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商标法论文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成因、危害及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9 共4531字
摘要

  近年来,受各方利益驱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侵害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诉讼秩序,还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一、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现状。

  根据新《商标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作出新的定义: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得到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 一) 认定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明确指出认定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 个案认定是指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 被动保护指主管机关只能根据商标持有人的申请来做出审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

  ( 二) 驰名商标行政司法双轨制认定方式。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二是通过具有审理权的法院在审商标纠纷的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即司法认定方式。

  ( 三) 驰名商标是动态的事实状态。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表明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法官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写于案件事实部分。由于事实状态会随时发生变化,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有针对性、暂时性的,不存在永久有效的驰名商标。

  ( 四)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纠正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过当行为,同时阻止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采取双轨制认定方式,但司法认定更加便捷、高效、且成本低,被企业广泛认为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条捷径,因此引发了许多驰名商标认定的虚假诉讼案件。

  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是各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而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来申请执行,致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和执行的方法,以认定驰名商标来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如原告为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目的伪造虚假案情、被告而提起的诉讼。其特征有:

  ( 一) 表象的合法性。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虚假性是经查处证实后显现,此前不论是其诉讼构造、基本内容或裁判结果都与正常民事诉讼具有表象的一致性,即利用诉讼的“合法外衣”去诱导法院做出错误裁判,掩盖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实质。

  ( 二) 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亲密性。

  虚假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并不存在纠纷,是不法利益的共同体,原、被告之间具有合谋和非对抗性,因此原告所物色的合作对象必须能保证自己“合法稳妥”地实现非法利益获取,所以,最佳人选是亲戚朋友或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

  ( 三) 抗辩过程的弱化性。

  民事诉讼是指一个人通过民事程序和审判以寻求对另一当事人主张权利、制止其非法侵害行为,或从对方获得法定补偿的法律程序。为了双方各自对立目标的实现,民事诉讼一般存在激烈的对抗。而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事先恶意串通,不存在对立的目标,对诉讼结果的期望指向也相同,决定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抗性弱甚至不存在实质对抗,同时造成诉讼结果的唯一性。

  三、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

  ( 一)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成因。

  1、社会诚信缺失: 虚假诉讼成因的社会层面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现实的各种冲击,功利、利己主义的思想日益猖獗,诚信危机正不断向我们靠近,一些失信行为正渐渐被人们所习惯。民事诉讼本身是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方式,但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利用这种合法外衣来取得不法利益,因此虚假诉讼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代社会诚信的缺失。

  2、成本收益的失衡: 虚假诉讼成因的经济层面分析。

  在“经济人”假设中,人决定自己选择的依据是成本一收益分析,即如果做一件事的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就会去做这件事; 如果做一件事的成本大于收益,人们就不会去做。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代,知识产权已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营销策略,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的价值对企业来说有很大吸引力,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随之而来的是驰名商标制度发生异化和虚假诉讼的产生。

  为了给驰名商标权利人更大的权利,我国建立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以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事实上,驰名商标是法律为一切商标所提供的一种可能保护,而不是一种新的特殊商标名称。然而许多企业却把驰名商标看作是象征荣誉和声望的品牌符号,而不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术语,因此为取得消费者信任、迎合其追求品牌的需求,企业企图借助驰名商去赢得差异化竞争优势,与政府沟通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源支持,驰名商标已然从法律中脱离出来,异化为企业实现商业目的、扩展商业利益的筹码。

  不仅如此,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其商品和服务价格便会剧增,商标本身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价值也会十倍百倍的增长,也有地方政府通过给予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大额奖励来取得政绩,在收税方面同时给予优惠的政策,导致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追求趋之若鹜。另外,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虚假诉讼存在着权力寻租的空间,产生了一些司法的腐败问题。2009 年底辽宁多个中级法院因审理驰名商标假案,以抚顺中院为重灾区的几十名律师法官接受调查,在企业、律师、法官三方合作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让一个没有知名度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中谋取大量好处。

