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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来源:河北企业 作者:王聪
发布于:2018-10-18 共4193字

  摘    要: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 面临的市场竞争持续激烈化, 市场参与者纷纷树立起较高的竞争意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之后, 眼下为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但其仍然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发展问题。而随着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新修订,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进行量化和细化,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发展。因此在这一背景下, 本文将通过从阐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发展问题入手, 结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新时期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 发展;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 要求市场竞争必须保持良好的公平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是确保自由市场经济得以实现稳定运行的一大关键利器。为了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竞争, 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顺利接轨, 我国于2018年1月起正式开始实行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在有效弥补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的同时, 也为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帮助作用。基于此, 本文将着重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的竞争法新发展进行初步探究。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问题分析

  (一) 缺乏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

  虽然我国竞争法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 但由于竞争法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 因此使其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均还存在一定问题。整体来看,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竞争法体系, 但体系建设完善性相对较低, 还存在诸多缺陷。纵观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相对比较完善的竞争法体系, 可知该体系通常由反限制竞争、反垄断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共同组合而成。但目前我国只制定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 反限制竞争方面尚且处于空白状态。值得注意的是, 现有的反垄断法中有部分规定难以同国际惯例相适应, 其对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帮助作用极为有限。

  (二) 竞争法可操作性较弱

  在当前我国的竞争立法当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多头立法特征, 受此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部分条例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无法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与执法程序的高度一致, 而这也直接影响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深入落实。现阶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拥有众多层次相对较低的行政法规, 而又因我国各行政执法部门相互独立, 彼此可以依照自身职权进行立法、执法, 因此使得我国执法机构数量众多, 执法程序规范性则相对较低。即便同样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程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且彼此在权利限制方面存在相互交叉、混淆的情况, 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执行。

  (三) 法律威慑力整体较低

  1993年制定并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 在对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逐渐加剧, 受到利益驱使、经济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眼下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也直观地反映出目前我国竞争法存在法律威慑力整体低下的问题。虽然经过重新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已进行了统一明确, 但通常只有在特大违法情况或是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刑事责任认定, 并对相关人员给予严厉惩处。一般情况下面对当下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且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因此难以对不法分子形成较强的法律威慑力。

  二、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作用

  (一) 与《反垄断法》相互分离

  受到当时立法背景以及现实需求的影响, 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和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部分垄断行为进行相互混合构成的竞争法, 但其并非纯粹的合并立法。因此在后续实施《反垄断法》时, 在如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垄断条款以及《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方面也出现了颇多争议。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修订过程中, 将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以及搭售行为的条款全部删除, 使得我国竞争法实现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二元分立。从理论层面上来看,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实现了完全独立。但由于我国市场竞争情况极其复杂, 因此对于二者之间的管制情形仍然需要予以一定范围内的保留。比如在修订草案中曾尝试利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以及搭售条件对大型超市等存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情况进行有效规制, 并非全面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二) 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

  在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规定为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是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扰乱影响的行为。而在此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 则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为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经营者有违本法规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扰乱, 或是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当中,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行为构成要素加入其中, 使得这一规定突破了原本定义性规范的局限,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也因此具备了援引功能。即法院在实际审判裁决的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开放性规范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对未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市场经营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同业竞争者为主要侵害对象、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 市场经济越来越开放, 竞争也日渐激烈, 由此产生了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可以实现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规范,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深入细化。以对混淆行为的认定为例, 所谓混淆行为指的就是在市场经营活动当中经营者利用各种不实手法虚假表示说明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或是通过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不当利用, 以完成对自身产品服务的推销, 令用户、消费者等产生误解, 从而对其合法权益以及同业竞争者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的行为。而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要求在认定混淆行为时,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为行为人;行为人的混淆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特定性, 即以故意损害消费者与其他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为目的, 掠夺市场中具有经营优势的产品或经营者;混淆行为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通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隐瞒自身真实身份, 误导消费者及用户接受其产品服务, 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三) 对相关法律责任完善

  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 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以及民事责任等进行了相应完善。通过积极加强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行政处罚范围进行相应扩展, 对减轻、不予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予以统一规定, 并对行政程序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同时其也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了法定赔偿规定。如经营者因有违本法规定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难以对被损害经营者损失进行精准计算, 则要求将侵权期间经营者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是伪造、擅自使用认证标志、他人企业名称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情况, 除了需要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还需要依照实际情节对其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 还需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下竞争法的发展趋势

  (一) 竞争法中基本原则规定得到扩充

  通过重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 使得竞争法中的部分基本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证的部分竞争法基本原则也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得到了相应明确和规定, 因此使我国竞争法实现与国际成熟竞争法顺利接轨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依托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竞争法还需要严格遵循保护正当竞争原则, 利用重新补充和细化的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 有效规范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行为,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 有助于我国建立健全竞争法体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建立健全竞争法体系, 促进我国竞争法实现新发展意义重大。针对当前我国竞争法体系当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缺陷,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要件, 包括市场经营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同业经营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侵害对象等等。在有效提高法律适用性的基础上, 使其可以更好地约束我国市场竞争。因此未来我国竞争法还需要通过立足自身市场经济发展情况, 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持续对竞争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以此有效提高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性, 实现竞争法在新时期下的长远发展。

  (三) 有助于提高我国竞争法法律效力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具体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规定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 需要在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照具体情节严重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政府部门妨碍公平行为, 则需要立即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直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对市场经济活动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危害进行相应明确下, 确定了具体的对应惩罚措施, 且惩罚力度得到了有效加大。针对其中情节严重的, 则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利用此种方式也使得我国竞争法法律效力得到有效加强, 对不法分子可以产生相应的警示作用。

  我国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新修订后,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同时对其一般条款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受此影响, 我国竞争法的法律效力得到有效加强、相关基本原则也得到了相应扩充, 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竞争法体系意义重大, 因此重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竞争法实现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毛雪.《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竞争法的新发展——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为研究视角[A].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C].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 2017.

原文出处:[1]王聪.《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竞争法的新发展[J].河北企业,2018(09):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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