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总是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中,不同的经济、政治及文化传统决定和衍生出不同的诚信形态。
①守信重诺是中华民族优秀道德文化传统,是当代社会诚信建设不能割断的精神命脉。中国传统诚信在总体上具有德性伦理特征,它自身固有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运行机理,形成了我国传统社会独特的诚信文化。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特色,自先秦直至明清,传统诚信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发展、成熟至没落的历史过程。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传统诚信在其概念内涵、德行品格、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等方面得到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儒家诚信为核心、以佛、道、法为辅的德主刑辅的诚信文化。
一、传统诚信文化的产生与形成期
春秋以前上古时代和夏商周 ( 西周) 三代是传统诚信观的萌芽期。根据史料分析可以得出,甲骨文中是没有 诚与 信二字的,西周金文中尚无 ‘信’字,西周文献中也没有具有伦理意蕴的 ‘信’字。
②春秋时期普遍盟誓和崇尚信义,确是西周所没有的[1],‘信’为儒家礼教的‘五常’之一,这种社会道德观念的发达始于春秋[2].春秋以前,朴素的诚信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转型: 一是表现为 个人对集体的忠诚,二是表现为 人对神的虔诚,三是表现为对朴素道德的虔敬。[3]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转型,诚信的观念发展为主体的道德责任,形成了对自身进行道德反省的积极的心理态度[4],并为中国传统诚信观念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5]
春秋至战国时期学派纷呈,诸多学派都认识到了诚信的价值和意义,开始对诚信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的诚信观念,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得以确立。这一时期的诚信思想具有三个特点。
首先,诚信的基本内涵得到确定。人类社会产生的远古时期,诚信作为一种维系社会成员关系的纽带,就开始存在。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6]265《礼记》中的这段话描述了我国原始社会时期 ( 尧舜禹时期) ,部落成员对诚信的需求和遵守: 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需要部落首领和部落成员集体协作,才能够在恶劣的环境下生存下来,而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形成互助合作关系的关键因素。 诚信的 诚与 信关系密切,诚即诚实,信即守信。其中,诚既包含了万物运行规律的天地之 诚,也包含了人类社会应当遵守的伦理之 诚,即如《礼记·中庸》所言: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7]702在我国古代文化典籍 《周易》中,中孚即是一个讲述诚信关系的卦。《说文解字》中对孚的解释是: 孚,信也. 《周易正义》认为: 信发于中,谓之中孚。[8]
因此, 中孚卦要求人们要发自内心地相互信任,并将其视为立身处世的根本。其卦辞和爻辞中也体现了将信任作为判断吉凶标准的思想: 信任,则无咎,不信任,则凶。如第五爻的爻辞是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9]244,即言用信牵系天下,则没有灾祸。而将诚信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加以使用,也是在这一时期。春秋时代齐国名相管仲最早将 诚与 信连在一起使用,他提出: 中情信诚则名誉美矣[7]394贤者诚信以仁之[10]294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10]77,表明了诚信在个人修身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也认为诚信在政治领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他指出: 诚信生神,夸诞生惑[9]44、诚信如神,夸诞逐魂[11]269,强调统治者诚信之德对社会的示范效应,统治者讲诚信,社会则有序良治,反之则惑民乱国。因此,诚实守信,诚信合一,传统诚信这一基本内涵在先秦时期就已经确定下来。
其次,对诚信的重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初步的论证。为什么社会成员之间要讲求诚信? 古代先民们认为,人们应当遵守诚信,不仅是因为诚信能够维持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行,而且因为诚信乃是天地自然所具有的品质。 孚之所以能被解释为信,正是因为古人观察到禽鸟的孵卵极为守时,鸟之孚卵,皆如其期,不失信也。[10]而 中孚卦也同样反映了人们对于外部世界客观运行规律的认识。因此,人们对于诚信的遵守首先是对作为客观规律的天道之诚信的遵守。其后的知识分子继承了先民对诚信的这一理解,并将诚信内化为人的内在德性。作为先秦儒家思想代表人物的孟子即指出: 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11]282孟子提出性善论,认为为善的人性乃是人之区别于动物之处,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辞让之心,礼之端也; 是非之心,智 之 端 也。人 之 有 是 四 端,尤 其 有 四 体也。
[11]238为善乃是人性自然流露,是真实无伪的,也即是诚的,由此为诚信提供了坚实的人性基础。
