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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督工作中加强心理学原理应用的必要性与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31 共5765字
论文摘要

  引 言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近年来,除加强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查外,对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也越来越成为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社会心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研究成果可以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它同样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监督工作归根究底是一门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只是管理的手段之一。作为一项管理工作,离不开对管理对象的研究。

  管理对象从本质上来说是人,只要人参与的活动,都涉及到心理学的内容。所以监督工作者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在工作中进行探索应用,在项目监督中综合考虑各方人员的心理,同时调整自己的心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工作,这样对整个工程,尤其是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会极大地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1 监督工作中加强心理学应用的必要性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工程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后面三者:工程实体质量、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本质上都是参建主体质量行为的结果。

  所以,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其实是我们监督的根源之处。而各方的行为又是在相关责任人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如果通过研究,从各个方面综合了解人的心理,认识产生各类不良行为的心理本质,并积极从心理方面寻找对策,将有效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效率。

  1.1 让监督工作更具预见性

  从心理学来讲,人的行为是心理的表现,心理支配行为,同时心理又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不良质量行为的产生有其特有的心理机制,它们是行为主体存在的不良心理在各种诱因刺激下的表现。如果认清这种心理,建立起防范不良行为的心理保障,就可以从根本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

  在具体项目中,监督工作者通过熟悉工程以及参建各方情况,尤其对处于主要负责及关键岗位的人员,譬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等,熟悉掌握人员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并进一步了解他们通常的内部动机,检视其内在需要、思想动机、情绪情感以及意志等心理状态。在外部表现上,从当事人显露的蛛丝马迹中看出其心理异常,发现发生问题事故的征兆。这样从观察需求等角度找到他们可能引发问题的起因,了解和预见到人的思想产生和行为变化的根源,从而预见到工程可能发生的问题。

  监督时,如果从各责任主体方的一贯表现和不良倾向中,分析内在引导其行为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警示,就能防患于未然,尽量在问题刚刚显露时即将其扼制。一旦质量问题出现后,根据行为人的不同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也可以把问题的发生控制在最小程度内。

  1.2 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

  一个人的气场、性格、能力等是他内在心理特征的表现,它们贯穿于人行为、意识、心理活动的始终,牵引着每个人的社会活动。人们工作方法和态度的区别往往可以通过个性不同找到其根源;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取向也和他的兴趣、爱好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特点。每个人所处的岗位等外部环境不同,其产生的思想意识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也会有不同的内容。根据岗位的特点和人员的个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不断丰富监督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监督工作方式灵活多变,面面俱到,不留死角。因此,了解各责任主体方的思想状况、发展的程度,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出相应的监督策略。无论是事前教育预防监督、事中刹风正纪监督,还是事后惩罚以儆效尤监督,掌握了人们的个性心理差异,了解了各方主体的实际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1.3 让监督工作者自己具备免疫力

  质量监督工作者监督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同时,监督者本身也是有欲求的普通人,也要面临来自各方的诱惑与考验。工程项目开展中,一些主体行为方往往会瞄准监督人员,揣度心理,投其所好,不惜采用金钱财物等各种手段进行诱惑、腐蚀以达到逃避质量问题带来法律法规制裁的目的。外在的诱惑需要坚强的意志品质加以抵御,监督者必须拥有坚定信念,具备惩恶扬善的心理素质,才能抵御来自他人和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展开和不良行为的斗争,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所以,质量监督工作者必须以心理学为思想武器,加强品德修养,做到位居监督岗位不被击倒,周旋于工程行业不被污染。同时,监督工作者良好的心理状态将会展现自己独特的人格魅力,在工作中增强监督执法的影响力及威慑力。

  2 监督工作中加强心理学原理应用的途径

  在工程中运用心理学原理进行质量监督,可以从对工程人员以利益为驱使等不良心理诱因进行全面干预入手,深入探究相关人员不良心理的产生,从根源上找出应对之策,进而达到根除其不良心理生成的目的[2]。古语云:“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如果把工程质量监督看作一场针对质量问题的攻坚战,那么,在监督工作中对各方进行心态分析,把握参建各方的心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将会提前干涉与消灭质量问题的发生。

