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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与代际环境正义在环境政策优化中的体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17 共6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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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环境正义理论下我国环境政策探究 
【第一章】我国环境政策的正义性改进分析绪论 
【第二章】中国环境政策的渐进发展历程 
【3.1】国内环境正义在环境政策优化中的体现 
【3.2  3.3】国际与代际环境正义在环境政策优化中的体现 
【第四章】环境正义下中国环境政策优化的实现途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环境政策正义关怀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2. 国际环境正义在环境政策优化中的体现

  上世纪八十年代地球的环境承载力就已接近极限,发达国家以不足世界七分之一的人口,却消耗着 80%的全球能源。为缩小差距,1992 年,里约环境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发达国家要将本国 GDP 的 0.7%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并且要无偿转让环保技术。然而截至 2002 年,援助资金反而从 GDP 的 0.36%下降了 13 个百分点,除了几个北欧国家,发达国家大都没有遵守诺言。而且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当代新能源技术问题上,也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①于是维护我国在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和全球气候问题方面的合理利益,一直是我国呼吁国际环境正义的重要问题。

  3.2.1. 危险废弃物跨国转移的抵制

  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也由于处理成本等其他经济利益的原因愈发的广泛,这也导致了许多欠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加剧和人体健康损害。由于发达国家处理单位废物的费用要比送到欠发达地区的处理费用高出很多,所以通常危险废物转移便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而亚非拉美的发展中国家就成了很多企业和组织倾倒废物的理想场所。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给倾倒地的环境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甚至威胁到了当地公众的生命安全,加重了国际间的环境不公平。比如1988 年,意大利一家公司偷偷将致癌化合物工业垃圾倾倒在非洲的尼日利亚科科港,导致了多人中毒死亡的事件。1991 年,墨西哥生态保护运动指责美国将超过 8000 吨危险废物运至该国。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1986 到 1988 年里发达国家向亚非拉美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弃物就高达 350 多万吨。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恶化,通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努力,1989 年 3 月 22日,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专家组会议和外交大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定于1992 年 5 月开始生效。迄今已有 179 个国家签署了《巴塞尔公约》,中国早在1992 年也加入其中,并且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生态环境,我国于 1995 年10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同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对非法从国外进口废弃有害物的单位进行坚决制止和打击。1996 年国家环保局联合多部委发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整顿进口废物的单位,严惩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运用国际国内法律向出口国严正交涉,退回废物,决不能把我国作为境外有害废物倾倒场所。2011 年 8 月 1 日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固体废物进口的各个环节以及违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为进口固体废物的跨部门监管提供了方法和依据,完善了固体废物进口的体系。

  依据这些法律政策,我国近年来对固体废物的跨国转移进行了严厉查处,仅 2013 年 2 月到 4 月间,青岛海关展开专项行动,查获并退运废塑料、废橡胶、废弃化学品等“洋垃圾”5100 余吨;①2013 年,天津检验检疫局检出环保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 3400 多吨,这些洋垃圾已经全部移交给海关和环保部门做退运处理;②2014 年 4 月,江苏泰州海关一次查获 5050 吨来自韩国的工业废料,并进行了退回。③上述措施对其他国家的污染物转移进行了明确限制,保障了我国公民的权益,保护了我国的生态环境,遏止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不正义行径。

