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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山脉洁柳萨社会的兄弟共妻制家庭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17 共10248字
论文标题

  一、概述

  一妻多夫制是对人类学家的挑战,从早期的进化论者到当前的结构功能主义者,无不受其吸引①.目前,地球上除了西藏,再也没有一个与北印度喜马拉雅山脉西麓的某些区域相同的地方了,尤其是同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和北方邦(Uttar Pradesh)西北部巴哈里山区居民的婚姻形态和家户相媲美.笔者参考了论述一妻多夫制的一般文献,有一篇文章描述和分析了上述区域的一妻多夫制,重点放在德拉敦区(Dehra Dun District)所辖山地人民的婚姻与家庭;此地位于北方邦西北角,向以"洁柳萨"着称.笔者把洁柳萨的兄弟共妻制与加尔瓦尔(Garhwal)村民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相比较.加尔瓦尔是毗邻洁柳萨的一个村庄,两地生态相似,文化趋同,而且我曾垂注于加尔瓦尔村,对村民做过大量研究.我在那篇文章中的陈述,与以前在那里工作过的研究者的报道相一致(参见Majumdar1944,1953,1955a,1955b,1962:Jain1948;Saksena 1955).我在参考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有意检验各种要素,无论是长期公认的关于一妻多夫制的那些因果要素,还是对一妻多夫制的缘起所作的种种解释.我的结论是:没有一种模型让人心服口服;再者,"用同样的术语把各地活生生的一妻多夫制解释为某种单一现象,容易给人削足适履之感."(Berreman 1962:72)因为即使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与上述文献亦称为"一妻多夫制"的对象的某几种可能相同,但是,前者和后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因此,不是罗列一妻多夫制的种种类型(类型 I、类型 II、类型 III 等等),而是讨论不同类型的起源、功能和结果,后一种做法也许更有用.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描述洁柳萨社会的兄弟共妻制家庭及其在时间和情景流变中的差异,描述和解释这种家庭内部文化的高度变异,进一步揭示一妻多夫制的家户特征,充实喜马拉雅山脉的一妻多夫制和普通的一妻多夫制的理论叙述②.这种理论叙述,原来没有考虑家庭构成和家户的时间因素,即家庭的生命史,或者-如福茨所说"家户的发展周期".(1971)但正如我将要说明的,时间因素,或者说家户的发展周期,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洁柳萨社会家户的明显差异.福茨警告说:"发展因素是家户的本质,忽视了它,就会导致对描述事实的严重曲解."(1971:3)这种曲解包含把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与某些其他形式的一妻多夫制婚例相提并论.此无异于说,在一妻多夫制的流行区,已婚妇女和孕妇的人数要明显地少于男子的人数,相应地,一妻多夫制家庭的子孙后代,比其他家户的少得多.这是企图用结构功能主义术语解释一妻多夫现象的一个假设.(参见 Berreman 1962)借助巴哈里"一妻多夫"家庭发展周期的图式,可以更加切合实际地理解当地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家庭内部文化差异,家庭面临的生存现实以及家庭蕴含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了给洁柳萨的一妻多夫制提供一个具体场景,有必要简单概述这个制度.在洁柳萨社会,当一个女子和一群兄弟的兄长举行婚礼,且全部兄弟都成为这个女子的夫君时,一个一妻多夫的复合体便诞生了.其后,兄弟们可能还会娶别的女子,这种事是司空见惯的.果真续娶,每个续娶的妻子都要单独与长兄举行婚礼.如果这个女人是寡妇,或是离异者,那么,在其前夫(不论一夫还是几夫)或前夫家对聘金做出必要的安排之后,她只须搬去这些兄弟家里居住即可.新娘连同在她之前嫁入的发妻、续妻,无一例外地归众兄弟共有,而想脱离这个复合家庭的兄弟,则被排除于共妻圈.没有一个兄弟能够保持作为该复合家庭之一员的身份,同理,他们谁也不能宣称自己拥有对某位妻子的独占权.兄弟们既然不能这么做,那么,他们照例不能宣称对土地、房屋、牲畜、佃户等资源的独占,因为在这些方面,一如他们同妻子、子女、父母、兄弟的关系呈现出来的,所有兄弟彼此平等.(参见 Mandelbaum 1938)长兄对妻子(不论家有几妻)有支配权,一如他对某些家务处于支配地位一样,但没有独占权;在性和生育方面也一样.