  2.1 各参建方人员常见不良心理及行为

  建设单位是一项工程的发起与组织实施者。它与施工、监理及设计等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是业主出资方,掌握着财权,特定的权利容易导致建设方人员出现“地主老大”的心态。建设方人员如果法治观念不强,思想上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影响,心理上极易失衡。在与施工、监理等方交往中,问题通常是出于利益关系不惜掩盖质量问题,成为质量问题的纵容者。建设单位一方面希望监督人员的监督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对监督检查导致建设方的特殊权利受到制约也可能产生排斥。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一线实施者,在项目建设中付出现场劳动最多。一线施工的繁琐与辛劳容易使施工人员产生疲劳懈怠的心理,也可能对不按规范操作而被查处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形成实体质量问题又会有既成事实的心态,这些都是形成施工质量问题的不良心理。

  另外,受利益心驱使,施工单位还可能在“人机料法环”几个方面出现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等情况。这种违规行为有单方实施的情况,也有可能建设、监理甚至设计等几方同谋合作,进行利益瓜分。与设计方的非法操作主要表现在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经费等方面。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文件,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监理人员俗称建设单位的“大管家”,他们采用旁站监理等方式工作,对工程现场情况非常了解。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是对建设方的盲从。因为是为甲方服务,所以对甲方指示惟命是从,有时候不能坚持技术原则办事。二是对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隐瞒包庇。笔者监督的一项工程中,发现监理人员平时在施工单位食堂同吃同喝,而且不交饭费。无利不起早,细查之下,发现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出现问题多有隐瞒包庇行为,监理形同虚设。

  设计单位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工程开工前图纸的绘制。在施工过程中,他们的任务一是配合参与节点验收检查,分阶段检查施工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处理现场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质量问题,以及因功能调整或其它原因进行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设计人员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一是在设计文件中明里或隐性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及供应商。隐性指定是利用设定一些构配件的技术参数指标来限定工程材料、构件的采购范围,从而达到与构配件供应厂商的利益合作。有的构配件因为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的设定,仅能够在某一个厂家采购到。二是在施工阶段通过妥协一些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来增加工程经费。一般来说,规范的设计变更程序可以规避大部分的违规行为。

  质监工作者作为监督人员,也会有规律地呈现一些心理。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实体和参建各方包括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的机构。他们在工作中运用专业技术及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类似警察对于交通违章肇事的执法。在特定的社会职能角色分配下,常出现的心理有两大类:一种是勤廉从业,大公无私型。在监督工作中绝少个人私心杂念,一心把好工程质量关。因没有私心杂念,无欲而刚。二是私心很重,权欲名利欲炽盛者。这样的人往往会利用自己查找问题的职位便利,明暗之中给各方提示吃拿卡要。如果“侍候周到”,问题可能就不成其为问题;倘若没眼力价,小问题也可以作大文章。

  2.2 运用心理学原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防范与解决
  
  运用心理学原理,针对质量问题萌芽、产生及形成过程中伴随的心理状态,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质量问题。

  2.2.1从制度建设上消灭不良行为心理诱因的产生在制度建设上,从消灭不良行为心理诱因的角度控制质量问题的产生。工程建设人员不良行为心理形成中,减少外在制度性诱因,对预防质量问题具有根本性作用,完善的制度设计可以从根本上扼杀不良行为的机会。

  对违纪犯规者,通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惩戒。提前干预机制可以对潜在违法违纪分子之心理形成巨大压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消灭不良心理的萌动。

  另一方面健全完善预防惩治工程建设中不良行为的法律制度,从心理上威慑潜在的工程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违规必制裁的必然性。建立这种必然性,使绝大多数不良行为得到惩处。同时,惩处要及时,及时地查处质量问题及不良行为,其威慑效应会大大增强。运用法律法规制度,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不良行为,及时采用相应轻重的处罚措施,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使每一个不良行为都得到应有惩罚,才能达到预防质量问题的目的。

