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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15 共11620字

  4 中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比较

  4.1 中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比较。

  4.1.1 中国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权限的划分。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始于建国之后,在长期的发展中政府机构进行了多次改革,食品安全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机制一直不停的进行微调。食品安全监管曾经历集中监管、分散监管、分段监管的模式,经过几年的发展和现实的考验,这些监管模式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终于在 2013 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结束了我国分段监管的历史,开启了新时代,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在探索中不断向前发展进步。

  新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之前食品安全监管做了很大的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政府希望能够真正的解决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希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真正有所突破,希望食品安全问题不在是消费者的心头问题,希望通过改革让食品更安全,消费者更放心。

  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而且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该负的责任。所有的部门都是统一对国务院负责,国务院下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食品安全所有部门的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的相关管理工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主要对农产品相关事宜实行监管,尤其是对最初的产品,本部门旨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准;质监部门对按照《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相关监管任务,对产品的质量及标准化等因素实施严格的部门职权;卫生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的卫生标准及其他的相关监管工作;流通环节的食品的安全工作则主要是工商部门的责任,本部门要付流通过程各环节的安全工作,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危害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处罚等;国家食药总局把食品最主要的三个环节监管工作集于一体,更加有利于食品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统筹安排工作,国家食药总局对食品工作的拥有很大的职权,也对食品工作负相应的责任。要真正的改善现在食品状况,需要所有涉及到食品管理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各尽其职,尽最大努力克服工作中存在困难和挑战,真正尽心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食品。

  4.1.2 日本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权限的划分。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承担,所以就要求个监管部门共同合作,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他们的监管工作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严格的执行程序,所以,日本无论是体制方面还是执行程序方面都更加严格、更加科学。

  食品安全委员会经过了长期酝酿才得以成立,它是一个根据科学知识,对食第 23 页,共 50 页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进行客观、中立、公正评估的独立机关。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就是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它并不担任制定、实施规制措施等行政任务。因此在与国民的关系上,它不是制定标准、实施行政处理、表达国家意志的机关。

  日本国为了做到真正保护国民的利益,2009年日本成立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隶属于内阁,不受其他监管机构领导和指挥,它独立地实行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工作。真正以消费者的态度参与食品监督工作,同时还有权对其他部门职责行使进行监督。消费者厅的主要职责是实现消费者的要求,对有关机构提供建议,对食物有关标准进行提案并修改,做到了最贴近消费者的监管,真正从消费者的立场实施监督,其监管标准比其他三个机构都要高。消费者厅还有关键性的过渡作用,它直接上承内阁,对评估机构和食品政策都可以进行监管,下启由消费者建议而成的食品安全的有关政策。

  厚生劳动省的设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38 年日本政府设置厚生省,1947年根据劳动省设置法设置劳动省,在 2001 年依法两机构合并成立厚生劳动省,并把前两个机构撤销。厚生劳动省还设有安全科、进口食物政策科、标准审核科、计划信息科等,进口食物政策科对日本国内进口食物具体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标准审核科和计划信息科主要对各类食物情况相关规格的制定进行审核调查。

  1987年农林水产省成立。随着发展的要求,农林水产省有一部分职能被转移到厚生劳动省--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职责。农林水产省的部门职责是:农药等在食品各环节使用的监管,对进出口农产品的监督,食品在流通环节所流经的场所生产条件的监管等工作。农林水产省还负责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辖区对农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还建立保健所对农业用药和病害防治进行指导监督。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主要责任,也需要同其他部门合作才能完成的任务,而且,日本严厉的责任追究体系使得每个部门不得不尽本部门最大的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并相互配合完成机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由消费者厅、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完成,它们构成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框架。日本国内的食品安全主要依靠都、道、府、县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地方政府设立有500多个监管点,厚生劳动省也在地方设有地方厚生局以及检疫所,农林水产省在地方设有地方农政局,进口食品的监管工作主要依靠厚生劳动省。

