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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秦老师
发布于:2020-05-18 共6365字

   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东西,它关系着你我,影响了人们日常的生活。记下来学术堂以一篇范文来告诉你法学硕士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


  一、优秀法学硕士论文应该包含哪些方面?

  1、选题新颖。

  论文选题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我们曾经在之前的一系列讲座中多次对论文选题展开辅导。论文选题,不管是理论型论文还是实践类论文,都需要在选题上下功夫。选题必须避免陈旧,一篇选题陈旧的论文往往被看做是非独创性研究,无法评优。

  2、资料新颖。

  论文写作中用到的资料也必须新颖,太旧的资料往往被认为是无法反应学术前沿和学术热点。我们在之前的讲座中对片面要求资料新颖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但是从总体上看,从现实层面上看,论文资料当然是新一点好,尤其是在案例分析、实证研究中。

  3、资料也必须权威。所谓权威资料,是指在专业领域中有影响力的,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资料。引用权威资料的论文更容易得到答辩委员会的认可。相反如果引用一些小刊物、非知名刊物的文献,会降低论文质量。

  4、注释丰富。

  论文的引注必须丰富,以3万字的硕士论文为例,最好能够有50-60个注释,当然也不能过度援引,而是将援引的字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释不能全部是引注,也要对一些词句展开解释和进一步说明,使注释多样化,避免千篇一律。

  5、外文文献。

  如果论文能有适当的外文文献,则作者被认为是比较关注国外学术动态的。尽管当前高校对外文文献的要求越来越流于形式化,但是如果能有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外文文献,当然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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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论证有力。

  观点的论证是论文写作的核心部分,在论证过程中必须逻辑严密、论证有力,不能拖拖拉拉,王顾左右而言他。

  7、结构合理。

  论文的结构是论文的筋骨,论文的结构必须合理。这一项工作在论文提纲的起草过程中就要做好,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可以对论文的结构适当地调整,使论文的结构趋于完美。很多老师拿到学生的论文首先要看的就是论文的大纲,所以结构也是重中之重。

  8、文字优美。

  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论文的文字一方面要避免艰深晦涩,一方面要做到优美流畅。当然法学研究是专业性研究,法言法语也是离不开的。我们不建议故意生造一些概念,我们反对故弄玄虚。

  9、格式规范。

  论文的格式规范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统一部署,当前高校越来越重视论文的格式规范,认为格式问题是论文形式化的重要方面。优秀论文当然要在论文格式上下功夫,不能在格式上留有瑕疵。

  10、原创为本。

  原创性是论文的根本,如果一个论文被认为是抄袭的,那当然不能评优。目前高校已经购置了抄袭检测软件,所有抄袭的论文都在软件检测下无处遁形。建议同学们树立原创为本的理念。或者说,即便论文不能评优,甚至即便论文没有创新,原创性同样是很重要的。


  二、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体现的不仅是单纯意义的财产关系,也包括了建立在特定人身关系上的财产关系。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本论文的夫妻财产关系是狭义上的夫妻财产关系,即只包括夫妻财产的定性与分配方面。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长期以来夫妻财产关系被视为一种身份关系,为了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强调适用丈夫的本国法。(例如1905年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20世纪以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以前相比已经突破了单一适用丈夫本国法的局限,开始向意思自治和尊重男女平等的方向发展。本论文的目标旨在总结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比较分析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阐释在相关理论指导下的夫妻财产法律适用原则及其例外。在此基础上,本论文拟补充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澄清与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相关的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问题,并寻求完善立法规定和指导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本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角度观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夫妻财产法律适用存在不变理论和可变理论、统一论和分割论以及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理论分歧;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的方式上亦存在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理论分歧。本论文拟对上述理论分歧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这些理论的利弊得失,并探讨在上述理论指引下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例外。通过比较分析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澄清理论争议有利于夯实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于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16 世纪,当时法国学者达让特莱(D'Argentre)和杜摩林(Dumoulin)提出适用法院地法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Juenger,1981)。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夫妻财产利益进行保护,这时适用丈夫本国法可以达此目的(Mancini,1851)。当事人一般在其住所地提起婚姻财产诉讼,因此适用丈夫住所地法就成为必要(Savigny,1868)。
  
  至此,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基本形成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20 世纪以来,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日益得到提升,各国在婚姻财产上开始弱化丈夫属人法,强调妻子对于婚姻财产也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Palsson,1986)。20 世纪30 年代的美国冲突法革命开始反思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开始关注法律选择的结果(Cook,1942;Currie,1963;Cavers,1965;Leflar,1966;Ehrenzweig,1969)。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对于法律选择结果的关注体现为更加关注和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Resetar, 2008)。进而,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丈夫属人法开始演变为夫妻属人法。在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顺序上,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然后是当事人属人法(Juenger,1981)。意思自治方面,如果婚姻协议是明显不公平的,就无须承认和执行(Scherpe,2010)。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应强调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其一,婚姻财产协议应和商业协议区别开来,因为婚姻协议不仅产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包括物权的创设和现有权利的移转(Wolff,2009);其二,离婚案件中的婚姻协议法律适用与破产案件和继承案件中的婚姻协议法律适用亦存在不同(Clarkson,Hill,2011)。夫妻属人法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一定分歧,但两大法系在统一论与分割论、不变理论与可变理论方面的分歧已有一定程度的缓和(Akkermans,2013; Symeonides,2009)。
  
  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首先应该明确《法律适用法》第2条“特别规定”的涵义,以便厘清《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万鄂湘,2011;丁伟,2009)。在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上,如果涉外物权争议只是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则双方之间的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宋晓,2012);夫妻财产转让应该依赖于物的交付还是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效力,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区分并得出不同结论(甘勇,2006;陈永强,2008);关于夫妻之间约定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第三人,我国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都存在空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关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郭玉军,2011;焦燕,2007)。涉及夫妻财产属人法连结点时,需要澄清“经常居所地”这一概念(李永军、王伟伟,2009;宣增益、李大朋,2013;高晓力,2013;何其生,2013);当事人所在地变更引起法律适用变化,应注意准据法的改变不影响先前所取得的合法权利,但是,依照先前的所在地法所取得的权利要受到后来的所在地法的限制和约束(杜焕芳,2013)。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使法律选择具有一定的实体倾向,这对于从本国法角度研究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宋晓,2002;袁发强,2005;徐青森、杜焕芳,2010);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和共同本国法的适用顺序上,共同住所地法要优越于共同本国法(焦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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