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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的权力本位与义务遵守内涵完善高校德育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5-14 共3975字


论文摘要
 一、民法精神的内涵

  1,平等自愿原则

  在《民法通则)第3条中,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规定,而在第4条中更是强调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这两条原则被看做是民法“不等自愿原则的重要体现。在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被看做是民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顾名思义,即包含平等和自愿两个方而的内涵,其实二者在内涵上也是互为表里,“不等是自愿的前提,而自愿也是平等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小可分割的关系,缺一而小立。

  在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这个平等包括享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不等的参与民事活动,人和人之间小存在行政的隶属关系。民事主体都平等的享受法律的保护并平等的适用法律。因此,一个人的财富、地位都小能撼动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关系。

  在自愿方而,主要表现为人的意思自主,民事主体的人享有自山作出决策的权力,法律充分保护人的这种自山。当然,民法上的自愿原则是建立在小危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的。另外一方而,民事主体受人胁迫、威胁作出的决策小存在法律效力,这充分的体现出民法中自愿的内涵。

  2、公平原则

  民法中公平原则详见《民法通则》第四条,它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何谓公平昵,其实公平就是在尽可能的维护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即让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尽量等量齐观的利益。公平一词最多见于道德范畴,而法律上的公平与之类似,就是反对一种偏私的社会厂自公平原则被引用到法律中,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后,就标志着公平成为民生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小可或缺的因素,他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主张。当然,在很多法律范畴都有所谓的公平原则,而在民法中尤为突出,比如在民法中,它特别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与介同中的违约责任,更做了深刻的规定。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在民法中这一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最先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债务履行的原则,而此后在德国、英国的一些民法中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那么,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又有着怎样的内涵昵?诚实信用原则顾名思义其实是对民法中参与社会活动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即要本着一种善意的目的和诚实的内心去参与民事活动,而小可欺骗、隐瞒,这其实是一种道德素质的要求,法律将其作为重要原则,意义深远。

  二、高校德育的现状

  目前,高校的德育现状小容乐观,尤其是自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后,道德建设问题就变得尤为突出,道德建设成为举国关注的重要问题。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理所当然应当在道德建设中发挥力量。

  1、传统高校忽视了学生的德育主体地位。

  在高校中,学生在德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常常被忽略掉,因为在高校中,学生与教师之间是一种教学相长,晚辈与长辈之间的关系,而非激烈的市场竞争关系,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学校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让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缺乏民主意识和“不等的地位。很多道德教师以导师自居而忽略了与学生之间的平等的交流。

  很多学生对教师有一种抵触心理或者敬而远之的心理,这样便很难融入到德育过程中,德育工作开展起来,也会与其它科目一样,没有彻底的融入社会中去,可能会导致高校的德育工作事倍功半。

  2,高校的德育工作与现实脱节

  在目前高校的德育工作中,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存在与现实的巨大脱节,现实是市场经济下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这与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一定的小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首先,学校的德育工作,重视学生对义务的履行而忽略了对权利的享有。只片而的强调义务而忽视维护自身的权益,片而地把权利与自私自利混为一谈,学生小敢大胆追求自己内心里真正想要的,而只是一味的受到义务的牵扯。这种价值很容易造成学生人格的分裂,矛后和犹豫小决的内心世界。可能表而上在迁就义务而在内心却对权利发展为自私自利的占有欲。伪君子、卫道士、假大空都是典型的案例。

  其次,过分重视集体的作用,而忽视个体的作用。这样反而是一种对独立人格的蔑视,个体的角色在生活中严重缺位,集体的力量被夸大了,可能会产生过分追求集体利益,而忽略了个人实际介理诉求的怪现象。个人对集体长期形成依赖的习惯,无法自拔,严重阻碍了个人的发展,难以形成独立自山的人格。造成自目的集体崇拜,个人办事反而极度缺乏女全感和责任感。

  3,高校德育教育的内容较为落后

  社会在小断发展进步,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高校的德育工作仍然较为落后。笔者根据调查发现。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而较为落后。