  4.1.3中日监管机构设置的比较和监管权限划分的比较。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方面,日本经过多年发展和探索,有关食品安全机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是经过长久发展为满足现实需要而整合的,为解决2001年因疯牛病引发的问题和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委员会诞生,为满足消费者的参与监管的需求最终成立消费者厅。虽然日本也会爆发食品问题,但政府都会针对新的问题进行研究,或者颁布新的法律,设立新的机构专门管理相关问题,以防再次发生相关类似问题。整个管理机构的设置更加有针对性,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更具科学性。

  而中国在食品安全的机构设置上,最初就是参照着发达国家,可能并不能更好的适用于我国的情况,现在中国的发展速度极快,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中国和日本相比,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上存在一些问题,监管过于复杂,效率不高,耗费了大量监管资源,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机构效果。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出现重大问题经常只是就事论事的解决表面问题,对于很多同类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对策和立法。日本的监管机构设置更集中,管理更加高效,部门之间的工作更易于协调,而且相互监督,严格依法执行机构职权,我国负责食品工作的机构过多,职责过于分散,管理过程不易相互协作,工作效率较低,机构之间缺少相互的监督。

  在权限划分方面,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有自己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某一部分监管工作,每个部门必须要完成自身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职工作。但是从具体权限划分来看,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主要权限,有些部门的权限会出现少量的交叉和重叠,这需要同其他部门合作才能完成任务,双方在监管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配合问题就无法完成既定的监管目标,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某环节要多个部门监管,监管工作应该会更严格,食品应该更安全,但正是在这个重叠的环节,往往更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因为有些监管部门会认为,这些监管环节还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消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又相互推卸责任,而不是更积极地解决问题。而且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不像日本那么严格,食品生产厂商就更加肆无忌惮只追求经济利益。在日本,部门权限重叠的部分也会出现相互推卸的问题,但是因为日本严厉的责任追究体系,使得日本各部门不得不尽部门之力相互合作监管重叠的权限职能,如果一旦因为重叠职责引发相关食品问题,每个部门都将面临严峻的惩罚和法律追究。

  4.1.4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机构设置方面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定位偏低。依《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对我国食品案监管的一个重要调整措施。但在 2010 年 2 月6 日《国务院关于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中,食品安全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定位偏低。按照该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虽然上级指示设立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大多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都只是一种存在形式,没有实际监管职权,甚至不是政府常设机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安全仍由省内传统的监管机构负责统一协调,而且委员会工作缺乏强有力权力的支撑,办事效率也无法提高。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提出要求,但关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设置并没作具体规定,所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也是各不相同。各地纷纷成立了食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有的设在食药局、有的设在卫生局,但从性质上来说都是非实体机构,并未建立起强而有力的工作机制。但工商、质监都是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则是在2011 年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已从制度机制上明确了食安办的综合协调职责,但要由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机构层级的区食安办来统一协调食品安全工作确实是存在困难,影响综合协调的力度。目前,各省虽都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政府常设机构,有的却不是,对于综合协调日常事务仍由省内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而且工作权威性不强,效率不高。

  2、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空白。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定"方案规定,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并未对地方政府和基层部门作出规定,而恰恰基层政府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联系更加紧密。《食品安全法》只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但未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机构的设置做统一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本来就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我国很多食品生产单位都是散布在各个基层,这就需要地方基层单位能够对辖区内生产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是基层能够深入一线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很好的方式。但是,乡镇和街道办等基层单位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就没有办法行使权力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乡镇一级监管机构存在空白,基层监督职能缺失,在食品安全监管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地方基层,却无法执行监督管理任务。

