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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信用评价违法行为的定性及法律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27 共4168字
论文摘要

  根据《2014 中国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2013 年我国网上购物的整体市场规模已经达到 8 090 亿元, 年增长率为72.9%,网上购物人数达到 2.12 亿人。 网上购物的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而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满意度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其中,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善,给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滋长提供了机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概况

  目前,在我国众多的网络交易平台中,采用信用评价体系的主要有淘宝、易趣和拍拍等,其中淘宝网独具特色的 C2C 信用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网络交易模式的发展。

  在网络交易中,通常以商品与店铺描述情况的相符程度、卖家的服务态度、 卖家的发货速度和物流公司的服务作为评价卖家信誉和店铺信誉的指标;以买家交易的真实性、付款的情况作为评价买家信誉的指标。 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价;另一种是通过对评价信息资源的整合来进行评价。 例如淘宝网设置好、中、差 3 级累计评价体系,让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易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根据交易情况通过第三方平台给予对方好评、中评或差评,第三方平台依据每次交易累积的评价计算网络店铺、 卖家的信誉等级或买家的信誉等级。 等级越高, 反映交易者以往的交易信誉越好,此外买卖双方还可以附加文字评价,全面反映交易的情况。本文主要研究后一种信用评价体系运作方式下所带来的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行为的法律问题。

  1.1 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

  人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经常会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并受到这些评价的影响。由于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不能进行面对面的实体接触, 只能通过文字和图片这些抽象的载体来完成交易,这使得网络交易对信誉的需求很强,没有诚信体系的支撑会增加网络交易的风险性。因此建立有效的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不仅能够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的效果, 还能起到平衡交易双方权益、提高交易安全、促进网络交易发展的作用。

  1.2 信用评价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缺陷

  同样处于建立阶段的电子商务活动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违法行为时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在新兴的信用炒作、恶意评价和恶意修改评价等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违法行为面前, 我国缺乏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途径,只能通过《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多种法律来综合规制或依靠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的规则进行约束。但旧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大多建立在现实商品交易的基础上,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数字化的发展现状。

  从法律体系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系统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而局部性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少,已经出台并实施的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和一些零散的法规。 《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仍无法得到广泛实施。 例如网络交易中不需要买家进行实名购物,这就为信用炒作、恶意评价行为的出现提供了便利。

  此外, 涉及网络交易平台信誉评价体系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个人电子数据保护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法律法规基本很少涉及。

  从责任主体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只规范网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对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职业差评师”“职业修改差评师” 等新兴主体的违法行为则缺乏明确追究他们责任的法律法规。 而网络店铺的经营模式也与我国《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程序》规定的实体店不同,其注册、登记、注销等经营事项完全由各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平台决定。 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在这类网络店铺主体上适用, 这些网络店铺实施违法行为时, 法律法规如何对它们进行规制仍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

  2网络交易平台中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违法行为定性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产生在 3 个方面:信用炒作、恶意评价和恶意修改评价。 围绕这 3 个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准确定性,有助于我们寻找预防和规制这些行为的有效途径。

  2.1 信用炒作中的相关行为定性

  信用炒作是指交易主体一方或双方,以提高信誉为目的,采取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方式, 获得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用评价的行为。

  目前信用炒作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虚假交易刷信誉,这种形式可以发生在卖家与卖家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卖家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之间, 前者例如卖家之间相互约定购买对方的等值商品,而实际不发货,只进行资金往来,实现提高信誉的目的;后者例如卖家利用网上专门的刷信誉网站提高信誉,这些网站充当中间人的角色, 建立起成千上万人进行虚假交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其隐蔽性很强。 除此以外,卖家还可能通过请亲戚朋友虚假购买商品的形式来提高信誉, 但它们的本质都是虚假交易。 另一种是通过卖方的不正当经营方式刷信誉,例如先通过卖虚拟产品、小额产品这些交易风险小、交易量大的商品,或亏本销售等途径来累积信誉。 而在信用炒作初期广泛出现的利用软件快速刷信誉的方式, 由于很容易被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稽查监控系统发现,现已不多见。

