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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标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1792字

  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的广泛普及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促使企业积极突破传统商标的保护模式,寻求新型的非传统商标推广方式。传统视觉生活中以静态为特征的传统商标,逐步丧失其统治地位。以动态商标为主的非传统商标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动态商标的含义及特征

  (一)动态商标的含义

  动态商标,即将视频文件展现的一系列特定的动作或运动状态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动态商标是与静态商标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属于非传统商标的范畴。

  (二)动态商标的特征

  与其他商标相比,动态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些标志由运动元素组成或包含有动态要素。需要保护的对象通常是可用视觉感知的一系列动作或运动状态本身。

  第二,它们通常需要借助电子视频的方式予以表达。动态商标的出现与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密不可分,它是随着电视、网络的普及而衍生出来的新型商标,因此,必须用视频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播放的形式展现,其形式生动活泼。

  二、国外关于动态商标的立法保护及我国动态商标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国外关于动态商标的保护情况

  2006 年 WIPO 新加坡外交会议通过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首次明确承认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 3 第 5 条更是具体提到了动态商标这种新型商标。在欧盟,欧共体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已经核准注册了几种动态标记作为欧盟商标。亚洲地区对动态商标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在日本,动态商标是可注册的。韩国 2007 年修改的商标法也将动态商标及可用视觉认知的各种形式列入。可见,动态商标的保护已呈现出不断扩展的态势。

  (二)我国关于动态商标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1. 适应科学技术发展与商标保护国际化的需要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对动态商标予以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多。事实上,长期以来标志以静态模式的表现形态出现,从某种层面上说,是有着相当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的,是当时标志出现的宏观环境使然。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并导致媒体相应发展,从而最终将改变我们传统的视觉生活的时候,静态的标志形态似乎已经失去了它在视觉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部分合理性与客观性。动态商标的保护逐渐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商标立法的发展,如新加坡、日本、韩国等相继将动态商标纳入法律。为了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国际条约接轨,我们也应顺应时代的需求,对动态商标予以保护。

  2. 提升本国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在传统商标日趋同质化的今天,许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已经深刻意识到,面对市场中众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传统的文字、图形等静态标志不够形象生动,单一的视觉表现方式已经不能够更好地诠释商标,且容易造成消费者视觉的混淆和审美疲劳,无法适应现代数字化的视觉环境。而科技革命、网络等媒体的发展无疑为动态商标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舞台。动态商标与其他非传统商标相比的不同在于,其拥有更大的信息含量,更多元的视觉元素,可以更为准确生动地展示企业的品牌形象特色,给消费者带来全新的强烈感受。

  三、我国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新型商标伴随着企业不断变幻的营销与广告策略演化,商标法也正在经历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为了顺应国际潮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便利当事人申请注册。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以实现对动态商标的保护。

  (一)具体列举动态标记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由于电视、网络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用某种动作或运动标记作为商标已屡见不鲜。我国立法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增加对动态商标的具体规定。将动态标记直接列入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特别规定动态商标注册的显着性要件

  动态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在于该标志是否具有显着性。动态商标最大的特点在于“动感性”,除了参照传统商标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增加关于动态商标显着性的特别规定。如大众的动作不具有显着性、允许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排除功能性动作的注册等。
  
  (三)明确规定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对于动态商标的申请仅采用静态图样的说明方法是不可取的。从法律的确定性出发,对于动态商标的申请,有必要像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标志一样,另做一个特别的规定。即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动态商标申请时,要求提交足以表现动态标记显着性特征的视频文件样本,并同时提交一份对其动态效果予以简要、精确说明的文件。

  综上,笔者认为,动态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应当纳入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详细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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