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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胡老师
发布于:2017-07-06 共10179字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公共管理从学科意义上的内容包括政府管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政策,发展管理,教育经济管理以及劳动社会保障等方向。以下是公共管理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公共管理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题目:区域公共治理视角下湘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一、研究目的、意义及现状
  
  1.1课题研究背景
  
  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越来越强,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也在不断的增加,但与此同时,物质财富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为全球生态环境带来了沉重负担。自然资源在日益减少,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人类生存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大踏步前进的同时,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体中,使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湘江是湖南省水系中最大的河流,全长817公里,是长江的主要支流之一。湘江发源于广西,大部分位于湖南省境内,水系跨永州、郴州、衡阳、娄底、株洲、湘潭、长沙、岳阳八市,在湖南省境内全长660公里,流域面积8.5万平方公里。流域人口约全省总人口的60%,工业总产值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80%,全省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加工、机械等行业大多分布在该区域。形成了湖南省的经济走廊,在全省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但随着流域内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湘江目前已经成为我省污染最严重的一条河流。为保持湘江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湘江流域上游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湘江流域的上游行政区经济实力却相对贫困、生态环境相对脆弱,难以独自承担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任,而且这些地区也需要进一步发展经济,因而导致流域上游行政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要协调好这种关系,就需要省政府和下游受益区帮助流域上游行政区分担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任。如何保护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我省目前高度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齐头并进,建立并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也是我省目前亟待破解的难题[1].
  
  1.2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2.1研究的目的
  
  在湘江流域构建并实施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顺上下游行政区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加速流域上游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并有效的保护流域上游的生态环境,从而促进湘江流域的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因此,湘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作为促使整个湘江流域系统利益趋于一致的制度安排,它不仅能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维护以恢复其生态功能和价值,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途经。
  
  目前,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每年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湘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但是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从中央到湖南都没有形成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系统理论体系和完整的方法架构,中央对生态补偿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而我省目前只在2014年出台了《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对如何系统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并没有确定性的政策,因此,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就是从我省目前最重要的湘江流域着手,从财政投入较多的水资源保护破题,研究湘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为我省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与技术支撑。
  
  1.2.2研究的意义
  
  本文通过实际调研分析湘江流域生态补偿的实际需求和现实补偿之间的差距,可以看出:湘江流域上下游经济发展差距大;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责任、标准、制度等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论文进一步充实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促进生态学、经济学等学科发展,拓宽这些学科的研究领域。
  
  2、根据湘江流域的实际,明确流域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的责任与义务分工,并从各方面分析了适合于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可行的方法、标准、理论模式等,为其它的流域生态补偿提供理论借鉴。
  
  3、从资金渠道、制度管理和公众参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运行的措施建议。
  
  1.3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
  
  1.3.1国外研究现状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不同的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涉及流域水环境管理、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农业环境保护、植树造林、景观保护、碳循环等,根据不同项目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的种类及其作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流域、区域、国家、全球等尺度[2].
  
  流域保护服务包括水质、水量保持和洪水控制这三项内容。虽然以上的服务彼此关联,但受益者通常是不同的。对提供水质保持、水量保持以及洪水控制这三项流域服务的地区和个人进行合理的补偿,是有利于上游的保护者的,尤其是该区域的穷人。就流域生态补偿而言,较为成功的案例包括[3]:纽约的水务部门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流域的上下游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责任和补偿标准;澳大利亚则通过运用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开展全国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建设行动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年均安排大概1.7  亿美元来雇佣当地的穷人来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以达到改善水质、增加水资源的效果等等。
  
  目前,在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等一些拉美国家开展的环境服务支付(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项目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生态补偿项目[4].该项目的发起组织是世界银行,PES  主要的生态补偿方向就是改善流域水环境服务功能。美国和日本也在其国内的一些流域开展了带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流域管理计划[5].由于大部分该类生态补偿项目主要通过增加流域内的森林覆盖率来改善水文和水质条件,所以主要向用水者征收补偿费,不再考虑其他生态服务的受益者。
  
  生态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划分方法也不唯一。但是总体上可以划成两大类:政府购买和市场经济手段。政府购买模式仍是支付生态环境服务的主要方式[6].例如,德国政府采取的是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即对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德国是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其补偿机制主要是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采用以横向转移为主的资金运转的方式。“横向转移”,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德国流域生态补偿比较成功的就是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政策。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经捷克流向德国。1980 年之前,由于未开展过流域整治,水质下降速度极快。德国与捷克在1990 年后共同制定了易北河生态补偿政策,达成了综合整治易北河的协议。双方共同设立了八个专业小组,包括水文小组、监测小组等,实施易北河整治政策。德国从多个渠道筹措资金,实施对易北河的整治措施。2000 年,德国的环保部门拿了900 万马克给捷克,用于建设捷克与德国交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充分体现了对环保的重视,不但满足了自身发展的需求,更实现了双赢。通过一系列整治活动,到目前为止,易北河上游的水质已基本达到饮用水标准,收到较为显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经济手段中比较典型的补偿模式是哥斯达黎加通过森林环境服务计划(EFSP)建立了国家森林基金(FONAFIFO),对上游提供森林环境服务的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该基金的来源为燃油税的 5%,另外从与国外合作者的碳服务市场上来筹集资金。在对筹集的资金进行分配时,引入了竞争机制,即保护的流域面积越大、森林流域管理越好,可以得到的资金越多。
  
  国际上许多生态补偿理论和工作实践对我国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均有借鉴意义。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而且严格执法;建立了一系列的生态服务付费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了一对一交易、限额交易市场、慈善补偿、公共补偿和产品生态认证等比较完整的生态补偿框架体系;大量运用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积极鼓励群众参与,拓展全球市场等等。此外,在流域综合管理、生物的多样性保护、碳蓄积与储存、生态系统恢复等生态补偿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而且对中国在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能够顺利融入到全球背景之中也大有裨益,能够更多的得到其他国家和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即便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如何有效解决生态系统服务的付费问题也还在做进一步的研究。
  
  1.3.2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探索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开始,对生态补偿的实施问题更多的是倾向于从宏观的视角来研究,主要是通过经验探讨的方法,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补偿的标准、补偿资金筹措的渠道等方面予以研究。例如:姜德文[7]以流域的生态补偿和森林的生态补偿等领域为重点,充分阐述流域上、下游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同立场,由此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可资借鉴的建议和意见。洪尚群等[8]则指出: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补偿制度,可以筹措众多的资金,有效的解决利益冲突,推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补偿机制成为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协调机制和动力机制,此外,他对补偿的主体、补偿的组织体系、补偿的对象和补偿的标准也开展了富有建设性的研究。欧名豪等[9]则提出通过建立流域的经济补偿机制,通过代际补偿、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有机统一的模式,从而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熊鹰等[10]提出了退田还湖的生态补偿机制,依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在实地调查和实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洞庭湖湿地引起的湖区农户收益减少、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等进行评估,由此得出湿地恢复应对湖区移民的生态补偿。杜万平等[11]提出了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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