  3.2.2. 全球气候问题发展中国家合理利益的争取

  另一个涉及国家环境正义的议题就是全球气候问题,气候的无边界性导致任何国家的气候问题都将对周边地区甚至整个地球造成影响。自 1985 年首次发现臭氧空洞以来,因人类大量使用氟利昂制造的制冷剂造成的臭氧空洞的面积几乎逐年增加,这和化石原料大量燃烧造成的温室效应一起给人类健康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直接威胁到了人类以后的生存。这一问题的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过去百年间盲目进行工业发展导致的,直到现在,发达国家仍是全球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所在,并且逐步危害到世界其他国家人民。因此在各国的努力下,1992 年由包括我国在内的 153 个国家和欧共体共同起草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综合考量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历史责任等方面之后,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各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区别的。我国一向坚持,发达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在资金技术方面也更具优势,因此需要再防治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做更多贡献,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能源消耗方面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因此全球气候保护应建立在保证发展中国家适度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我国的立场从历史事实出发,指出了造成当前全球气候问题的主要原因,表明了我国愿意与其他各国一起维护地球气候的态度,并且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合理利益的争取申明了立场。为了履行我国 1991 年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我国于 1993 年由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提出了一套中国的保护臭氧层政策及其配套的机构框架,表现了我国履行大气保护国际协定的坚定决心。之后包括我国在内的 84 个国家在 1997 年签署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并于 2009 年发展到 183 个国家,规定了 2008 到 2012 年,发达国家将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在1990 年基础上消减 5.2%等一系列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气候问题的国际合作并不乐观。虽然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一向持积极态度,愿意承担合理的国际义务并作出应有的贡献,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却很消极。2001 年,美国总统布什以阻碍经济发展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没有制定减排目标为由,拒绝批准 1997 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并单方面退出。2002 年 9 月,同样是美国总统布什,没有参加旨在缩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以及希望发达国家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更多贡献的南非“地球峰会”.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美国试图抛开《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新制定一份协议,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减排名义遏制我国经济发展,试图让发展中国家与其共同承担发达国家之前在环境问题上欠下的历史债务。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却在责任承担上却长期试图混淆视听,逃避责任,意图将环境责任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头上,破坏各国在全球气候问题上的公平地位。对于美国的无理要求,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自身合理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的。

  3.3. 代际环境正义在环境政策优化中的体现

  1992 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普及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前提下,也不会影响后代人的生存需要。可持续发展不仅指同代人之间公平的生存在这个地球上,公平的使用地球资源,还指当代人与未来世代的人们之间的公平和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平,而这也是代际正义的主旨。

  由于工业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不但对当代人的生存发展造成影响,也危及到了未来世代人类的权益。一方面,当代科技发展中,核能在诸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核辐射的影响非常广泛和长久,在核能的利用和核废料的处置中,稍有不慎,将会成为未来人类繁重的负担,使得他们无可选择的承担了当代人在利用环境时种下的恶果。另一方面,而当前物种灭绝的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世代,这种破坏不论是对当代还是未来世代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多样的物种为人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同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论对于当代还是对于未来世代的生活和认知都是十分重要的。

  3.3.1. 核能的谨慎利用

  核能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被人类发现并利用以来,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能源供应,然而由于核能在使用时的不稳定性,以及对使用后产生危险核废料的处理问题无法解决,当代对核能的利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旦在核能利用中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仅在截至目前核能利用的几十年间就发生过两次严重的核事故,即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迄今为止仍对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着持续的影响。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位于现今乌克兰北部,1986 年 4 月 26 日,核电站四号发电机组发生爆炸,损毁了电站内的核反应堆,泄漏出大量放射性物质,造成了严重的辐射危害。核电站事故造成 30 人死亡,方圆 30 公里内的近 12 万人紧急疏散,在之后的 20 年,上百万人受到核辐射的侵害,受核辐射的长期影响,事故后续工作仍在不断进行中。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是世界最大的核电站之一,2011 年 3 月 11 日日本东海岸发生 9 级地震并引发海啸,地震摧毁了核电站外部电网,海啸又淹没了备用发电机厂房,导致电厂失去全部交流电供应,无法为反应堆提供冷却水,在诸多原因的作用下,核电站 4 号机组发生了核泄漏事件。日本政府迅速疏散了辐射半径 10 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四万五千余人,并在之后,又将疏散半径扩展至20 公里以应对此次核泄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此次事故后,即使远在南半球也侦测到了放射性物质,影响非常广泛,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唯一被评为七级的事故。至今该核电站 17.5 英里的范围内还处在隔离状态。

