关人员退休管理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了国家机关人员退休范围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一次性领取国家机关退休职工养老金方式为按月领取养老金方式,并且明确了国家机关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工龄的时间年限确定。随后国务院又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办法》,明确了退休职工的一些退休相关事项。1956 年《关于处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文件重新明确了职工的退休年龄、养老金缴费年限等计算方法。1958 年,国家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企业退休职工相关的退休办法的全部统一起来。并且将机关干部、普通员工、军官等都纳入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之内,然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需要缴纳的养老金完全是由我国政府承担,由国家财政支出,个人无需缴纳和承担任何养老费用,养老待遇标准,根据职工的从业年限划分。
  
  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养老保险制立处于停止不前甚至发生倒退的状态。十年文革之后,国家将企业退休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工养老标准分开管理,并且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规定,对退休人员的级别做了不同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工龄等问题做了重新的规定。文革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改革,与文革前模式一样,规定了退休职工所缴纳的费用无需个人承担,完全由政府财政支出。
  
  2006 年,国家颁布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对国家公务员、未参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工龄的计算方法进行规定,规定了上述四种机关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标准,其养老金费用的支出依旧是完全的国家的财政支出,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2008 年,国家对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改革办法召开会议,大会通过以浙江、广东、重庆、山西、上海 5 个省为此次改革的试点城市。
  
  五个试点省份全面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新型模式,个人和员工单位双方一起承担并支付所需要缴纳的费用,并且明确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各自所需要缴纳的标准,即个人应缴纳比例为 8%,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 20%.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与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所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两套养老保险制度,两套制度的缴纳费用和养老待遇标准完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未参加改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工作年限即可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缴纳完全是国家统一支出管理,职工个人不用承担任何养老金的费用,职工养老待遇标准的划分依据退休职工所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多少3.1.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建立共大致划分四个时期,第一时期是国家和单位保险时期,1951 年国家制定“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详细划分我国劳动保险所应覆盖范围,参加保险条件,以及所享受到的保险待遇水平。政务院又在 1953 年颁布《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扩大和提升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1958 年国家制定《关于工人、职工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合理的调整并扩大我国城镇职工退休标准,提升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养老待遇水平。
  
  第二时期是企业保险时期,1969 年国务院颁布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中一律停止对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提取,企业的退职员工养老金以及其他劳保费用的支出,全部列在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该文件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颁布实施,将劳动保险的社会统筹模式转变成企业保险模式,从而降低劳动保险作用效果。第三时期为文革十年过后的“恢复时期”,1978 年国家为了恢复因文革十年而停滞的劳动保险制度,给职工一个构建安全养老环境,国家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确定劳动保险制度所覆盖范围,明确了公民个人所参加劳动保险标准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标准。分开实施工人与干部的退休办法。第四时期是制度发展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确立和实施,我国社会和经济得到快速进步发展,我国形成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其中包含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保险、公民个人储蓄三种制度,将养老保险所要缴纳的费用承担范围把用人单位和政府二者缴纳扩大到用人单位、政府、公民个人一起承担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方式为部分累计制。1995 年,国家确定了养老模式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养老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个人和单位二者共同支付,同时规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改革目标以及改革原则。1997 年,国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把公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放入当地政府的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贯彻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生活原则,还明确规定了个人和企业所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以及个人账户的所缴纳的比例和规模大小,参保人所享受到待遇水平等等,国家还详细规定我国养老金计算和发放方法。2005 年,国家制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相应程度调整参保人个人账户的规模,由个人缴纳比例 11%降到个人缴纳比例 8%,个人缴费 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规定了老人、中人、新人三种人群的养老金的计发方式。2009 年,国家明确了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进行转移,个人账户的转移同时,单位缴纳的部分费用也要随之转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为各地缴费年限的总和,其保证了城镇中流动就业者养老保险权益。
  
  在几十年的发展和探索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度也在历史的检验中完善进步,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才最终形成并且沿用至今。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覆盖范围为城镇中的企业员工、居民个人以及一些工作不稳定的城市打工者;二是城镇职工养老金构成主要包括参保者个人账户基金和国家基本养老基金两部分3.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阶段老农保阶段,1986 年国务院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该计划的实施表明着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路上迈出了第一步。
  
