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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的军事法制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6 共3598字
摘要

  西汉初期的军事法制是在继承秦朝的军事法制基础上,结合国家现实情况又有所发展。西汉初期实施的"休养生息"、"轻徭薄赋"政策在汉武帝之前的近 70 年里使百姓的负担相对减轻,国力逐渐强盛,国家军事实力大有提高,而且军权被进一步向皇帝手中集中。到汉武帝时,以丞相为首的"外朝"的实权被削弱,大将军为代表的"中朝"权力得到加强,形成以"中朝"驭"外朝"的局面。这些,为确保军权的高度集中,保证内部统一和富国强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也使得汉朝能够建立一支统一的国家军队。

  为维持防御性兵力,当时的兵役制以征兵制度为主,常选常换。

  又由于皇帝独军政大权,只有在军事行动时,武将才被授予领军的权力,没有军事行动时,武将并没有具体的兵权。而且为了防止武将形成自己的势力,其驻防地也是经常轮换,"兵无常将、将无常兵".由太守统率郡兵守卫边疆,只有在匈奴入侵兵力强大时,方可调动车骑、步兵,加强防守。这种军事制度奠定了后世延续的一些基本模式,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军制的主旨思想之一。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一、确保军权集中于皇帝

  汉朝统御制度规定:皇帝为军队的最高统帅,军队的征集、调动;将领的任免、升黜等均由皇帝亲自下令。"三公"中的太尉虽为中央朝廷的最高军事长官,但事实上并无实际统兵权。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西汉的军权是如何集于皇帝的。

  (一)臣僚兵权归于天子

  西汉时天子为最高军事统帅,掌全国最高军权。天子之下,从中央到地方,军事机构及其僚属则"兵权散主",以便皇帝对军权进行控制。在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太尉分掌武事,仅为皇帝的顾问,掌管军事行政,并无发兵权和统兵权,而且时置时废。皇帝军事诏令往往直达列卿、将帅,以至于郡国。禁卫军统领体系,设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中尉"掌徼循京师",城门校"掌京师城门屯兵",职责明确,各有分守 .战时指挥系统,设置将军及其幕府,平时近卫皇帝左右,战时奉命"掌征伐背叛".军事行政、禁军统领和战时指挥,各有系统,职权分割。

  这样,几乎所有的军事权力机构都处在皇权出直笼罩下,无论是战时还是在平时,军权都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二)兵力"强干弱枝"

  楚汉战争中,刘邦曾以军功分封异姓诸侯王,作为抗楚力量的权宜之计。天下既定,这些诸侯王拥有封地,掌握重兵,行政独立,制同京师,官如朝廷,反过来又对刚诞生的西汉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汉高祖为集中军权,加强对军权的控制,积极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不断消除威胁中央的势力。汉高祖六年(公元前 201 年),首先以出游云梦(今湖北江陵至蕲春)为名,一举除掉了最大的心腹之患楚王韩信。从此在以后 70 余年里,各代帝王都大力进行削枝强干的斗争,不断削弱诸侯王的势力。在高祖用六年时间相继除掉楚、韩、赵、梁、燕、南六大异性诸王之后,贾谊又建议文帝"割地定制",将大的诸侯王国分割小,以遏制同姓诸侯王国势力的膨胀。景帝平息吴楚七国叛乱以后,乘机剥夺诸侯王国的行政权,"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省御史大夫、廷尉",经过多年的政治谋划和斗争,包括军权在内的诸侯王实权被剥夺殆尽。至武帝时,朝廷继续推行"强干弱枝"政策,使"上足以奉贡职,下足以供养祭祀以藩辅京师",中央集权的政治局面得到空前巩固。皇帝军权在握,其统治力大增强。国家内部矛盾也暂时平缓下来,为军队建设和战斗力的培养提高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推行先进的兵役制度

  从秦朝到西汉,兵役制度有一个承接演变的过程。汉初实行的征兵制是继承秦朝的基本的兵役制度。在汉文帝时期,为了适应戍边的需要,大臣晁错提出"移民实边"的战略思想,建议募民充实边塞,使边郡常驻之民与常之兵合而为一,积极备御匈奴攻掠。汉武帝时期,"攘夷拓土、国威远扬,东并朝鲜、南吞百越、西征大宛、北破匈奴",内外用兵,战事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对兵员的需求量增大,但是社会上的一些豪官之家又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权,征兵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于是募兵制开始推行。此外,一些外族兵、谪兵、奴兵也被广泛使用。

  (一)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方式

  汉初仍然沿用秦时的征兵制,但有所改革。以国家编户之民至十七岁傅籍(登记),即成为待役人员,具有兵役义务,这又称为"正"."正"年长到二十或二十三岁开始服役。从法律的角度看,汉代"凡民二十三为正".首先要服两年的兵役。一年在本郡国服兵役,称为"正卒",是分别充任材官、轻车、骑士、楼船等军种的兵卒;一年是在中央直接指挥的军队服役,这中间警卫京师的成为"卫士",屯守边境的,成为"戍卒",此后直到 56 岁告"老"为止。