  一个出嫁女会将男家的每个兄弟认作她的丈夫.孩子照例把一位父亲的每个兄弟认作父亲,并且一律称他们为"父亲",不仅如此,在一妻多夫制家庭中,儿子将他们的所有父母作为一个群体来继承,不必考虑这个一妻多夫家庭是父系,还是母系.(参见 Majumdar 1944:178;1953:179;1962:101)③万一分割遗产,特殊份额可能授予长兄(有时也会留给幼弟).分家的时候,对未婚以及年幼的孩子,父亲可抓阄分配.子女的分配也可由母亲指认(她将怀孕前最后一次行经之后的首位同房丈夫判为这个孩子的生父),或可按长幼顺序(老大归长兄,老二归二兄,以此类推,如果孩子人数多于父亲人数,分完一轮之后,剩余的孩子从长兄开始再分)来确定.(参见 Majumdar 1944:144f)此外,孩子与父亲体质特征的相似也可能成为确定生父的基础.假如分家,丈夫分妻子,或者妻子跟丈夫,均要考虑感情因素、年龄差距、结婚顺序以及母子天性(即尽量不分开母亲与年幼的亲子).最后一个因素还会影响父权的确立,某个丈夫偏爱某个妻子,该女子生育的孩子就有可能断给这个男子.不过,兄弟分家之事不常发生,有了孩子以后的分家,更加罕见.

  其它方面,这个地区的民族志与邻近的加尔瓦尔村极为相似,《喜马拉雅山脉的印度人》一书就是描述加尔瓦尔的.(Berreman 1972;参见 Ma-jumdar 1962)两地的大多数高种姓人口主要以农业为生,其次才是畜牧业.相比之下,低种姓工匠依靠给大多数高种姓顾客提供特殊的手工服务维持生活.土地异常珍贵,但不像北印度大部分地方那样匮乏.全部财产为父系血缘群体和从夫居扩展家庭的男性成员所共有.兄弟分家,每人通常能够得到等值的份额,尽管在一些地区(正如上面提及的),长兄、有时是幼弟可能获得特殊照顾.一般情形下,兄弟共同掌握父亲留下的财产,使之不断延续.在不进行一妻多夫婚的群体中,分家在第三代男性成员(从兄弟)之间就发生了.年龄最大、有能耐的男子是复合家庭的实际家长,父兄不能强迫弟弟留在家里.婚姻发生在同种姓内部,父系和母系亲属群外部.婚姻必需要有聘礼,一旦解除婚姻,不论是男女哪一方提出的,聘礼必须归还夫家,除非婚姻破裂的过错明显在男方.很少有父母给女儿奁妆,奁妆明显地是最近才有的做法,现在已作为普通人炫耀身份的一种方式传播开来,但过去,则被视为不正常之举.男人的初婚对象大都是双亲咨询僧侣以后,早早确定下来的未婚女性;无论男女,个人的初婚,总是应该举行一个正式的婚礼方能得到大家称许,并要小心遵守外婚制或者内婚制的有关规则.初婚以后的再婚,就不必那么繁琐了,偶尔也会触犯内婚制和外婚制规则.在一夫一妻制的加尔瓦尔村,夫兄弟婚有一个规则,丈夫死了,如果遗孀想离开夫家,必须如数归还夫家付出的聘金.

  在洁柳萨,兄弟共妻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同时也是婚姻的"一般形式"---就像马骏木达(Ma-jumdar)形容的---但它不是一伙兄弟据以合用妻子的某种必需的、甚至是经常性的制度.历史上不存在什么特殊家庭或者特殊个人.在任何社区的任何特定时刻,也都不存在理想的兄弟共妻制.

