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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霸王条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26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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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小宋想休年假。但人力资源部门却交给他一本新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职工自今年7月起,每天提前1小时下班,直至折抵法律规定的当年年休假时长,公司不再接受个人年休假申请”了。小宋找公司相关人员“理论”,仍然没能讨回休假权利。于是,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员告诉企业负责人,这种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1小时的做法不合法,年休假应按天计算,公司的做法侵犯了法律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而且这份新出台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因此企业有关年休假的规定是无效的。最后,企业被责令限期改正。

  事实上,在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不少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本年度新进员工一律没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在本单位入职满12个月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的内部规定是否合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这意味着职工只要不间断工作满12个月,无论是否在同一单位,如某员工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了6个月,进入新单位后又连续工作了6个月,也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A公司2014年9月1日录用了已有两年连续工龄的小戴。2014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小戴2014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A公司2014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霸王条款二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

  某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

  这种规定是否合法?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应休未休的天数×日工资×2倍。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总而言之,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当然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该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如果员工提出年假申请,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不予批准,这是公司的权利。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这样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严重的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应在年内对未休完年假的员工进行统筹安排休假,或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

  霸王条款三职工请病假之前必须先安排年休假。

  有的单位规定,职工在请病事假、产假、婚丧假等之前必须先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否则不予批准。一般来说,事假的批准权在单位,而何时安排年休假也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所以当职工要请事假了,单位说我先安排你休年休假吧,或也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病假、产假、婚丧假等,是职工的法定待遇,当然对于请假手续单位也有审核批准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只限于形式上的审核。

  只要职工符合休假条件,原则上单位不能不批准。所以规定请病假、产假、婚丧假等之前必须先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实际上是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可以反过来规定,劳动者享受了病假、产假或其他假期待遇,就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需要明确的是,除以上情形之外,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这类假期与年休假是不能冲抵的。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霸王条款四开除违纪员工不给未休年假工资两名员工因赌资问题在上班时间大打出手,为此单位解除了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所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如果是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职工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毕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应支付职工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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