  为了保证这些预备役士兵的军事素质,故有三时务农,一时习武的规定。在西汉征兵制下,士兵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士气旺盛,军队作战能力比较高。通常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能保证国家的兵源的,而且通过规定士卒的轮换制度和服役年限,又能保证军队士卒的更新,对于保持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以募兵制为主要补充

  所谓募兵制,就是政府出一定的钱财,雇佣资源当兵者,集结成军队的兵役制度。这种兵役制度,至少在战国时就出现过。自西汉建立之初,西汉王朝仍然继承秦代的征兵制度,士卒主要来源于征郡国适龄男子的义务兵。但是,随着战事逐渐紧急,战争规模不断扩大,兵卒量便不足征用。在西汉的徭役和兵役制度中有出钱雇人代役的规定,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募兵制的萌芽。汉武帝时扩建北军,新增七校尉屯兵,如羽林郎、羽林孤儿等,基本出于招募,应募当兵者是出于自愿,而且以三辅地区为主。他们的所属士卒大多募自熟悉胡、越情况的汉族、匈奴族人民,这是西汉募兵的开始,以补征兵的不足 .

  由于汉武帝连年对匈奴用兵,而征兵制已经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且,募兵制的盛行,也尤其深刻的社会原因,随着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大量的个体小农破产,脱离国家户籍成为流民,这使得征兵的范围减少,再加上"赐爵"制的混乱,"入谷买爵"盛行,许多人得到免疫。在这种形势下,朝廷不得不以招募的方式,组成雇佣军队。故自汉武帝以后,募兵制逐渐得到发展,成为兵役制度的主要方式。

  三、贯彻军功奖励制度激励官兵士气

  古代的赏功制度提倡"厚赏"原则。治军、作战有功者,往往可以得到丰厚的赏赐。每次战争后,国家都要拨出大量钱物,奖赏有功者。西汉的军事法与其他一般刑法不同之处就在于,西汉的军事法不但严格规定犯罪种类及其惩罚的方法,同时又严格规定军功赏赐制度。军事刑法是从消极方面去惩罚军中违法的行为,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功赏制度则从积极方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一)奖赏的依据

  军功奖赏的主要依据是在战争中立有军功。军功的主要评定是按斩敌擒敌的多少而定。秦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在西汉初期仍然沿袭。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又有"赐民爵"、"赐吏爵"、"卖爵制"等。逐渐使二十等军功爵制失去了按军功赏爵的意义。到汉武帝时期,又因战功而大量封功赏爵,如被封为南奅候的公孙贺,就是因元朔五年抗击匈奴有功而受封,从票候赵破奴也是如此,因为立有军功都得到皇帝丰厚的赏赐。这样,汉初产生的军功受益阶层基本上都直接来自军功爵制。作为一股握有重权的新兴势力,其发迹直接源于皇上,因此,更容易受到皇权的控制。

  汉武帝好大喜功,连年征战。为了保证对外征战,对内防务和筹措军饷,又确立军功赏爵法--《军爵律》。制定十一级武功爵。诏书曰:"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今中国一统而北边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将军巡朔方,征匈奴,斩首虏万八千级,诸禁锢及有过者,咸蒙厚赏,得免减罪。今大将军仍复克获,斩首虏万九千级,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其义为令".

  以此来鼓将士英勇奋战,最大限度地提高战斗力。这些奖励制度的施行,彻底改变了汉初时的局面,使军队赏罚更加分明,士气因此提高。

  (二)根据爵位的大小论功行赏

  "汉承秦爵二十等以赐天下".汉代沿袭了秦时按军功赐爵的办法,但待遇上略有变化。如汉军打败项羽之后,兵皆罢归,高祖刘邦下诏:"军吏卒绘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这反映了汉初按军功行赏的事实。诏令中的"大夫"、"七大夫"以上都是依军功定的,而且根据爵位的不同,分别享有食邑或免役的特权。

  西汉初期,鉴于秦朝的警示,施行"休养生息"国策,大规模的战争行动比较少,关于军功爵制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直到汉武帝时,由于大规模地抗击匈奴,有关军功爵制度再度受到重视,对于高爵的赏赐,也相应受到限制。但为重赏军功卓着者,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其级别据史料记载,有舆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乐卿、执戎、政戾左庶长、军卫等十一级。但武帝为筹集军资,又规定有些爵位可以公开买卖,比如第一至第八级,但是,从第九级以上,则不允许买卖,专为奖励军功,但是军功爵轻滥的现象并没有消除。

  军功爵制是军事法制的中心内容。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不仅获爵者的待遇不同,且授爵的原则和标准也不尽相同。整个军功爵的内容和实施,是一个不断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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