  两次事故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和社会危害,但又有不同,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更多的是人为原因造成,而福岛第一核电站则是受到自然灾害的冲击而发生事故,这也向我们说明了核事故原因的多样化,为当代核设施的保护点亮了警灯。

  我国早在 1984 年就成立了核安全管理局,对民用核设施和进行独立客观的和安全监督,并与 1998 年并入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管理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涉及核安全、辐射安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核相关事务。1986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过程中保证安全和人员健康。1993 年签署《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核事故危害的控制和减少。2003 年 6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对核设施核技术的利用过程中的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的防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我国在这一块法律的空白。随后的 2007 年和 2008 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先后出台,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管做出了详细补充。

  除核试验和核能利用中的事故会对环境与人类造成严重危害外,核废料的处理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核废料中一些同位素的半衰期长达千年之久,一旦造成核污染,其影响必然是久远的,这也必然影响到未来世代的人类,使他们不得不承受和污染的危害。核废料会对公众健康构成短期或长期的威胁。受污染的食物、空气和水能导致放射性疾病、癌症、流产和有缺陷的婴儿。有数据显示,1956 年到 1958 年在太平洋的核试验对试验场附近比基尼和罗杰兰普居民造成了放射性影响,使得儿童患癌症率显着上升,食物链中也出现了高水平的核毒物。这些影响是跨世代的,只要某一地区的土壤和食物还保留有污染物,影响就会持续许多世代。核废料和放射性物质的合理处置不论是对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至关重要。我国于 1987 年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规范了核材料的安全合法使用,防止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据统计,2002 年,我国就有各种放射源 6 万多枚,没有收驻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中的就有上万枚,放射源丢失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2004 年我国就曾在河北唐山和山东济宁发生两起放射源照射事故,造成多名相关人员健康受到影响,事后环保部组织“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 专项行动,加强了放射源的管理,保障了群众安全。2009 年和 2011 年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等方面加强管理,随后环保部配套出台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对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储存和处置的申请和审批做了详细规定,减小了核废料造成公共危害的风险。

  3.3.2.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内多样性,物种间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不论是陆上还是水中,生物多样性无处不在。它包括所有生物体,从微观的细菌到复杂的植物和动物。生物多样性是健康生态系统的基础,它支撑着人类的生计和福祉,并正在以惊人的速度丧失。在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的中国,有超过 27 %的物种被认为濒危。

  当代的发展消耗了过量的自然资源,比如水、森林资源,以及煤炭、矿石、石油这类不可再生资源,这些都有可能制约到未来世代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生物资源尤其是动物资源的消减。近百年来,地球物种灭绝的速度明显加快,现在每年至少有 6 万种生物灭绝,平均每小时灭绝一个种,比自然灭绝快 1000倍,比新物种形成的时间快 100 万倍。现在世界上有 593 种鸟类、400 多种兽类、209 种两栖类、2 万种高等植物物濒临灭绝。现今存活的哺乳动物有 5339种,其中有四分之一可能灭绝。①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如今面临社会的发展,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以高等植物为例,我国共有高等植物 3 万多种,排世界第三,占全球总数的 10%,②而其中近 5000 种处于濒危或接近濒危状态。

  一种生物的灭绝代表着自然基因库的一部分流失,不但是对生态资源的破坏,也严重影响了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人类生物科技的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中国的发展密切相关。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同时代表着较低的人均资源占有量,同时对生物多样性依赖性很强。我国早期颁布的多部环境类法律对保护生物资源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要求对海洋物种丰富的区域建立海洋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也将人们生活生产活动对植物资源的利用做了约束,1989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为保护和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 年,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并于 1998 年、2002 年和 2004 年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下发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贵濒危动植物进行专门保护。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生物物种的调查和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沈阳市环保局随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沈阳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探索了建立生物物种资源登记备案制度,为各地的物种资源保护提供了借鉴。总之,为了保护我国生物物种多样性,为下一代留下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我国的相关政策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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