  3、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有效满足需求。检验检测对于保障食物安全性是极其关键的一步,因此要重视此类权威机构发展,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和技术支持,使之真正能够为消费者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严格把关。我国现行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各个检测机构的标准和规格不统一,没有竞争意识,不注重检验检测相关科技的开发与投入。无论是各个环节还是整体情况都远远落后发达国家,这些问题都是阻碍我国食品安全向前发展。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权威机构不多,几乎都是政府部门的所属机构,主要有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家级检验机构,而社会性的检验机构极度缺乏,发展不稳定而且不成熟,其检验水平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其次是权限划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部门之间横向权限划分不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经过存在的很多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部门职能的重叠和漏洞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改革,现实情况几乎没有太大改良。食品问题始终是非常棘手的难题,政府一直在努力寻找各种突破现状方法。面对如此难缠和敏感的问题,需要强化监管的职能,为了减少职能重叠或缺失造成的种种问题,要进行综合统一监管。横向部门之间权限的划分不清晰,造成部门之间可能因为权限之争而产生矛盾,不以协调横向部门进行管理工作,因此监管工作的横向目标很难实现。

  2013 年的政府改革中,新建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对食品实施全面的监管。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机构进行了较大整合和变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食品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集中,在原来食品监管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变,对部门职责和权力都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希望能够形成新的监管风气,每一个横向部门各其所能、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努力达到监管新局面。

  2、纵向权力关系未能理顺。我国食品的监管机构在权力的纵向分配上也存在问题。虽然经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纵向权力配置仍然形式多样。农业、卫生、商务部门虽然形式上由上级向下级部门分散,但是这些下级不受上级部门的领导,确实采取地方政府管理模式。这些地方机构要对所在的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各每一个部门由上至下的纵向权力的分配几乎没有意义,没有真正实现纵向权力划分对上级负责、接受上级管理,又要受制于地方政府,每一个机构发挥其监管职权的时候可能会受政府部门的牵制和影响,监管也很难发挥到应有的作用,这形式上是上级实际上却是受同级政府部门管理,这种监管机构纵向权力的复杂组织形式,给地方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面临复杂的问题,增大工作困难。

  4.2 中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比较。

  4.2.1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从整体上看,是多个职能机构、不同级别共同监管的框架。但是在这个框架下,各种问题也随之产生,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存在漏洞,在实际监管执行中机构运转不顺利,食品问题复杂多样,基层监管存在漏洞。

  第 27 页,共 50 页我国于 2013 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机构实行了较大调整和变动,该局将以前其他负责食药监管部门责任集中,在原来食品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对原来负责生产和流通环节其他部门的职权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会有很多阻碍因素,从监管职能上看,它直属于国务院,和其他几个政府部门属于同级别,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没有地位上的优势,很难有能力实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的目标,很多中央部门都有某种程度上的的"综合职能",其他监管机构不愿意被一个同级机构领导。

  这些都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作用的发挥。

  无论是农业部门、卫生部门还是工商部门都对食品监管负有限监管责任,各部门的基本监管职能,对于各部门职能配置也出现诸多问题,部门职能配置的界限不明确,部门与部门没有良好的交流和协调,工作容易出现混乱,监管工作就难以进行。目前, 我国的食品监管几乎使用了所有能够利用的资源,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对食品问题负总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配置存在问题,而且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行动很难协调一致,所以监管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乱象,这样各部门之间也容易产生摩擦,不利于监管工作的进行,各部门相互踢皮球可能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4.2.2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从整体框架上看,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劳动厚生省、消费者厅及地方等不同级别多个监管机构共同合作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完成监管任务。

  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实际行动,监督有关生产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实施。它最主要职能是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时负责自行组织或接受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等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具体管理部门的咨询,通过科学分析手法,对食品安全实施检查和风险评估;其次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求风险管理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情况;最后是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以委员会为核心,建立由相关政府机构、消费者、生产者等广泛参与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并对风险信息沟通实行综合管理。

  农林水产省另外还设有危机处理部门、8 个地方农政局,分别针对严重食品问题作出决策、地方食物生产的溯源制度的实施。农林水产省的部门职责是:监管农药等在食品各环节使用,进出口农产品的监督,食品在流通环节所流经的的场所生产条件的监管等工作。农林水产省还负责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辖区相关农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还建立保健所对农业用药和病害防治进行指导监第 28 页,共 50 页督。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主要责任,也有需要同其他部门合作才能完成的任务,而且,日本严厉的责任追究体系使得每个部门不得不尽本部门最大的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并相互配合完成机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农林水产省还负责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辖区相关农产品等的使用监督,各级政府还建立保健所对农业用药和病害防治进行指导监督。