  监督工作者在一个项目进行中,一开始对参建各方的监督交底非常重要,在这个时候清楚明白地交代好国家及各级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惩戒措施,以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的心理状态进行监督交底,对参见各方具有第一印象的心理威慑力。

  2.2.2增强自我的监控职能,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廉洁自律能力工程建设人员在不良行为中普遍存在的心理有侥幸心理、从众心理以及失衡心理等。参建各方包括监督单位,应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员的健康心理引导,协助增强他们心理上的自我调节和控制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增强遵纪守法的习惯。途径可以通过引导人员进行自我观察、判断,从自省中强化自我控制,完善个人品格,形成良好的自我意识以及内控机制,有效对抗非法欲望的诱惑,从而抵御犯罪动机的生成。实际工作中,掌握人员心理状况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答试一系列关于健康心理指数的测评卷等方式进行,再通过心理指数分析,采取有效的方法评估每一位成员的弱点和特质。尤其关注面临挫折及困难的心理异常者,增强他们自身的心理“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防御不良因素的侵蚀。

  工程建设者学会全面客观地认识自我,对自我做出准确的评价,并能够适时控制自我,这样可以减少外界的感染,抵抗外部诱惑。从根本上说,积极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可以避免产生不正当的需要,或者及时地抑制不正当的需要。另外,重视人员合理需要的解决,并加强其应对挫折感的教育。上级部门一方面促进从业人员合理需要的解决,同时创造适当条件促进其追求高层次的需要。在自己的需要不能实现时,也要有正确的心态,而不能通过非法途径来解决。

  2.2.3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消除违法心理法治是人类进步的标志,工程依法建设并不只是建立一套制度,其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群体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人的行为由两种习惯推动形成,隐形习惯和显性习惯。其中,显性习惯主要包括制度、组织和设施等;隐形习惯指意识、观念、精神、原则及价值追求等。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问题不仅需要强化以制度为内容的显性体制建设,也要重视以信仰、心理习惯为核心的隐性文化的培育[2]。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采取长期有效的措施,通过教育和实践等各种形式,在工程建设系统中形成遵纪守法按规范行为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工程建设人员的法治文化,使依法守规成为它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然后在工作中体现出来,进而最终实现根除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萌生的不良心理。

  2.2.4关于质监人员心理建设的几点建议监督人员在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的基础上,也应强化自身的心理建设。首先,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监督工作者首先要审视自己观念上是否正大光明、无私无我。在工作中,有没有用正思维解决问题。正确的思维方式没有掺杂功利主义等杂质。功利主义带来的表面上是获利,深层实则无益。因为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客观存在,潜意识里的畏惧将形成一种煎熬,生命力也会因之而萎缩。

  另外,在工作中,注意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对待事实真相。应避免唯我独大的本我心理,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善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问题。工程中建设各方角色不同且立场不同,出现分歧难以避免,各方相互攀比,常出现有功劳一起争,出问题纷纷躲的情况。工作中把问题摆出来,情况说明白,分清各自责任,找出问题根源,以事实说话来平衡各方心理。如果做到止于至善,绝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样健康光明的心理会投射出执法者的人格魅力。

  另外,对参建各方,不拿工程质量做顺水人情,结交自己所谓的“朋友圈”。工作中刚柔并济,恰如其分把握规范、规程的尺度。对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严格要求执行;对于其他包含“宜”、“不应”等词的条款,可以考虑各方之实际情况,掌握尺度,灵活执行,不致引起某方的抵触心理。在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树立全新的服务意识、质量至上的大局观念,摆正自己位置,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从而提高处理问题的实效性。

  3 结 语

  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心理学为监督工作开启了一个新的应用之窗,为更好地完成监督执法工作搭建了成功的平台。如果通过各种有效教育途径,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的健康从业心理和廉洁意识,提高按规范操作,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监督人员工作中在面对复杂不同的工程实体,在与各参建方人员打交道时,就能更好地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性,更好地为工程提供人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1]罗素杨.心理学原理在纪检执法工作中的应用[J].南昌高专学报,2011.
  [2]戴仁荣.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心理剖析与防治[J].理论界,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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