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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2 共2740字
摘要

  一、网络作品及网络作品版权的概念

  在知识产权中,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网络作品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作品是指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以二进制信号的形式编写而成,在网络上加以传播的作品。网络作品也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网络作品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硬件要求高。要求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才能够形成。(2)网络作品内容丰富多彩、非常吸引人。相对于普通作品,只有文字和图片效果。网络作品元素中则包含问题、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及其组合,它传递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加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网络作品具有完善的多媒体功能,它传递信息的效果是普通的作品无法匹及的。人们喜欢网络作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丰富多彩的内容。网络作品方便、快捷、实用的特点也高于普通作品。(3)网络作品便于存取。电子信息人们一般用磁盘、光盘、u盘等介质来存贮和移动,相对于传统作品的纸介质来说,携带和复制都更加方便快捷,网络作品的这一优势,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作品侵权的易发生和大量存在,增加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因为网络作品的易于存取和修改而产生的。

  版权,又称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的经济权利又称版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质押权等。版权的精神权利又称版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强烈的个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网络作品版权作为版权的属概念,具有同样的意义,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版权,侵权行为有特殊表现,需要我们专门进行保护。

  二、网络作品侵权的情形

  网络作品的版权是一个权利综合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无论侵犯版权的财产权还是版权人身权,都属于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上传网络,没有参与创作而将他人的作品上传网络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文章随意删减转发都是对网络作品版权人身权的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通过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利益的权利,作者创作作品,作品并不代表经济利益,但是许可使用可以为作者带来利益。着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不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或者以他人的文本为基础改变为短剧、小品、电视、电影等进行获益的行为都是侵犯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上划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络进行传播。2、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上传到网络的作品下载下来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网络作品象传统意义上的作品一样一旦形成,有自己的独创性,就受法律保护,享有着作权。3、不同网站之间相互转载已经上传的作品。

  这种行为不但侵犯版权,而且是不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妨碍到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三、我国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

  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是至今未能解决的国内网络问题的症结之一。侵权行为泛滥,被诉的却寥寥。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网络使用者与网络经营者版权意识缺乏

  网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在浏览网页、搜集资料、下载音乐和电影的同时缺乏网络版权意识。网站经营者在设计网页、分享链接、上传作品、转载作品时,虽然许多网络文学、音乐作品、影视作品都是购买才进行传播的,但是网络侵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且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6.68亿人,盗版者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并且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胜诉效益不及起诉成本。所以人们一般都怠于维权。这也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另外网络作品版权侵权主体多为匿名,不易追究其责任。

  (二)网络作品版权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侵权赔偿难以确定金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赔偿数额难以有客观依据,法院判案也容易缺乏相关规定而出现同样情形不同判决的情形。

  (三)网络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这类案件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固定证据比较困难,如果出现了这类纠纷,当事人应树立证据意识,及早固定证据,如果需要网络经营者的配合,可以申请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证据保全,由法院依权力要求相关网络运营商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四、加强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从道德约束的角度应采取的措施

  网民的网络作品版权意识淡漠,才导致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所以首先相关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民道德建设,规范和引导网民的上网行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应采取的措施

  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运营的监督管理,使网络的发展健康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规定所有的网络运营商采取实名登记制,把好上传环节的关卡。②明文规定网络运营商的网站必须对版权保护予以声明,提醒网络使用者注意自己的行为,以免构成侵权。③引进西方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网上资源使用者和着作权人制造一个桥梁,让双方就网络资源的使用进行公平谈判、合理协商。

  (三)从法律的角度应采取的措施

  在立法上,要与时俱进,加强网络版权立法保护。对现行的法律做适当的修改,细化相关法条,解决权利主张方在主张赔偿数额时无法可依等等问题。在司法方面,解决网络版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进行。诉讼方式中又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中方式。在诉讼方式应着意加强一下几方面工作。①加大刑事保护力度。刑法的特点是惩罚的严厉性。虽然刑法中有网络侵权条文,但司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极少。法官办案过程中,应依法裁判,充分发挥刑法的强制制裁效力,②注意做好诉前证据保全,建立公证取证制度。网络侵权证据几亿灭失,当事人应着意加强诉前证据保全。网络版权侵权确定权利主体的真实身份比较棘手,可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证据。③责令网络经营商做好协助调查。网络环境的特点及网络服务的专业性特点,使得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传下载信息的操作都要通过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进行,并留下记录。这是网络着作权案件的重要证据源。网络服务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时,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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