  厚生劳动省成立药食局,下设食品安全科,工作职责主要是:对进口农产品和国内自产农产品进行监管,对农药残留量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测,规定农产品相关包装的标准等工作。厚生劳动省另外还设立药品食品卫生专家审议会、食品卫生检疫所、地方厚生局等机构分别对各部门监管职责采取措施,实施食品安全的监管。

  消费者厅于 2009 年建立,该部门是当时日本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而且在食品安全监管的部分环节也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对措施不当,令国民极度不满,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相关要求,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都有极大的损害,也让消费者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产生强烈的质疑,对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心存怀疑。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政府成立了消费者厅,直属于日本内阁,消费者就能够真正的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

  4.2.3中日监管职能配置的比较。

  中日两国食品安全监管在职能配置上既有相同又存在差异。两国的监管职能配置都有交叉,但日本职能交叉的部门一般会尽力完成本职工作,尽量不让交叉地带变成无人监管,让职能配置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而中国交叉的职能部门,往往都不想负责,生怕多负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推卸,食品安全就容易因职能重叠而存在漏洞,食品安全就无法得到更好保障。而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更合理,连续性更好,有很多都需要中国借鉴的经验。

  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配置上,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既有自己的组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又能够监督并督促其他部门采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行动,并负责风险管理部门政策指导与监督工作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工作。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配置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但事实上,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还是一个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没有实际权力,食品安全委员会最初成立就是希望像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一样,能够发挥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作用,最终却没能发挥其正真的作用。

  日本消费者厅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它是隶属内阁的监管机构,在中国没有消费者为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机构,只有像消费者协会此类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于 1984 年 12 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它只是社会组织,跟日本消费者厅作为直属内阁的政府部门存在很大差距,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上没有更多的权力,无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人们对消费者协会关注通常是"3.15 晚会"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日常消费者的投诉等问题。消费者协会没有更多职能对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实施监管。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参与度较低,不像日本消费者能够正真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职能界限明确,职能分工清晰,各部门执行任务更加确定,不易造成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疏漏,收到的监管效果就会更加明显,不同部门之间工作更容易协调,易于统一的综合管理。这样的职能分配充分的利用监管资源,监管工作也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中国的是农业部门、卫生部门还是工商部门都对食品监管负有限的监管责任,部门之间的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都没有充分利用监管资源,造成资源的重复利用和和浪费,监管工作存在不合理和不科学的地方。

  4.2.4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没有界定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及餐饮服务的含义。一般说来,食品生产指使用食品机械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食品流通指食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采购、存储及销售行为,餐饮服务的标准是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三个条件同时存在。通常情况下可清楚区分三个环节,但有些却跨越了生产、流通,甚至包括服务的多个环节。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不属于餐饮服务活动;但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有参照餐饮服务统一管理。

  2、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职能归属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从事这些活动的分别由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并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食品生产方面,食品生产许可是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营业执照则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这种规定不仅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且一个既无营业执照、又无食品生产许可的违法行为,到底是由工商部门,还是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很不明确。

  4.3 中日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运行机制比较。

  4.3.1 中日两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20 多部,部门规章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近 20 部。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几乎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部领域,对各种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格都有详细的规定,对相关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按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基本法》、《农药管理法》、《农林物质规格及品质表示合理化法》、《农药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健康增进法》、《屠宰厂法》、《BES 法》等多部法律。其中多数法律法规都是针对食品安全具体领域过程实施监管,《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使部门法律和基础法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4.3.2 法律设立及内容的比较。

  在法律的设定上,我国的《食品卫生法》1982 年试行,在 1995 年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从 2009 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 2015 年10 月 1 日正式实施,近 30 年的发展中修订并不多。而日本从 1947 年就设立了《食品卫生法》,到 2003 年修订设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这近 60 年期间,日本根据本国食品安全发展的现实需求,共修订了 11 次,2003 年修订已经发展相对成熟,至今没有大的修订。像《农林物质规格及品质表示合理化法》也是经过多年发展、多次修改而最终修订,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很少有那么频繁的修订,法律修订滞后食品安全现实发展的需求。

