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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247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旅游业作为无烟无污染行业已经越来越受国家的重视,并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产业。而且在我国大量的人文地理有资的硬件条件支持下,社会大量资金涌入旅游业,促进了我国旅游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与旅游经济配套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却未能跟上旅游经济发展的脚步,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落后于旅游经济的发展速度,导致各种旅游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实践屡屡发生,严重制约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也挑战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权威。因此,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 保护旅游消费者的需求

  旅游消费者的进行旅游活动的目的在于从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中获取精神或生理需求,旅游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在消费的同时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后或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旅游消费者也就无法从旅游产品后服务中寻求精神或生理上的满足。因此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实现旅游消费者旅游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 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旅游业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费,只有在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旅游者采取积极参与旅行活动,并进行大量的旅行消费。所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业的主体,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因而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也是旅游业自身发展需求所决定。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旅游业经营者的侵害,会抑制消费者参与旅游和消费的意愿,从而严重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而且从国外旅游业成功发展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越发达的旅游业,越重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障。而且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也体现出旅游行业的发达程度。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 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

  首先,增加赔偿的惩罚属性。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再享受旅游产品,而且是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因此针对这类侵权行为更应该以惩罚性为主。因此,笔者建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金的制度应该在补偿的基础上以惩罚性为主。惩罚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而是提高违法成本,降低旅游经营者出现违法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增加惩罚属性也是基于旅游目的决定的,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旅游的目的,因此经营者需要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将惩罚性赔偿条款纳入旅游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额,还能减少侵权后法院认定赔偿的额度的工作。

  其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只有当侵权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意愿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个规定将惩罚性赔偿限制于狭小的范围之内,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如果非主观的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巨大的损失,如果也只根据侵权行为的主观性来判定,消费的损失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意愿。

  最后,重新确定赔偿标准。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将购买产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作为赔偿的额度,在消费金额较小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选择放弃维权的权力。一些经营者会利用消费者这种心理,肆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要重新制定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仅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消费数额,还要包括消费者维权时所付出的费用。例如诉讼费、误工费等等,再根据侵权者侵权行为的主管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二) 完善《合同法》

  1. 实现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现形的《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都不适用于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在实践中难以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旅游合同的有名化是未来发展趋势。我国应对《合同法》做适当的修改,将旅游合同纳入的《合同法》的分则中,并用专章对旅游合同的所有内容做规定。在现代旅游业中,各个国家都认识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现旅游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有名化,对旅游合同的做详细的规定,不仅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2. 规范旅游格式合同

  规范旅游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调节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并使之处于平衡状态,而不是限制旅游经营者的权力,是实现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赢的重要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旅游行业的格式合同要比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普通合同类型要有更多的规范和限制,是旅游格式合同更加规范,以便更好的发挥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旅游行业的格式合同应该从旅游格式合同经营者的提示义务、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以及旅游格式合同应考虑因素三个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有了质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要进一步挖掘旅游业的潜力,必须做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为旅游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积极参与旅游消费,减少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发生; 完善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更是我国法制的完善,有助于我国逐渐形成法制社会。总而言之,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崔玉静,高桂林. 旅游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 保定学院学报,2013(02) .
  [2]关海博. < 旅游法 > 视角下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5) .
  [3]何仲新. 旅游业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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