  第二年,民政部提交《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主要汇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机制和开展思路和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些其他相关要求,成为了最初指导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法律规定。1991 年,国家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确立工作主要负责机构,明确指明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并积极开展工作。1992 年,国家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详细规定其所覆盖范围,参保的对象、农村居民养老基金的筹资方式等相关内容,标志着我国“老农保”框架最初构建和形成。1995 年,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得建立展开,国家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重新确立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负责机构组成,保证其工作顺利的开展。1998 年,我国颁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又进一步划分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原来主要负责工作的机构纳入到国家刚刚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机构范围内。1999 年,国家颁布《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各级政府逐步整顿和完善已经开展的工作,但是由于各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的方向和意见不统一,导致工作的停滞不前,使得“老农保”逐渐进入衰落的状态。
  
  第二阶段简称为“新农保”阶段,2006 年国家颁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应该与农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相一致的,并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为了保证新农保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选定八个地区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的试点工作,如云南的南华,山东牡丹等地区。2008 年,国家为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的筹资方式为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国家补贴三方共同承担支付方式。2009 年,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确立,国家规定从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将全国覆盖范围内的 10%的县地区作为本次主要试点区域,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到 2020 年之前,达到我国“新农保”的全国范围内全面覆盖目标。
  
  新农保规定范围下没有参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并且年龄达到 16 周岁农民,其基金的筹集方式为由农民个人、国家和农村集体补贴三者相结合。农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即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和国家基本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基本养老金发放规定为农村居民每人 55 元每月,农村居民所在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本地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相应调整国家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所有储蓄金额除以 139,即为农村居民个人账户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水平。
  
  3.1.4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1 年,国家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知道意见》,这是自我国“新农保”颁布并成功展开工作之后,该意见的颁布我国关于促进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发展及制度覆盖范围所做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制度改革。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两个区域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有着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设计和开展的,其养老金的缴纳方法都是以居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支付,坚持个人为主,政府为辅,全面范围内实施国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新型养老模式,到2012年达到城镇居民全覆盖养。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 和 1000 十种不同标准,参保所在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水平进行增设缴费的标准,居民可以自由选择所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我国根据国家的国情和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变化不断调整缴费标准。国家根据达到国家规定年龄并符合领取国家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支出全额养老金,国家的财政对于我国那些经济发展较慢的贫困区域应全额支付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政府补助,对于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则应给予国家规定的 50%补助。而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例如残疾人等弱势社会群体,当地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者缴纳全部的养老费用。我国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养老金发放金额水平为每月 55 元,各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与本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可以相应对我国基本养老金的发放金额的多少进行一定的调整。以上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与居民、农村四个独立且不相同制度的建立设计和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的进行整理分析,指出了四种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同点。正是由于上述四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才导致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碎片化、城乡二元、双轨制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公平性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虽然四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根本目的都是为社会群众提供一个可靠稳定安全的老年生活,其四种制度设计和建立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然而四种制度在缴费和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差异,造成制度公平性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其原因:一是因地区不同、户籍制度不同,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同,农村从“老农保”到 2009 年“新农保”实行,农村居民实行的是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所享受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二元,地区分割局面出现,城镇与农村居民所享受待遇水平标准也是不的同,所缴纳养老费用档次不统一,这就是所谓养老保险制度中“城乡二元”不公平性现象,因户籍、区域差异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表现为因户籍的不同所享受的国家福利政策的不同。二是因参保人员的工作性质的不同,所参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所执行的制度也是不同的,在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费用是由政府财政统一拨款,个人无需缴费,就可以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待遇标准,企业员工个人和企业单位共同支付费用,员工个人则按照 8%的比例缴费。因参保人工作单位性质的不同,享受到国家福利待遇标准不同,是社会不公平的一种体现。三是因进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最早进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覆盖范围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被纳入到覆盖范围之内,再次是 2009 年国家将农村居民纳入到覆盖范围之内,最后是 2011 年城镇居民被纳入到覆盖范围之内。通过对四种社会群体被纳入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时间跨度上分析研究,这本身就是不公平性一种体现,这种不公平体现为时间先后顺序的不公平。
  