  在内容方面,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对具体领域、具体过程等方面的规定更细致更完善,很多都是专门为食品安全而设置的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经过多年的发展、改革和完善,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更规范,系统性更强。而中国很多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多是条例性的法规,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甚至有些处于临时紧急情况的应对,缺乏一定的长期普遍可用性。以图4-2 两国食品相关法律的对比为例,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很多方面日本已经发展成熟,我国却还在摸索阶段。

  4.3.3 法律实施的比较。

  第一,法律完善程度。从两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可以明显看出差距。无论是法律设立时间的早晚,还是法律条款的多少,还是法律的覆盖范围,日本都要胜过中国,不仅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法,其他如检验检疫、添加剂标准等方面,我国都落后很多。所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建设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实现的目标。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也很多,但因为有些不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加之我国立法部门众多,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各自独立,分散性大,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涉及的监管内容更具体,整个食品监管的法律更系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相对较少,而规章较多,规章效率要小于法律,光靠规章无法产生足够的效力去规范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法律更新速度。 法律及时修订是日本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一个特点,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新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就会出台针对具体食品安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日本面对食品问题,总能以最快的速度修正律法,确保解决当前问题,甚至预见未来有可能出现的食品问题。我国法律的修订跟日本相比不够迅速,中国《食品卫生法》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都没有修改过,从《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到目前进行了一次修订,将会在 2015 年 10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其他相关法规也有同样问题,这导致了律法跟不上现实的发展步伐,只能靠相对陈旧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这些知识法律水平不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不够。但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从制定平均五、六年修改一次。

  我国的国情决定我们的法律修改要比日本困难,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不去修改的理由,只有相关法律与时俱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所以加快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建设,确保法律的与时俱进,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责任追究机制。从金华火腿案到阜阳大头娃娃再到三聚氰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再到上海福喜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始终围绕着我们,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如此严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罚金。对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法律设定的罚款金额太低,对于置消费者健康、安全于不顾的牟利者来说,没有震慑作用,花点钱就能摆平,他们仍然会知法犯法。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执法不严、腐败问题也时有发生,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必须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对于违规严重的企业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

  而日本的食品法对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处以半年监禁并处 30 万日元罚款,对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处以监禁一年并处罚款 100 万日元。对个人的违法最高可判处 3 年监禁,对企业法人最高可处以 1 亿日元的罚款。两国从处罚的力度相比,我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罚过轻,生产者的违法成本也较低,没有发挥法律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应有的的约束作用。

  4.3.4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工作协作机制不顺畅。目前食品监督管理在实际操作有很多难题和挑战。首先是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全。其次是缺乏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跨区域协作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如监管部门在市场上发现某不合格产品,而责任是外地生产厂家时,通常正式发函给对方监管部门建议进行查处,无权过问对方是否会查处,对方也无反馈的义务,这种协作机制就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二、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国定,我国要努力建设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体系,如果出现食品问题,必须找出具体环节、相应政府机构部门的责任人和企业责任人,希望通过这样的问责追究让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的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依法严格监管。近几年,有些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就通过这种追究责任的方式给消费者一个交代。"三鹿"问题曝光,给消费者带来极大损害,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责任人因此辞职,石家庄政府部门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或辞职。但是,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却没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为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监管者可能自己都不清楚自己该承担的责任,有可能会出现侥幸心理认为有其他监管部门而不尽力的现象。

  第三、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当前进行的各种食品监管改革,没有一个法律保障机制,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都有随意性。这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稳定性,缺少科学的指导,食品安全机构的设置也出现设了撤、撤了又的反复无常的现象,还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监管机构的职能有重叠,有漏洞。重叠职能相互推卸,没有部门愿意插手,疏漏之处更是没有部门会涉足。2013 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机构进行了较大整合和变动,对原来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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