诚信不仅是对外在规律的遵守,也应当是实现人之为人的内在本质要求。这种为诚信寻求外在天道基础和内在道德基础的模式对后来的诚信观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初步确立了传统诚信文化的发展路向。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墨显学,诚信观方面基本确立了以儒家诚信观为主、其他诚信观为辅的德主刑辅的发展路向。在这一时期,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等人在其着书立说和道德教化过程中,提出了丰富的诚信思想。在 《论语》中,孔子提出诚信不仅是私德,即社会成员应当主忠信、行笃敬[11]162,也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民无信不立[11]135.孟子不仅为诚信提供人性基础,而且首先将诚信提高到 五伦的高度,将朋友之间的诚信规范与 君臣、父子、夫妇、长幼四种最重要的规范并列,倡导 父子有亲,君臣 有 义, 夫 妇 有 别, 长 幼 有 序, 朋 友 有信[11]259,而且前 四伦是有严格尊卑秩序的伦理规范,而 信‘德是一种平等的伦理规范,表明当时社会发展的需求与人们道德认识的进步。荀子则进一步扩大诚信的应用范围,认为无论在政府事务 ( 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11]40,端诚信全之君子治天下矣[11]311) 、军事行动 ( 如 故自四五万而往者,胜者,强胜,非众之力也,隆在信也[11]308) 还是外交策略 ( 如与国信之[11]200、不欺其与[11]200) 上都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儒家诚信思想能在先秦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并在传统诚信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儒家在诚信建设中倡导 德为主的理念: 应当将诚信首先视为一种道德规范和美德,通过道德建设来提升社会诚信水平。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11]53这一倡导德治的理念深刻地影响了其后历代诚信文化③.与此同时或晚近时期,法家、道家、墨家等也重视和探讨诚信问题,如法家提出契约式诚信 (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12], 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必赏,则群臣莫敢饰言以憎主[13])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使臣民在法律的威慑下遵守诚信。道家代表人物老庄则基于道家顺应自然、返璞归真的立场,推崇一种超越功利的崇高诚信境界。 信者,吾信之; 不信者,吾亦信之; 德信[14], 修胸中之诚,以应天地之情而勿撄[15].墨家的诚信观则强调事功,认为思想与事实要一致。信,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16]
由此,儒家诚信为主、其他诚信思想为辅的德主刑辅的传统诚信观得以建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诸家都对诚信问题进行关注,各家理解虽有不一之处,但可谓殊途同归,无一例外均认同诚信的价值和重要性,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诚信文化的基本脉络和风格。
二、传统诚信文化的发展期
秦汉至隋唐时期是传统诚信的重要发展期。这一时期在继承先秦儒家的诚信思想的基础上,凸显信德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制度性规范,诚信道德与封建制度王权有机结合,成为一种 常德。
这个时期的诚信不仅是作为规范人心的道德规范,而且随着儒家整体道德原则的制度化而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获得威权的国家效力和强力的保障,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儒家诚信正式成为主流诚信文化。在西汉,通过董仲舒等儒生的努力,儒家思想开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统治性地位。董仲舒在孟子仁、义、礼、智四德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将 信纳入其理论体系中,提出五常说: 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以当修饬; 五者修饬,故受天之佑,而 享 鬼 神 之 灵,德 施 于 方 外,延 及 群 生也。[17]
诚信之 信的道德地位得到提升,被正式作为基本的美德而与其他四种美德并列。为了论证五常之合理性,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和人副天数的观点,并以五行之金木水火土比附五常之仁义礼智信,以五行之客观运行来论证五常之天经地义。
至魏晋玄学时期,知识分子通过 名教与 自然的讨论,援道入儒,在客观上对维护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隋唐之际,虽然佛教盛行,但儒家诚信文化仍得以继续发展。如韩愈认为,诚信乃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其所以为性者五: 曰仁,曰礼,曰信,曰义,曰智。[18]
其弟子李翱将作为儒家最高道德规范的诚信之 诚视为 圣人之性.柳宗元则以 仁义忠信为四德,将其视为德治之本。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期,儒家诚信的统治地位不可撼动。
其次,传统诚信中的法律制度获得进一步发展。传统社会的诚信,虽以德性诚信为主,但也不缺乏制度诚信的思想,诚信的法律制度是社会诚信的重要辅助内容。秦代法律是法家思想的忠实体现,秦代统治者通过严刑酷法维护社会的诚信,而将儒家所宣扬的忠孝诚信等道德观念视为社会的寄生虫而加以排斥。秦的短暂统治某种意义上表明,社会治理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而实现,社会诚信也同样如此。汉代虽然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但作为正典的汉律仍秉承秦律的框架和规范,尚没有把汉儒学的礼教思想和主张贯彻到刑律的具体的条文和规范之中。不过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汉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19]