  埃亚潘(Aiyappan)描述喀拉拉邦(Kerala)中部艾拉瓦斯人(Iravas)时,将那里的兄弟共妻制比作家户的惟一形式.(1935:114ff)其实,"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含多夫多妻制,即近似于兄弟'群婚'的那种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的混合体)并行于相同的村庄乃至相同的宗族."(参见 Majumdar 1944:167f;Berrman 1962:61)此外,正如马骏木达最近才观察到的:"上述家庭类型是不稳定的,由于离婚频繁和不断续娶,出现了由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持续转变,一个一妻多夫制家庭或者一夫多妻制家庭甚至于可能退化为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单位."(Majumdar 1962:80)马骏木达从洁柳萨的罗哈尼(Lohari)和白蜡(Baila)两个村庄获得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1955b:165 和 1962:78)他报道说,罗哈尼村共有 146 个家庭单位,其中 44%属于一妻多夫制,20%属于一夫多妻制,36%属于一夫一妻制.他的数字显示,罗哈尼村 49%的家庭是"一妻多夫制"(译者认为,其所指为含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合体形式),其中,61%的复合家庭妻子和丈夫一样多,甚至妻子多于丈夫,(注意,丈夫的数量是构成"一妻多夫制"的要件,故马骏木达的术语不看重这一婚制的妻子数量,只是在"一夫多妻制"的意义上,即只有一个丈夫的场合,他才关心妻子的数量.).把罗哈尼村的数据同本人研究过的某村人口统计相比较,这个村庄位于行一夫一妻婚的加尔瓦尔村附近,与罗哈尼村有许多相似之处.1962 年,我得出结论,认为马骏木达报道的兄弟共妻制的影响范围接近于人口统计学上可能达到的高位(1962:73n),表明兄弟型的一妻多夫制确实很"普遍",当地人已倾向于用来组织家庭.

  紧随着罗哈尼的研究报告,马骏木达创立了"多夫多妻制"(polygynandry)的概念,专指两个以上的丈夫和两个以上的妻子构成的婚姻实体.(此前,他的学生、同事和他,均把所有多夫的婚姻实体称作"一妻多夫制",不考虑妻子的数量).他把这个新概念应用到白蜡村.他报道了 89 个婚姻实体,其中 33%是多夫多妻制,9%是一妻多夫制,25%是一夫多妻制,34%是一夫一妻制.(1962:73)参看表 1:
论文摘要

  另一组有用数据是詹恩提供的,那是反映洁柳萨---白瓦婚姻比例的准确数字,以 593 个已婚妇女样本为基础,样本从洁柳萨的每个行政区(Khat)抽样取得:即从每个行政区抽取三个村,又从每个村抽取 3 个家庭,把所抽家庭的全部已婚妇女作为样本.这些妇女,每人有几夫的占 57%,丈夫数量从 2 个到 9 个不等;每人只有一夫的占43%,她们也被归到一夫一妻制的行列.不过,这43%的妇女,有 1/4(占样本总数的 12%)是先前有多夫,后来丈夫相继去世,仅剩一夫的"半截寡妇";其余 3/4(占样本总数的 31%)是行一夫一妻婚的,一如作者指出的:"她们的丈夫大部分是独子"(Jain 1948:31).④总之,一夫一妻制很少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詹恩的数字提供了更多的证据,表明兄弟共妻制不是共一妻,而是共几妻.换言之,多夫多妻制才是洁柳萨社会的普遍现象,也是当地人偏爱的家庭制度.果真如此,则我们如何解释报道人披露的这个"一妻多夫"社会存在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呢?如何解释在"一妻多夫"婚姻中已婚男女易变的比率?因此要从家户的发展、环境和选择等因素中寻找原因,而不是简单地默认各种社会形式.

  二、发展因素

  "发展因素"是家庭循环周期的那些结构性特征,是社会上特殊家户的生命历程的特定状态的体现.发展因素不同于那些独特的结构类型,尽管它们可能与后者有相似之处.迈耶·福茨(FortesMeyer)提到几篇文章,有一篇是他的短文,讲到别人转引各个社会的不同家户和居住方式的描述时,可能曲解原义."但是,只要意识到原文提及的类型实际上是每个社会某种单一普通形式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歧义便会消失."(1971:3)下面我将证明,洁柳萨的一妻多夫制、一夫多妻制、多夫多妻制(或群婚)、一夫一妻制等等,都是某种单一普通形式的变量(不少变量可归因于发展因素),而不是各种结构共存时呈现出来的新类型,一如实行这些婚制的人们臆想的那样.现在看来,这些婚制的共存似乎不比洁柳萨社区的家庭共存复杂,也不比后者更加令人困惑,因为那里有一代之家,两代之家,三代之家;还有无孩之家,少孩之家,多孩之家;有丁口不成比例之家,以及子女疏密不当,成员年龄悬殊之家.

