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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法律制的威胁及创新之路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魏瑞晓.
发布于:2018-10-20 共2876字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 我国民商法法律制度面临着较大的威胁。因此, 民商法需要满足时代发展的浪潮, 进行创新, 加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专业素质, 构建与之相对应的电子商务法规。还能够变革当前民商法, 使其能够和国际发展的整体趋势结合在一起, 勇于迎接各种挑战。

  关键词:电子商务; 民商法; 创新;

民商法

  民商法包含了民法与商法, 民法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 商法所保护的则是商品交易规则, 所以民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保障。在新时期, 电子商务发展逐渐成熟, 电子商务的产生有效的丰富了市场交易模式, 可是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产物, 其交易处在虚拟环境下, 而且在实际交易进程中会牵涉到很多新兴交易形式。现阶段, 民商法是针对传统交易形式而制定的, 所以其中法律条款的规定并不满足电子商务要求, 在这种环境下, 对民商法进行创新, 可以保证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营造出良好法律氛围。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 电子商务运行过程对于民商法的考察

  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市场需求的发展, 电子商务开始朝着交易电子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在交易的进程中, 交易双方能够利用互联网传递商品信息以及交易对象的信息, 其中涉及到了声音、文本、图像以及视频等信息, 传递信息能够是商品库存, 同时也能够是商品价格。为了全面分析电子商务对于民商法所进行的考察, 需要将电商交易分成四个关键阶段。首先, 在电商交易前, 买家要选定想要购买的商品, 准备货款, 在电商交易平台当中选择满足其要求的商家, 制定出交易规划。其次, 交易参与双方要利用互联网展开谈判, 商谈并且确定交易的环节, 其中包括了交易商品的信息、运输信息以及地点等内容, 在明确相关事宜之后, 双方针对具体的规定签署合同。再次, 交易双方需要明确交易当中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 包括了金融、运输以及保险等部门, 并且彼此之间要针对协议进行沟通。最后, 交易双方需要依据交易的合同规定来执行职责, 保证买家可以及时的收到相应的款项, 卖家可以及时的收到货款。

  电商交易的整个过程当中, 能够发现电商运行以及发展没有表现出对民商法调整的排斥, 所以民商法建立部门要调整以及修改民商法, 使得民商法更好的满足电商运行要求, 并且制定出可以保证电商自由、规范和有序发展的规章制度, 从而为电商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 电子商务民商法主体无法确认

  当前阶段, 民商主体进入电商准则不够标准, 造成了很多商家无法依据相应的规定以及审核进入到电商交易市场当中, 所以民商法主体设计标准以及交易行为不够规范。可是传统民商主体进入到交易市场的过程中, 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获得批准, 同时要有营业执照, 并开展执照上所规定的各种经营活动。可是在电商发展市场当中, 因为网络本身的虚拟性, 民商主体通常都是无形的, 这造成了电商难以成为满足要求的民商主体。

  二、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策略

  (一) 加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专业素质

  提升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规定主体法律地位, 划分电子商务民事主体义务以及权力, 便于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推动交易的完成。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承认民事主体地位的合法性。这种主体主要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呈现出来, 其使用电子数据模式, 人们难以判定其身份。此外, 需要在技术以及法律层面构建民商事主体认定的制度以及方式。这种制度要求确定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的构造, 换言之CA中心需要明确电子商务主体。假如无法确定其中的身份, 那么即便是具备了实际空间合格条件, 网络交易行为也不会具备法律效应。该法律制度还能够保护电子身份, 避免被胡乱利用, 对于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要给予处罚, 还需要明确电子商务的义务以及权力。

  (二) 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改进现有电子商务法, 降低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本身具备了微观以及宏观双层含义, 从宏观上看, 其内容中涵盖了所有将数据作为主要形式的商事活动。其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 分成了将电子信息作为主要交易模式以及将电子商务作为主要交易模式两种类型。从微观层面看, 主要将数据电讯作为主要的交易形式而产生的商事关系。

  在世界范围内, 为了能够提升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各个国家都有独立的电子商务法规。比如美国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 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令》等。当前, 很多国家以及地方也构建了与电子商务有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定。我国现在依然没有完备的电子商务立法, 要改进以及调整传统的法律, 从而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合理的运转。可是从实际情况上看, 当前商事交易制度, 主要还是在书面环境当中产生的, 很多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重重困难, 因此急切需要解决这类问题, 确保电子商务能够有效的运转。例如:电子商务立法工作集中体现在善于突破以及创新, 构建满足实际情况的法律规定, 处理其中不规范的内容。

  (三) 遵守WTO法则

  国际电子商务包含了多层次的内容, 不仅有技术, 也有货物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包括了金融与知识产权。它们都有着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要保证网络本身的安全性, 同时在构建电信的开放化以及自由化程度上, 需要各个国家之间强化公平竞争的关系。所以, 电子商务法规的构建, 需要将经济全球化作为核心。中国当前已经处在世贸组织当中, 因此要对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电子支付模式、行为规定、单证规定以及商务纠纷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创新, 保证其与国际规定融合, 确保中国电子商务民法制度国际化。具体来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 电子商务行为规定。电子商务要求使用民商法对其进行完善。例如服务以及商品种类、产品运送、商品质量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等, 这些看上去非常普通的内容都需要电子商务行为规定对其加以约束。其次, 电子支付规定。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的, 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转账卡、ATM卡、信用卡, 还包括了新型的支付宝、智能卡以及数字钱包等内容, 这种交易形式要求民商法对其加以要求与限定。在网络银行构建的过程中, 银行对于客户的交易情况、信息认定、认证体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都需要在电子支付进程中加以限定。

  三、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民商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由于在不同阶段民商法所涵盖的内容有所区别, 因此民商法要不断顺应时代发展特征, 充分发挥民商法价值。从电子商务发展形式上看, 我国民商法依然需要不断创造, 规定民商事主体当中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 推动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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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魏瑞晓.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29):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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