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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5 共2216字
论文摘要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条还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①该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起到了规范性的作用。

  此外,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稳定性、强制性及存续期间不明确性等性质,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身保留一定显著特征。由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短期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因此,国家在立法层面上更倾向于鼓励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之所以得到学界和实务届的广泛讨论,原因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在解决争议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 一) 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从而使劳动者可以有效制定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 并使劳动者在岗位上的可替代性逐渐弱化时,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双赢。然而,当前社会各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广变得尤为困难。有企业认为,企业要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该合同的签定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因而采取回避措施。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 华为“辞职门”事件,由于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认为使员工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员工的工龄重新计算,避免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该项举措使企业不仅需要支付大量经济补偿金,而且影响了企业内部凝聚力和对外形象,再加上假如有员工与企业间产生纠纷,企业的法律规避将得不到认可,企业的法律规避行为便失去意义。实施类似行为的企业还包括了: 沃尔玛、玖龙等知名企业。

  (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两种价值取向冲突,一种是合同自由与劳动保护间的冲突,另一种是社会公平、公正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冲突。《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过多得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这是一项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定的惩罚性条款,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将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及福利职能转嫁给企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发达国家得到较好的运用,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然而,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照搬硬套发达国家的制度、不考虑我国的国情来制定法条,起不到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策略

  ( 一) 引导企业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性”,使其在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规避,例如: 中断劳动者工龄的连续性、逆向劳务派遣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国家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有效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使用人单位可以留住优秀人才,也使劳动者的前期贡献和后期权益保障得到平衡,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双赢。同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使企业无法轻松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 二) 纠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取向偏差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价值取向偏差问题,立法者应在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劳动力受教育状况的基础上,双向调整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使两类合同可以同时起到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对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应适当向用人单位倾斜,加强合同订立的灵活性,减少转嫁给用人单位的福利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并细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应条款,来保障劳动者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处理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间相互转换的协调问题,双管齐下,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结语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越来越多地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得到及时解决。我国应完善相关内容的立法,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立花聪. < 劳动合同法 > 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以公法介入和交易成本为视角[D]. 华东政法大学,2013.
  [2]阎明章,高山丹. 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J]. 法治与社会,2014. 3(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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