  为了描述洁柳萨的发展因素,鄙人用假设的方式构建了一个理想的家庭模型,之所要这么做,是由于长期无法获得反映洁柳萨家庭实际的准确数据,因此我需要使用一个说明性的例证.不管用何种方法,这个例证与马骏木达同期报导的两个村庄家庭生活结构和人口统计的事实相符(Ma-jumdar 1955b;1962:78),与 1948 年詹恩从若干村庄的调查中获得的样本相符,也与本人多年在加尔瓦尔村东部 35 哩处的畲坎德(Sirkanda)区记录的家庭相符,它们都是我所熟识的一妻多夫家庭.我相信,这个例证与洁柳萨社区人们的生活经历也是一致的;那就是说,当地人会看到,该例证抓住了他们的真实生活.
论文摘要

  为了节省篇幅,我将只描述一个家庭的中间代,暂不提与之共居的父代和出生的子代,后二者在一个主干家庭是很平凡的.为了举例说明,本人假设了一个自耕农家庭,家中配偶多于平均标准,但其人数处在洁柳萨各地农村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未超出以往报道的最高数值.我认为洁柳萨地区自耕农家庭的劳动力总数,多少与家庭拥有的耕地数量成正比,一如附近加尔瓦尔村的情形.(参见 Berreman 1962:64-65;1972:150ff;Majum-dar 1962:76)农业劳动中,妇女和男子一样能干,除了犁地、喂养牲畜以及其他属于男人的活计以外,几乎所有的活计是不分男女的.因此,一个家庭若有三四个兄弟,又有适量田产(4、5 英亩),往往会娶一两个媳妇.而一个耕地相同,却只有一两个兄弟的家庭,很可能会娶二至四个媳妇.一般说来,家庭的田产越少,所娶的媳妇便越少.完全没有土地的家庭不会有娶几房媳妇的愿望,因为在此情形下,妇女的基本工作就是家务,一两个妇女操持就够了.基于同样的原因,完全没有土地的家庭也很少有收养子、蓄奴婢或者雇工的要求.他们也不会像自耕农家庭那样,热心让兄弟组成复合家庭,保留祖传的财产.在土地匮乏的地区,一家兄弟很少有共享的资源,也没有太多的工作需要通力合作.于是,耕地稀少的人群中,家庭规模比较狭小,不太流行复合婚姻.这不仅是畲坎德区加尔瓦尔村的情况(Berreman 1972:146f),也是马骏木达所报道的洁柳萨地区罗哈尼村的情况.(1955b:170;1962:75)家庭规模与家庭占有耕地数量的正比原则通过图表直观地表明低种姓人群的家庭规模、一妻多夫制和多妻现象的分布情形,因为这个种姓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是没有土地的.故马骏木达提到罗哈尼村的实例:"科尔塔(Kolta)阶层没有土地,他们像乡村农奴一般生活的,比起拥有土地的拉其普特(Rajput)(译者认为,拉其普特指印度北方一部分专操军职的人,自称是古印度武士种姓刹帝利的后裔.)阶层,前者的一妻多夫制发生率更低:拉其普特阶层是 68.96%,科尔塔阶层是36.36%.复合家庭的发生率也一样,拉其普特阶层是 62%,科尔塔阶层是 45.45%."(1955b:168)不过,马骏木达称之为"多夫多妻制"的婚盟却明显地为各个种姓的人群所采纳,正如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婚盟的普遍存在一样.表2 是白蜡村的婚姻形态和特殊种姓的数据对照(这份资料极其有用),展示了家户的种姓差异,反映出有地阶层和无地阶层的差别.参看表 2:为了描述和理解婚姻比例和家庭分布的共存关系,观察一个家庭不同时期的变化是有裨益的.让我们假设,1910 年,洁柳萨的一个村庄,有一家中等偏富的拉其普特农民,家里有三个儿子,年方18 岁、15 岁和 12 岁(因姊妹要嫁出,而且要从夫居,故此处不计女儿.).也就是那一年,长兄和一位 15 岁的女孩举行婚仪,她来自一个门第相同、与男家无亲戚关系的氏族.按照习俗的规定,这女孩自然成为三兄弟共有的妻子.于是,本家的这一代结构上便体现为一个典型的兄弟型一妻多夫制家庭(如图 1),尽管实际上幼弟---可能还包括次兄---两人满 16 岁方能和妻子同房.⑤五年以后,第二个女孩以同样的方式嫁入这个家庭,她 16 岁,成为三兄弟的第二个共有之妻,因此家户转变成马骏木达称之谓的"多夫多妻制"类型(1962:72),结构上可以把这个家庭看成由兄弟群婚构成的(如图 2).