而到了唐代,作为儒家思想的礼正式成为法律制定的依据,而法律则成为维护礼的重要手段。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因此成为礼法结合的典范。[19]唐代法律制度对社会诚信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唐律的许多条款针对诚信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唐律的 《诈伪律》针对欺诈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刑事制裁措施。《唐律疏议》卷 25对制上书不以实条规定: 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 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别制下问、案、推,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 其事关由所司,承以奏闻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20]
二是唐代的统治阶层在执法过程中也能做到遵守诚信原则。如创立贞观之治的唐太宗屡次以身作则,赏罚必信,能够接受大臣的进谏并及时改正。他曾明确表明自己的政治抱负: 朕欲使大信行于天下,不欲以诈道训俗。[21]
而大臣也能严格执法,如唐太宗时的宰相戴胄曾为了遵守法律而不惜违背君主一时冲动而发布的命令,认为唐太宗 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 不 可 而 置 之 于 法,此 乃 忍 小 忿 而 存 大 信也。[22]
第三,传统诚信向多元化发展。两汉至隋唐时期,除了儒家诚信得到进一步发展外,作为本土宗教的道教和外来宗教的佛教日益兴盛,其中的诚信思想也逐渐传播,并被社会大众所接受。道教作为本土宗教,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将诚信作为其基本教义,强调诚信的教化作用,并对虚伪、欺诈、狡猾等种种不诚信行为进行批评。如道教早期经典《太平经》就将儒家的诚信引入道教,认为诚信既是修道的基础,也是做人的根本。天下之事,孝忠诚信为大。[23]542在修行中坚持诚信,甚至能感动神灵: 故人为至诚,心中正疾痛应。心神至圣,乃上白于日,日乃上白于天。故至诚于五内者,动神灵也。[23]426《太平经》的诚信思想对其后道教诚信观的发展意义重大,而且随着道教在社会中的流传,也影响了普通民众乃至帝王将相的观念和行为,因而成为传统诚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佛教自东汉初年传入中国,其教义中的诚信观念也通过佛教徒的传播而对社会产生影响。佛教作为一种宗教虽然倡导离苦和出世,但是与儒家一样肯定诚信的重要价值。一方面,佛教认为唯有诚信,方能领悟佛陀真谛,如 《那先比丘》里有:佛经说言,人有诚信之心,可自得度。[24]694佛教要求佛教徒在日常修行中应当恪守诚信: 远离妄语,不尚虚诞,未曾诈殆,志存诚信,所住安谛,不违世誓,其心清净,不怀欺伪。[24]270另一方面,佛教认为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遵守诚信,诚信乃是社会基本的伦理规范: 夫人生世,诚信为本,虚妄苟存,情所未许。宁就信死,不妄语生。复为种种,说诚信之利,广为分别虚妄之罪。
诸臣悲咽,一更无言。[24]349由此可见,在此时期,在儒家主导社会诚信思想的同时,佛、道等其他诚信思想也并未受到压制,反而因为对社会诚信的促进作用而受到统治阶层重视,整个社会诚信思想呈现出一种儒家诚信为主、佛道诚信等为辅的多元发展局面。
三、传统诚信文化的成熟期
宋元明清时期是传统诚信的成熟期。宋明理学家着重论 诚,拓展了 诚之意境与内涵,将诚作了本体论的证明,以诚统道、以诚统理、以诚统信,实现了儒家诚信观的形而上学化和思辨的概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这一时期对诚信理论的探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除先秦思想之外,宋明理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个高峰。这一时期的理学家一方面继承前秦以来的儒家传统,另一方面又积极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中的合理因素,通过整合与相容,使其理论显得更加精致。在对诚信的理论探究上,理学家充分发挥了 《中庸》中 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的观点,将诚信之 诚上升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理学先驱周敦颐认为: 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诚斯立焉。纯粹至善者也。[25]31诚不仅是万物之本,亦是一切价值判断之根源,其他德性皆以诚为本,又以诚为最高境界: 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25]32理学家朱熹在论述其诚信理论时强调了三点。其一,诚为万物之根本和最高之道德境界: 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26]282其二,实现1行动。信是信实,表里如一[27].其三,诚信需要与忠诚结合,确保诚信的正当性。 人忠诚有信,事忠诚有恒。[26]78与朱熹等理学家强调诚信之外在客观一面不同,以陆九渊、王守仁为代表的心学家承接并复兴孟子之人性论,认为诚之根本在于人之内心。特别是在王守仁那里,诚信与其他美德一起乃是人类良知的构成或者要求。人之所以要讲求诚信,因为诚信乃是良知之要求,乃是孟子所言之人与禽兽之根本区分。圣,诚而已矣。君子之学以诚身格物。致知者立诚之功也。[28]
王守仁力倡知行合一与致良知之说,即是要树立人的道德自觉意识,实现道德认知与道德践履的密不可分。宋明理学之理、心两派通过相互论辩,不断发展,使得诚信理论日趋完善。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王夫之进一步强调了诚信的重要地位: ’诚‘字,是极顶字,更无一字可以代释,更无一语可以反衬,尽天下之善而皆有之谓也,通吾身、心、知而无不一于善之谓也.[29]995 -996王夫之对诚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其一,以一种唯物论的视角来解读诚信之 诚.王夫之坚持和发展了北宋张载的气一元论思想,并将 诚界定为一个物质性的范畴: 夫诚者,实有者也。[30]
