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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法制度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06 共2190字
论文摘要

  从 2003 年的非典,2008 年的汶川大地震、西藏拉萨骚乱、南方重大冰雪灾害,2013 年新疆暴乱到 2014 年的各种暴力恐怖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同时经济损失惨重。

  这一系列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破坏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是整个社会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含义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指那些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及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突然发生、难以预料、必然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及需要紧急处理是它的主要构成因素,并根据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将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复杂性、紧急性、机遇性等特点。

  第一,突发性。也就是说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难以对其进行预料及先期防范,发生在何时何地、何对象、以哪种方式、造成多大后果都是未知的。某些突发事件是由于人为的疏忽或者错误操作引起; 某些是由于事件不可控制的客观条件引起,对这种我们无法防范的突发事件人类的智慧也不能充分发挥,只能依靠事后的妥善处理。

  第二,危害性。突发事件不仅对国家的经济造成损失,同时对人的健康也存在威胁,而且这种危害对人的影响是渗透性的,可以延伸到以后的生活中。

  第三,复杂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单一原因导致,其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事件处置不当、出现矛盾激化进而转变为政治事件时,复杂性提高,处理起来也相对比较困难。

  第四,紧急性。由于事件发生突然,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所以必须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向更严重的趋势发展。

  第五,机遇性。突发事件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是有一定客观存在条件的,即偶然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相关联。只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握机遇,但由于突发事件对人是不利的,所以机遇性不应该过分强调,要抓住机遇,更要存在忧患意识。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法律现状分析

  我国现阶段关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事法律制度( 如私人财产征用后的民事补偿制度、巨灾商业保险及责任保险制度等) 并不健全,法律规定相对分散与滞后,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空白。唯一的关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也以政府为导向,蕴含浓重的政治色彩。民商法律中突发事件相关规定出现的较少,一些相关的法律也未对其作详细阐述,比如: 保险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事实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能否成为民商事法律事实很难预见。

  由于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法制度的不完善,对相关重大问题法律规定较少而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我国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制度中,行政立法内容比较丰富,民事立法比较薄弱,单单从内容上就存在巨大反差。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环境不断恶化,社会也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在这些原因的相互作用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并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法制度建设

  针对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视角去解决,建立高效、科学、有序的法律应对机制,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奠定稳定基础。

  首先,由于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如果灾害频发,那么政府用于灾害的资金补助就会大幅增加,巨大的经济负担会影响国家的正常运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权被广泛认可,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很好的证明,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为财政分担了风险,同时对生产生活快速恢复具有作用,具有可行性。

  其次,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无法划分,导致受害人员也要承担损失,增加社会矛盾。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为这一现象提供了解决办法。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当投保人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保险人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当然投保人也要预先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将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可以使单方的损失转化为多方分散损失,这一举措不仅可以降低政府救济负担,同时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最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保障大众的安全,实现快速解决问题的愿望,会对大量的私人财产进行征用,但现有法律对征用过程中财产的保护、补偿等情况没有做详细规定,使得群众的利益不能充分被保障,所以应该建立征用补偿、赔偿机制,及时、快速、有效的进行补偿。

  结合新时期我国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商法律制度,为构建完整法律应对体系的目标而努力。

  四、结语

  我国现处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高危阶段,面临着各方面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强民法制度的研究分析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国情及法律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以此为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构建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于维同,关丽丽.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法制度研究[J].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04:296 -298 +304.
  [2]王明强. 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治建设[J].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2,03:62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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