论文摘要

  如果只有一位丈夫(即假设他没有兄弟,现实中这类例子也很多),同样的事件将会创造一个典型的一夫多妻家庭.填房的欲望,可能会使兄弟举出一连串理由,全都是从普遍的事实情景中信手拈来的,在此情景中,一夫多妻制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合乎法理的,尽管在洁柳萨地区,一夫多妻制不如一妻多夫制受人关注.人们之所以寻求填房,原因不外乎:(1)得子(尤其是生儿子)的欲望,当发妻(或诸妻)不孕,或者只生女儿,抑或很少生儿子的时候;(2)积蓄劳力(譬如当土地和别的工作超出家庭现有成人能够有效负担的程度时)的需要;(3)为家庭提供较多较好的社会伴侣和性伴侣的要求.

  注意,在多夫多妻制家庭具有兄弟群婚的结构这一点上,我们掌握的资料与主张这种家庭不存在群婚的流行观点相佐.例如,博汉南就说过":目前还未发现一种内部包含全部 10 种基本亲属关系(主妻、副妻、主夫、副夫、母亲、父亲、女儿、儿子、兄弟、姊妹)的血缘群体,而建立在摩尔根传统上的一个群婚家庭则可能包含上述所有基本的亲属关系."(Bahannan 1963:72)洁柳萨地区的"多夫多妻制"家庭的确包括所有这些关系,虽然家庭中孩子为全部丈夫所承认、却不为全部妻子所承认,正如摩尔根假定的,这 10 种基本亲属将存在于群婚中.换言之,社会公认孩子的父权由"父亲们"共享,除非家庭分裂,环境要求孩子在丈夫之间分配(那时候,某个孩子才有可能首次与某个父亲发生联系),这种情形是不经常的.相对父权而言,母权却是清晰的,因为每个孩子的生母是确定的,社会甚至家庭也承认这一点,尽管在现实中,孩子对父亲们的所有妻子一概称之为"母亲".

  回看例子,也许我们会看到,再过五年,兄弟们又想成亲,这次续娶的愿望如同第一次续娶,显示了相似的原因.然而,第三个妻子可能是寡妇,也可能是离异者,比方说她有 23 岁(这个年龄说明,过去她可能是人家的发妻).果真如此,兄弟的第三次婚姻便不会举行仪式张扬---只消把新娘接过门就行了(如果这名妇女重新嫁人是为了离开她的原夫,则娶她的男人将以聘金形式给予原夫补偿).因此,1920 年,这个主干家庭第二代的三兄弟,分别到了 28 岁,25 岁和 22 岁.他们共有的妻子,也各自达到 25 岁,21 岁和 23 岁.绝大多数研究者仅仅把这种安排称为"一妻多夫制"(Jain1948;Majumdar 1944,1955a;Sakena 1955),其中有人的一篇文章使用了一个准确得多的句子:"等量夫妻的一妻多夫制"(Majumdar 1955b:165).以结构的观点视之(如图 3),也可以把这种婚姻安排定义为"一夫多妻制"或"等量夫妻的一夫多妻制".

