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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及优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2 共4131字
摘要

  一、数字图书馆与版权问题。

  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开始以全新的方式组织、加工、传递信息,建立了全方位开放服务系统,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但与此同时,新的版权问题也出现了。

  图书馆是搜集、加工、整理文献信息资源供用户阅览、学习、参考的公益服务机构,因此在版权法中把图书馆当成最终用户,目的是规避图书馆承担的版权责任。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图书馆所引发的一系列版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愈来愈受到版权法的制约,因此必须认真对待相关的法律纠纷,切实处理好版权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的自律措施。

  1. 明确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定位。

  数字图书馆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并将数字化的文献信息资源在网上传输,供用户使用。其版权问题恰恰是出现在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中。

  我国《着作权法》第 52 条关于“复制”的规定虽然并没有明确把数字化界定在内,但从数字化行为本身来看,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将传统纸本文献信息转换成二进制代码,固定在某个载体上,这一过程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被认定为复制。①从另一方面来说,数字化行为是为了使加工成品不失真并提高利用效率,对原作内容不做任何改变。因此,图书馆的数字化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这一界定。

  数字化的文献信息易于再拷贝、下载、传播,相关的版权信息也可能被改变,造成侵权行为。所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定位,十分必要。

  2. 尊重知识,尊重版权。

  2001 年 10 月,全国人大公布的《着作权法》②明确规定,必须事先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或获得这项权利的专门授予,用户才能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其作品。可见,着作权的主要权利人是作者而不是出版社,着作权法主要保护的也是作者的权益。对数字图书馆来说,要想使用某作品,就必须获得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在 1990 年 9 月我国首部《着作权法》颁布前,作者所出版图书的网络传播权不可能明确授予出版社,肯定还在作者手中;2001 年、2012 年,《着作权法》历经两次修订,但仍然有不少出版社没有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专项列入图书出版合同,而且出版社是否获得转让权,即是否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并不明确。此外,作者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一般只有 10 年有效期,10 年后网络传播权仍回到作者手中,而作者的权利期限是直至作者去世后 50 年。总之,数字图书馆要一劳永逸,真正解决版权问题,还是要直接与作者签约授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3. 加强版权管理。

  首先,必须健全版权管理制度。版权管理应该成为数字图书馆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业务工作③。应从实际出发,针对图书馆中不同业务需求使用数字化资源的相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 还应建立常规性的督导检查制度,督查版权管理的具体情况; 建立版权补救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方面“停止侵权”.还要建立和权利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增加图书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开展宣传,将版权政策在图书馆的网页上明示,告知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也让用户对此有所了解。

  其次,要开展版权评价和版权认证。④版权评价对图书馆使用数字资源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在不远的将来,版权评价必定会成为图书馆最关键的基础业务之一。版权认证⑤是对图书馆保护版权工作的一种客观评价,取得版权认证即说明该图书馆在尊重知识、尊重版权、尊重着作人利益等方面达到了所要求的标准。建立版权保护认证机制,既保护了着作权人利益又兼顾了图书馆利益。对图书馆保护版权的工作进行相应的管理、监督、评审,对提高数字图书馆保护版权的总体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三,科学利用授权模式。一是利用法定许可制度获得权利。按照《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的规定,无论公益性还是赢利性的“图书馆网站”都享有网络法定许可的摘编、转载在网上或在纸质文献上发表的作品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协议,将在图书馆数字馆藏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是优化并创新授权模式⑦。不同的授权模式在成本投入和版权风险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面对多样化的授权模式,数字图书馆要关注相关法律规章的走向,想方设法不断丰富、创新授权模式,提高对版权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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