  3.1.5 并轨后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2015 年 1 月份,国家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由政府完全负担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办法进行改革,规定从 2014年 10 月份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模式改为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共同承担的新型养老模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存在近 20 年的双轨制的结束。双轨制的成功并轨,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职工个人也需要缴纳 8%比例的费用。此次改革成功,标志是我国在构建制度的统一,实现社会公平的道路上踏出重要的一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计发原则不再按照级别进行划分,而是多缴多得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基层工作人员,由于个人所缴纳的费用年限时间比较长,所以职工退休后所享受到养老待遇水平可能高于上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划分为三种群体,即工作中的老人,新人,还有就是比较复杂的中人。老人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就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原待遇保持不变;新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才参加工作人员,其与企业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几乎一样的养老模式;中人是三个群体中最复杂,是那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之前进入单位,退休年龄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之后职工,实施逐步过渡政策,计发国家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缴纳养老1新老模式对比,如果新模式待遇水平低于老模式的待遇水平,则按照老模式计发标准进行补齐,反之,新模式待遇水平高于老模式待遇水平,对于多出来那一部分金额,要有所限制,以确保中人改革前的养老待遇标准不会出现减少现象。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施,标志着存在二十多年的双轨制问题得到解决和消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其公平性得到一定提升,彻底消除因不同的工作单位性质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使得企业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员享受几乎一样待遇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立公平统一养老政策。但是,因单位性质不同划分而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仅仅只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在建立和改革发展产生的诸多不公平现象中一小部分而已,双轨制的消除并不能代表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完善仍然需要不断努力探索,我国现存依然存在多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并且较多,其中因户籍、地区不同,我国城乡二元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进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时间先后顺序的不公平,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去弥补养老保险制度时间上的不公平,也是实现其结果公平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
  
  3.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分析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之初至今,我国还没有构建出完善的统一制度,城乡二元、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各地区之间的链接不是很健全,国家根据不同地区、人群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 2015 年 1 月我国“双轨制”成功破冰、并轨,“双轨制”并轨在提升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方面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但是其制度的不公平性现象还是比较明显。
  
  3.2.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二元”分割的分析
  
  由于农民人口数量的比例占据全国人口数量比例的大部分,因此农民形成了我国数量巨大的社会群体。然而我国对于同一地区不同人群实行不同养老政策,即城镇职工与居民两种不同政策,对于农民则实行的又是 2009 年颁布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制度,人群的不同划分,缴纳养老金额不一样,所享受福利水平存在差距。由于城市和农村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在个人生活方面农村远远低于城市。城镇人口主要实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而“新农保”,主要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自愿参保,因此农村的参保率比较低。对于集体补助一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补贴标准做出规定,因此无法很好的贯彻落实。农民作为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阶层,是我国发展的坚定基石和重要力量。
  
  从马克思公平理论分析,农民作为无产阶级,是社会阶层里的低收入者。对城市与农村制定和实施不同的养老政策,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是相违背的,不公平的一种体现,公平也是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生改变,也要跟上历史的发展脚步。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应更加关注农民,做到城乡统一,彻底的解决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衔接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的格局。
  
  3.2.2 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分析
  
  每一项政策和制度的制定,都要以当时社会环境为依据。20 世纪 90 年代,为了顺应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和当时的经济形势,国家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颁布一些必要的政策决定,此政策的改革实施标志着我国“双轨制”产生。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出现,在国家社会特殊的历史环境下所产生的现象。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双轨制”并未消除而一直存在。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发展的 20 多年里,“双轨制”始终是实现社会公平所首要解决实际问题。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取得了一些成就,然而我国“双轨制”并未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反而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与城镇职工两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逐渐扩大,甚至高出 2 到 3 倍之多。双轨制的存在,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双轨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人民对社会公平追求的要求。双轨制不仅有失公平,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负担。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养老费用就可以享受到待遇较高的国家养老保险,“双轨制”存在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通过对马克思公平理论研究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始终是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始终坚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工人阶级作为推动生产力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生产力发展中,为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财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生活需求。然而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水平远远低于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职工,是公平缺失的体现,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2015 年国家颁布规定,自 2014 年 10 月起,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个人也要负担养老金费用,标志我国存在二十多年的“双轨制”并轨与消失。双轨制的破冰和消失 ,顺应了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更说明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在不断努力之中。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公共资源,是国家再分配政策,其目的是就是为了资源再分配时保证社会公平。由于我国农村和城镇实行不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各自缴费标准不统一,因此农村和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标准也不统一,养老待遇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目标就为实现社会公平,不应因为城乡地区不同设立的不同的养老制度,要为我国老年人建立合理公平的养老生活环境。
  
  3.3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黑龙江省以农业为主,其占地面积较大,农业人口较多,是我国农业大省。构建与完善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直是黑龙江省区域发展工作计划中的重中之重。根据黑龙江省本省实际情况,实行省统筹,与国家统筹相呼应,建立起了符合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体系。
  
  3.3.1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20 世纪 50 年代,新中国刚刚成立,我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稳定,1951 年,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劳动保险条例是第一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法规。1951 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颁布保险条例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是劳动保险的主体,企业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作为曾经东北重工业基地组成部分之一,黑龙江省也曾为中国快速发展提供资源的保证,国务院颁布的保险条例为黑龙江省众多工业员工提供了退休养老保障。由于企业全面负担养老金,随着退休职工人口数量急剧增加,企业在养老金费用负担上的压力不断加大。长期实行企业负担费用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龙江省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20 世纪 90 年代初,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作员工养老改革的要求,实施基本养老金费用缴纳是由国家、单位和员工个人三方缴纳承担费用,并且规定个人缴纳工资标准的 3%,大大提高了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能力和水平,减轻了省政府养老的压力,减少了国家财政支出,也扩大了黑龙江省养老金覆盖范围。
  