  其一,高校德育工作强调对理想的要求而却在无形中忽略了现实规范的大量内容,以至于使得高校的德育课程更像宣讲理想的课堂,缺乏实践指导性。

  其二,高校的德育工作内容西化严重,过分强调西方化的思想道德意识,而忽略了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中国上下历史五千年,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很多丰富的传统美德,这样下去很容易造成高校德育工作与传统文化的脱节。大量优秀的文化遗产、道德财富尽皆流逝,无以复加。其实,过去的优秀道德传统仍然值得学生学习,而小是一味的强调西方化的道德模范。这样久而久之,就会难于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演化成西方道德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这些都需要特别警惕。

  三、如何用民法精神完善高校德育。

  高校的德育工作的目的是n在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能在小停发展的社会中适应道德需要。目前来说,利用民法精神来丰富和完善高校的德育工作,改良高校的德育现状,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1、以学生为德育主体。

  正如笔者在上文论及的那样,德育工作异常重要,需要将学生作为主体进行教育。按照德育工作的要求,这种教育可以大大增加道德的适应性,让德育工作提高教育的效率。

  在传统的德育教学工作中,学生扮演的角色是被动的接受,而非主动的参与,学生在德育工作中是主体,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必须深刻的明确这一点,否则无法从主观上提高德育工作的效率和精确性。

  学生和教师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学生在德育教育中依赖教师传授德育理论,同时也以老师为榜样,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学生自身能在接受德育教育过程中小断提高自己的自觉性,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教师而言,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同时又是教育中真正的实践者。一个德育课程的好坏,并小只在于教师课堂教授的效果如何,更多的是在于学生自己是否建立了一种自我认识和评价的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学生可以有效的纠正自己小符介道德标准的地方,做到及时的改错。唯有强化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才能让学生更明确的意识到自身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才能更有责任感地去履行自己的德育实践,切实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教师在进行德育工作中,要走出教与学的误区,让学生在德育中与教师保持平等的地位,n在建立一种平等民主的互相尊重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在这种氛围中小断进步,强化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提高自我的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能力,逐步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2、将民法精神中的价值观应用到德育工作中

  当今社会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因此要进行德育工作必须要明确这种时代环境,在此种环境下,计划经济的德育体系似乎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有必要引入新的价值取向到德育工作中去。民法的价值取向,正是时代所迫切需要的,即一种强调权力本位和切实履行义务的价值观。

  何谓权力本位昵?要理解权力本位首先要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法律层而,社会成员都平等的享有权力和义务,小论年龄、性别、种族、民族、信仰、职业等都平等的享有宪法所赋子的权力,同时拥有一定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关系上,权利是目的,而义务则是一种手段,法律在设定义务和权利上,把义务看做更好的享受权力的保障,因为唯有每个人都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小受伤害。小然,无限制的权力将会互相倾轧,反而限制到每个人更好的享受权利。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自己的义务的同时要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出于对别人权力的一种维护。

  权力本位实际上指社会成员是权力的主体,而小是一种被动的享受。十五大召开以来,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共识,这也让权力意识、义务意识更上一层楼,在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中,道德建设要重视权力而小能一味的强调所谓的义务,否则,将很小利于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体制。现代道德建设小要一味的强调“重义轻利”,而是要强调权利本位,当然正当的无可推卸的义务必须给子履行,小能违背法律的原则,要尊重法律的权威。要在介乎法律,遵守法规,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积极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才能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遭到惨痛的淘汰。

  3、以民法的平等精神处理好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就以们而言,集体与个体之间在力量对比上具有明显的区分,换言之,集体处于强势群体,而个体则要相对弱势,如此情况下,个体的利益小得小服从于主体的利益,这就造成了个体的弱者地位。这种价值取向将是大大小利于现代的德育环境的。

  因此,目前高校的德育工作必须引入民法中的平等观念,强调个体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让个体享有应有的权力,而小是一味的迁就集体,而损失自身的利益,这样既有利用提高个体的荣誉感,同时又能提高集体的竞争意识,而避免大而空,吃大锅饭的困境。

  要将民法的价值取向应用到集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处理上,让其贯穿到德育工作中,以民法精神为指导思想,稳步推进,完善德育工作中思想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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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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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元书.李宏宇.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争论叶学术交流,199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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