  3、法律的规制不足: 虚假诉讼成因的法律层面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的体制和审判方式主要是当事人主义,双方通过在诉讼中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者一方作虚伪自认的方式能够左右法官的判决; 而且,在民事调解过程中,争议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达成,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除此之外,立法上的缺陷也是造成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重要原因。

  从民事程序法的角度而言,尽管《民事诉讼法》已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罚款金额提高,但驰名商标虚假诉讼往往涉案金额更大,有限的经济处罚和 15 日以下的司法拘留仍然不足以震慑诉讼主体; 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而言,法律未明确将虚假诉讼确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缺乏最直接有力的法律规定来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而言,虽然《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可以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却暂时无法找到合适的罪名去对的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

  ( 二)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危害。

  1、影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公正的审判和维护社会正义,才能使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性得到公众的认同,如果司法不被信赖,法律将失去权威。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虚假诉讼中,行为人通过编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法院作出认定商标驰名的判决,使本应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院变成了侵害权利的“帮助者”,则可能导致公民对法院商标认定驰名的权威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危及公民对司法的赞同和对法律的景仰。

  2、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在司法资源仍有限的我国,如果不法行使诉权大量侵占这一公众资源,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权利机会就会被剥夺。因此,不论是就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身,或是其导致的商标驰名错误认定的纠正,都是极大浪费司法资源的一种表现。

  3、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普通民事诉讼基本只涉及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认定驰名商标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同行业竞争和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一些不应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获得认定后,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或享受其服务就需要更多费用,这不仅侵犯消费者的本身利益,也对同行竞争不公平,使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遭到危害,阻碍了我国自主品牌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实施。

  四、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虽然新《商标法》的实施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提供了商标法律基础,但若没有其他法律的配合,仍无法完全解决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 一) 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建设。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规范,共同在现代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主体关系日趋复杂,利益更加多元化,导致各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时常发生“不择手段”和“唯利是图”的极端现象,因此,只有全面建立社会诚信观念,强化公众道德教育,才能从本质上阻止驰名商标认定的虚假诉讼产生。

  ( 二) 完善法律规制,提高违法成本。

  从经济学或财富最大化的视角来看,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改变激励因素。所以,当前我们应采取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即多元化措施以规制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从而减少驰名商标虚假诉讼。

  1、确立虚假诉讼在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制度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即构成侵权,应当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但《侵权责任法》未其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受害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充分寻求权利救济。因此,修订《侵权责任法》时应将虚假诉讼明确定性为侵权,实施过错责任制,在损害赔偿上多于实际损失,增加惩罚性的损失赔偿,从而促使稀有资源的高效配置,以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2、完善刑事上对当事人的处罚机制。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追究刑事上的责任,但我国现行刑法却很难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定罪:

  “诈骗罪”不可用于通过虚假诉讼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 “妨害司法罪”没有对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伪证罪”只适用刑事诉讼的领域;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可用于当事人本身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情形。

  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诉讼诈骗,因此,为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有效遏制虚假诉讼高发的现象,刑法修正时应增加“民事虚假诉讼”罪,对标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性质较恶劣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定罪处罚。

  ( 三) 提高司法应对,建立合理防范机制。

  1、宣传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应从各地驰名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选定有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发布,这样既可以警示企图借助虚假诉讼取得驰名商标的潜在诉讼者,也可以通过公众宣传的方式来引导企业建立正确驰名商标意识,促进广大消费者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

  2、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因此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请求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时予以非常重视,并注意和业务庭密切配合。经办法官应在以下环节中细细审查: 核实被告身份及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无亲密的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合理及是否需要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如在立案阶段查实是虚假诉讼,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也应将其记载,随案移送以引起审判人员注意,必要时还应设立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五、结论。

  当今社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数量剧增,手段也日益隐蔽,因此,只有及早对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才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满足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英]戴维。 M. 沃克。 牛津法律大辞典[Z].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2]梁洪学。“经济人”假定理论的演进与发展[J]. 理论经济学,2003( 10)

  [3]唐广良,董炳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孙继斌。 谁在放任虚假诉讼泛滥[J]. 法治周末,2011( 6)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