  1993 年,黑龙江省选定省会哈尔滨为试点城市逐步开展以哈尔滨事业单位工作职工为范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年,哈尔滨市辖区内的各区县相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且进行实施。由于哈尔滨市辖区内的各区县大财务状况不一,各区县缴费标准也不相同。
  
  1995 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要求颁布《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再次重新划分了改革范围,并且成立了省保险机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工作,同时建立市保险负责机构,积极指导黑龙江省区县地区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进行。
  
  2001 年,我国将东北的辽宁省选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地区,到 2004 年,国家又将个人账户建立工作的试点区域扩大到整个东北三省,此次国家个人账户工作试点区域扩大,其目就是为了对我国城镇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两者间有效完善与改革。
  
  2004 年,国家决定将在黑龙江省作为试点区域开展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工作,这次社会保障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可持续、符合本省实际发展情况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同年 7 月 1 日,黑龙江省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个人缴费标准比例从 11%降低到 8%,并全额累计到个人账户,单位所缴纳的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中。黑龙江省政府按照我国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在养老金费用缴纳满 15 年,并且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待遇。
  
  2009 年,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家开展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黑龙江省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的开始。作为国家的“新农保”首批省份工作区域,黑龙江省积极贯彻国家政策号召,努力开展“新农保”的在黑龙省的试点工作。2010 年,黑龙江省“新农保”开展工作的覆盖范围比例达到 31.5%.截止到 2012 年,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新农保”人口数量共有 500多万。
  
  3.3.2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经历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然有着许多问题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和“新农保”养老制度仍有较多方面有待完善。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呈现不公平问题较多,公平性缺失较严重。
  
  例如黑龙江省各区县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制定,往往是根据各区县实际的财政收支状况所制定。黑龙江省各区县事业单位所执行的改革标准是不一样的,各区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大小也差异不同,都是根据各区县实际经济和财政状况制定的。由于黑龙江省各县区事业单位执行养老保险改革标准不统一,产生了同养老保险制度内不同地区所实行的待遇标准不同,这是公平性缺失一种表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黑龙江省各区县经济水平不统一,差距较大,一些县区的事业单位改革覆盖范围只是内部的合同制员工,甚至有些落后地区改革工作依然只是起步阶段,甚至有停滞倒退现象出现。由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区县工作进度不统一,差距较大,省内相同的工作单位性质,却因为职工所处不同区县地区,即使所享受到的是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却依据所处县区的执行不同标准,养老待遇水平也不同。由于地区实际发展情况不同,造成其相同单位性质和养老保险制度内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随着 2009 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发展工作的开展,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工作全面开展,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
  
  黑龙江省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阻碍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黑龙江省的推进。作为我国曾经的东北重工业基地之一,黑龙江省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比较严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受到地区户籍制度限制,导致城乡居民所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现象出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方法不够明确,城乡养老衔接成为构建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问题。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水平比较低,农村养老保险缴纳费用标准低,与城镇标准差距较大,使城乡居民享受到养老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农村社会统筹程度也较低。同时,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比较晚,实施的时间短,且时间先后顺序不一致,产生了享受国家福利政策时间上的差异,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的一种表现。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黑龙江省在建国初期是以重工业为主,主要是以钢铁、煤炭、机械为主,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黑龙江省众多重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不力,导致企业收支失衡,部分企业最终破产,为黑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增加了巨大压力。
  
  由于各区县的养老金改革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的决定,同时由于各地人口数量差距较大,也影响了养老金的发放水平。省内各地区由于人口数量的不同,所面临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也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好的地区,如哈尔滨市,城市规模发展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养老金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养老金待遇比较好。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如鸡西、鹤岗等,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可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其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压力较小,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好。黑龙江省的老牌工业城市,如佳木斯市,城市拥有比较多的老牌企业,老牌工业职工人数也比较多,企业转型失败,使黑龙江省众多老牌企业破产倒闭,大量企业职工退休。地方财政状况比较差,地方支付职工养老金能力比较低,支付压力较大,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水平较低。由于地方经济水平发展不统一,那些曾经为国家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城市如今由于经济水平缓慢,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水平较差,严重影响到了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公平性,是制度公平性缺失现象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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