  2.2 恶意评价中的相关行为定性

  在信用评价体系中, 享有权利进行评价的主体是交易的卖方和买方。 但卖方基于经营销售的需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给买方中、差评,进行恶意评价的主体主要是买方。 买方可能单纯基于对卖方的不满而给恶意的评价信息, 也有可能基于骗取退货费、 骗取商品的短暂使用权等不正当目的而进行恶意评价。 随着网络交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信用评价体系漏洞的日渐显露,恶意评价的买方很多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 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自己的竞争优势, 也会扮演消费者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通过恶意评价的方式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目的。

  而在不正当利益的驱动下, 网络上出现了专门从事恶意评价的“职业差评师”。 他们从网上购买商品,目的是为了成功交易后获得评价权, 然后利用这些评价权故意给可能损害卖家信誉的恶意评价, 要挟卖家支付一定财物才删除负面评价信息。 另外, 有些经营者也会雇佣一些职业差评师来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

  针对通过恶意评价来谋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4 条的规定,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差评师”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持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作出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的负面评价为威胁内容,与卖家进行谈判,利用经营者对信誉受损的恐惧向经营者索要钱财, 然后才撤销恶意评价。 若涉案金额较大或多次通过恶意评价来谋取财物的,则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经营者雇佣“职业差评师”给竞争对手恶意评价,意图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则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3 恶意修改评价中的相关行为定性

  负面的评价信息会给网络店铺的经营销售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因此经营者总是会想方设法来请求买家修改负面评价。 买卖双方和好沟通协商是解决评价纠纷的一种正当方式,但实践中,一旦出现买家不愿修改评价的情形时, 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就有可能采取极端的不正当方法来要求买家修改评价。

  为了维护评价体系的真实性和买家评价的权利, 现行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中, 有能力修改评价的主体一般只有买家,且仅能修改一次。 而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平台在核实买家恶意评价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内部系统修改评价,除此以外,任何第三方主体都不能对已经做出的评价进行修改。 针对上述修改评价机制的特点,卖家使用的恶意修改评价方式主要有 3 种:①通过骚扰、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买家修改评价,例如打夜间骚扰电话、发辱骂威胁短信、寄送忌讳物品和在论坛上发布侮辱买家的帖子等;②通过黑客的手段,盗取买家的账号和密码,然后登陆到网络交易平台中擅自修改买家的评价; ③通过贿赂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平台内部的工作人员, 让他们在内部系统中修改评价。 一类被称为“职业修改差评师”的职业群体成为了恶意修改差评的主力军,他们为达到目的,往往手段恶劣,带有很强的恶意性。

  3信用评价相关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制完善之建议

  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失真的现象越演越烈, 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又存在着种种缺陷。 在这样严峻的现状下,如何完善对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关系到网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从宏观上看,我国迫切需要一部《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进而规范信用评价体系中的各种行为。 无疑,我国对网络交易的立法还缺乏一定的经验, 出台一部专门化的电子商务法律还有一定的难度,但我国必须有这样的构想,因为这是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管理的最有效途径。

  从微观上看, 针对现行法律对各种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违法行为规制的缺陷,主要从 3 个方面完善法律的规定:①要逐步落实《电子签名法》,推广网络交易的实名制。 不仅卖家经营要实行实名制,买家购买消费也要实行实名制,这样才能有效减少网络交易中的虚假交易行为,防止利用虚假交易进行信用炒作、恶意评价;②要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填补法律对新兴违法主体规制空白。 只有加强追究“职业差评师”“职业修改差评师”等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才能有效遏制各种信用评价体系失真现象;③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网络交易的评价监督机制。

  单纯依靠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平台内部的规则对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约束无法保证评价的真实性, 因其具有不可避免的盈利倾向和约束范围的局限性, 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对评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规范信用评价体系的运行。

  信用评价在网络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信用评价应该依靠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改善商品服务质量来提高。 而营造一个绿色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 需要发挥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良好作用, 需要完善法律和制度本身以遏制各种不正当利用信用评价的违法行为。 只有保证信用评价的真实性,才能减少网络交易的风险,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

  主要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曹洪.完善 C2C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探讨[J].法学,2009(12).

  [3]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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