诚也即是物质性的气的一般运动规律。其二,认为诚信之德在诸多德性中居于核心地位: ’诚‘为仁义礼义之枢,’诚之‘为知仁勇之枢。[29]519把握诚信这一规范要求,也就为践行其他德目提供了坚实基础。其三,与宋明理学家不同,王夫之在论述诚信时并没有将其与利益割裂开,而是坚持信义与利益的统一。他认为信义需要通过利益体现出来,而利益必须接受信义等道德规范的约束。
宋明理学的诚信思想,理论上为人们的诚信行为及德性提供了心理依据,实践中为人们的道德修养活动提供了精神指引。但我们应当看到,德性之诚不可避免地带有唯心的倾向,在实践生活中难有着落而往往流于虚空。
第二,经济领域的诚信愈加重要,信用制度初步建立。与两汉隋唐时期相比,宋元明清时期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个方面都获得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日趋繁荣,这使得社会各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对社会成员的诚信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日趋完善的诚信制度则为社会诚信提供了良好保障。以商业信用为例。在宋代之前,商业信用仅限于消费领域,而到了宋代,商业信用不仅限于消费领域,而且已经 普遍存在于流通领域,并开始染指生产领域了.[31]
信用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商人、地主和富农等民间信用主体。作为国家信用主体的政府通过市易务、检校库、抵当所等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赊卖实物和有价证券等信用借贷,同时积极平抑物价、调控市场。而繁荣的民间信用交易既满足了交易主体的利益需求,也对国家信用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同时,商业信用的形式( 借贷、质、押、典当、赊买赊卖、预付款) 和工具 ( 茶引、盐引、香药引、矾引、便钱、交子、钱引、见钱公据、关子和会子等) 也日趋多样化。[32]
在信用制度的建设上,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时曾颁布实施 《市易法》,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商人向市易务交纳一定的抵押品,就可以赊购市易务储存的货物到市场上出售。此外,在赈贷、赊销和高利贷等方面,宋代立法者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商业信用。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获得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以晋商和徽商为主要代表的十大商帮,商业信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就社会诚信制度而言,晋商和徽商的成功一方面得益于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得益于商帮基于儒家诚信思想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家族宗法制度和商帮诚信制度。
明末至清时期,诚信观受到商业文化的影响,带上了实用化的思想痕迹。[5]
王夫之更是以唯物主义态度对传统诚信进行了全面的总结④.明清之际,诚信道德与人们的经世日用联系密切,诚信商业伦理兴起,传统诚信因衍生了晋商、徽商等大商帮而别开生面。
四、传统诚信文化的没落及新生
清末,在西方的船坚炮利及文化的裹胁之下,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榨取,军阀官僚的强制搜刮,土豪劣绅的跋扈,民团土匪的横行,天灾的频发[33],才致传统诚信 有形的根遭遇崩溃解体的边缘,出现几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诚信的 老道理也遭遇巨大危机,传统中国进入风雨百年的近代社会。
随着家国同构的封建制度的解体,传统诚信失却宗法制度的保障,身份自由以及人与人的平等成为诚信观念的典型要求; 随着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发展,契约诚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信用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与媒介; 随着制度化儒家的解体,传统诚信失却传统文化的载体而变得虚浮无力;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与人际交往关系的变化,应对熟人社会的诚信难以应付陌生人社会的复杂局面。传统农业社会的习俗型诚信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局而陷入危机,需要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而获得新生。如果说传统农业社会习俗型诚信强调的等级制、身份制与情感认同,那么工业社会契约型和后工业社会合作型诚信更强调基于自由、平等原则来确立信任关系和开展合作,更注重基于实质理性的制度保障及现实利益的维护。
中国近代社会虽遭巨变,但文化之根仍存续并顽强发展,时至今日,传统文化创新性传承成为一个重大的时代命题。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仍然需要有德性诚信的支持,德性诚信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诚信之魂,与制度诚信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总之,传统诚信属于德性主义道德[34],诚信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 甚至本体论的价值) ,诚信与诚信的人不可分割,诚信行为具有显明的道德目的性。诚信持有无论尽言、尽心还是尽性,强调的都是内在德性的外化,诚信评价注重情感的契合与心灵的感应,与成为什么样的人密切相关。诚信教育与修养亦是个体人格完善的根本途径,并且传统诚信经由个体德性的遵循和示范,起着引领社会风气、构筑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生活秩序的美好之重要作用。今天,虽然我们要重视契约诚信的构建,重视制度诚信的有力保障,但作为文化之根的德性诚信仍有重要的时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