  在上世纪 40 至 50 年代的术语中,将此称为"等量夫妻的兄弟群婚"也许更加形象.马骏木达那本出版于 1962 年的着作,没有使用"多夫多妻制"的术语来界定这种婚姻安排,如果他同意这样做,就可以提早修改"等量夫妻"这一好像是最精确的描述性概念.在所有研究的婚例中,惟有在我们样本的家庭人口统计学面前,多夫多妻婚才达到一个转折,因为丈夫数量不再超出妻子数量.这就排除了所谓一妻多夫制是生育率、人口再生产和人口统计学的独特结果这一经常被援引的观点.

  又过了五年,一个兄弟可能死亡---假定逝者是次兄---出于填补劳力亏空的考虑,家人可能要求额外再娶一个 20 岁的妻子.这样,家中妇女将以 4∶2 的数量超过男人,明显地影响着人口再生产(如图 4).妻多夫少的这种局面,虽不常见,却有可能发生.马骏木达过去将这类兄弟群婚的家庭界定为"等量夫妻的一妻多夫制"(1955b:165),不久前又简单地称为"多夫多妻制"(1962:72),两个术语都没有揭示出家庭成员的性别比率及其对人口再生产的影响.

论文摘要

  由此再过十年,其间,一妻---假定是第三妻---可能会离开(因为离婚和再婚是极其普遍的),并且另一妻---假定是发妻---可能会亡故,剩下两夫两妻.两夫,一人 43 岁,另一人 37 岁;两妻,一人 36 岁,另一人 30 岁;配偶的性别比例恢复了平衡(如图 5).

  又过了十年,长兄可能死了,留下一个"典型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两个妻子,一人 46 岁,一人40 岁,丈夫 47 岁(如图 6).在接踵而至的十年中,随着第一个妻子(即原来的次妻)去世,一个"典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将会诞生,此时,妻子已经过了生育期(如图 7).

论文摘要

  妇女通常比男子长寿,故硕存的丈夫可能先于硕存的妻子辞世好几年(如图 8).但妻子终究也是要死的,随着她的去世,本家的这一代人将归于消失,他们的子辈和孙辈将会沿着同样周期循环.由此可见,这个例子描述了洁柳萨的一个"一妻多夫制"或"多夫多妻制"家庭的兴衰,亦即家庭的生命周期.看起来这个家庭在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有很大的差别,但家庭的运作自始至终贯穿着相同的结构原则和步骤,支撑家庭的价值体系也存在于每一个阶段当中.静态地描述家庭、世系、村庄或者地区的结构,会使上述差别持久化和凝固化,人为地把它们变成抽象的类型.

  三、环境因素与选择因素

  家户的构成差异同样源自那些潜在的、持久的和非循环的因素,或者说,家户的构成差异是家庭生命周期造成的.那些超出人的意愿所能控制的事件可称之为"环境"因素;那些从属于人的意愿的事件可称之为"选择"因素.方才的例子描述了若干差异,有的属于选择因素,有的则不是.

  例如,上面那个主干家庭的中间代,我们可以仅考虑一个男性,他是个独子,无兄无弟.假设情况就是这样,环境因素便在可能性或现实性上阻碍了这个家庭实行一妻多夫制,使它可能实行一夫一妻制,或者一夫多妻制,并在结构上呈现出该婚制及其发展的周期性特征(独身只发生在身体严重残疾或智力极其低下的条件下).这位独子可能会选择一位终生伴侣(例如,基于经济和情感的考虑),也可能一段时期只跟一个妻子生活,在随后的日子续娶第二个妻子.在第二种情形下还有一种可能:他很早就开始过多妻生活.这些就是选择因素,它们决定着家户的构成,决定着家庭采用的结构形态,决定着家庭遵循的发展周期.

  也许上面假设的那伙兄弟根本就没有娶三妻六妾的愿望,孩子多,土地少,他们不是偏爱发妻,就是众妻争宠,使他们厚此薄彼.当然,这个家庭的不同个体有生有死,有留有离,这些统统是环境因素,它们的存在将会改变家庭成员的性别比例和生育潜力.

  我们还可以设想别的环境变量和选择变量,作为家庭的可能性充实资料.一个年幼的弟弟降生了,他与胞兄胞姊相差 15 岁至 20 岁之多.当他生理成熟时,很可能想要一位年龄适中的娇妻.要是他还想独占这位妻子,那么,经济上他将不得不和哥哥分立,因为没有哪位兄弟可以独占一妻,而在其它方面依旧与这个复合的家庭同舟共济,只有单独建立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才有可能这样做.同理,任何一个(或若干)兄弟为了和一个(或若干)妻子独立生活,抑或从父兄手中争取到自己的小块份地,也可能形成一个独立家庭.(参见Majumdar 1955b:164f)一如发展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在社会组织中固定下来那样,命运的环境因素和这里所描述的那些选择因素---虽是非周期的,却是普遍的---影响着家庭单位的构成,我们如果要理解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和那里的家户,实有必要考虑它们的存在.

  四、结论

  在洁柳萨---白瓦地区,人的一生可能经历单配偶或单共同配偶,多配偶或多共同配偶(以成婚的顺序性、同时性,或两者兼顾划分).随着年岁的增大,一个人可能经历所有这些婚姻形态,也可能只经历其中的一种形态.就像一幅拼图,一个偏僻的村庄任何时候都存在各种婚姻关系.静态地看,各种婚姻形态产生的影响是由婚姻实体和家户的内部文化差异(多种多样的结构类型)促成的,其中最不寻常的是一妻多夫制、多夫多妻制(或群婚).婚姻形态和家庭形式的多样性,二者表现的非常规性,均会刺激我们人类学家的异文化偏好.(Raroll and Raroll 1963)专注那些特征,忽略其它同等重要的东西(通过它们能够证明建立在婚姻和家庭的整套规则和假设之上,说明家户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的模式),从而歪曲我们的理论解释,应当引以为戒.让我们从那些至为重要的规则中择出几条:(1)家庭脉线是父系的,婚后从夫居,家庭类型是扩展的和复合的;(2)儿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共同劳作,兄弟成人,便平等共享家产、平等使用佣工,长兄行使主要权力;(3)婚姻是一群兄弟和一个女人间的契约(通常经过双方父母的刻意安排发生作用,必需支付"聘金");(4)已婚妇女和一群视为丈夫的兄弟共同生活,夫妻各尽所能,共同为家庭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5)男子无须离婚,便可结婚;(6)只有终止了夫妻关系,妻子再婚才可能任她做主;(7) 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但孩子留在夫家,妻子再嫁,娶妻一方的聘金必须付给女方所脱离的夫家;(8)凡不愿平等地共享父亲的家产、使用佣工、拥有妻子和养育孩子的兄弟,必须尽可能平等地分给其应有的份额,分家之后,他们便不能继续分沾老家的利益.家庭单位可以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表现出各种形式.

  故随着时间的流逝,在环境因素和选择因素的作用下,夫妻人数不同的各种家庭产生出来,它们就是通常描述的一夫一妻制、兄弟共妻制、一夫多妻制和兄弟型多夫多妻制(群婚)等各种家庭形式.没有一种说明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及其影响的论调可以超越上述事实,也没有一种对一妻多夫制的比较或理论综述不谈这些事实就能触及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

  本文通过援引一个虽然是假设,但却颇为现实的例子,论证了笔者提出的洁柳萨家户的变量和过程.它们与多种家庭形式并存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与人口生育力的因果关系,有待于形成统计资料.福茨指出,定量资料对发展周期的完整分析非常重要.(Fortes 1971:13)然而,定性的事实,正如洁柳萨---白瓦人民所经历的,也是清晰可辨的,并且是理解和分析事实存在范围的那些定量材料的前提.

  当作一条规则,就是说,在其他事情均等的条件下,可将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描述为一群兄弟同一个或几个女人结婚.但在人类一切事务中,有些事情是难得均等的.我们不能要求理解或解释这条规则,除非我们的理解和解释包含了规则的例外和变量.理解和解释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最重要的是掌握其发展周期、环境变量和选择变量,因为这些东西和规则本身同等重要,事实上,它们本身就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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